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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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3年06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黃珮瑜檢察官

    節目內容:

    競業禁止?公務員離職後可以去相關行業工作嗎?

    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如果違反上面規定的話,會有刑事責任嗎?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在一般民間公司工作,離職跳槽的話呢?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

    員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範圍具有合理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2條)雇主提供合理的競業禁止補償(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3條)若曾經簽署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前,可以自我檢查是否須受到競業禁止的限制許多專業人才在同一個領域長期深耕後,難免希望轉到更好的舞台發揮;與此同時,雇主擔心公司的機密資訊流失,導致喪失競爭優勢,因此會跟員工約定競業禁止,限制員工離職後一段期間內不能到競爭公司工作。

    究竟怎麼樣的競業禁止條款才有效?身為員工,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就不能跳槽到同一個產業的公司?公司的限制合理嗎?身為雇主,要如何和員工約定,才可以讓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確保保護公司的利益呢?
    30 min
  • 113年06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販售黃牛票有甚麼處罰嗎?(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有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10-1 條第2款、第3款:「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文創法第10-1條規定,都有規定黃牛票的罰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的部分,不限於藝文表演票券,而是所有運輸、遊樂票券之轉售都屬於裁罰範圍,向本次亞錦賽大巨蛋門票的部分,如果有黃牛轉售牟利,也是透過社維法裁罰。另外包含演唱會等藝文表演票券,則另外還有對黃牛票依據票面金額數倍裁處罰緩的規定,並且文創法也有規定,如果是使用機器人程式搶票,則另外有刑法上的罰則,最重可以處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網路上看到販售黃牛票的人,有無檢舉管道或平台?

    有些人以「代購」、「代刷」的名義,達到變相溢價收受票款的結果,是不是這樣就不會被認為是黃牛票而裁罰?修法三讀通過!賣黃牛票違法,恐處3年以下併科罰金3百萬!

    民眾的心聲立法院聽見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已經三讀通過,確定修改某些條文。尤其是針對「賣黃牛票」的部分,以後如果被發現以「不正當」的方式搶票(特別是電腦搶票),將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百萬以下罰金。甚至以超過票券面額價金或定價來販售門票,會依照販售張數來處以票面金額的十倍至五十倍罰鍰!可以說是罰得非常重,雖然我們無法確保黃牛都不會鑽法律漏洞,或以後不再有其他黃牛出現,但這至少是社會的一大進步,往後的法規相信會越來越好。
    30 min
  • 113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吳秉霖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毒品個管師的服務-實例分享~毒品問題嚴重影響個人、家庭、社會與國家,故政府對毒品抱持「零容忍」態度,不容許毒品存在,將毒品防制列為治安維護中最優先的項目,無論在防毒、拒毒、緝毒及戒毒各環節,都將以最大的資源和努力積極推動,以降低毒品的危害,打造更廣、更綿密、更堅固的社會安全網。
    30 min
  • 113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談《平均地權條例》淺談「平均地權條例」之新修正打炒房條文

    我國《憲法》第142條說:「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修法後的影響?

    有關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部分,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規範,將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例如近期業者最關心之推動都更危老重建部分,目前已規劃將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住宅之情形,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另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之情形,雖將納入「需經內政部許可」項目,但會在子法規定提供便捷程序,以不影響現況為原則。此外,申請案件原則也會在7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讓合理的交易需求順利運行。

    建立檢舉獎金制度: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證據向縣市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管制私法人購屋: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用房屋許可制規定,並限制取得後於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

    解約申報登錄: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3萬至15萬元。

    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新法-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解約申報登錄-修法-新法上路-七月-平均地權條例影響平均地權條例於今年七月上路,將推動限制換約轉售、重罰炒作行為、建立檢舉獎金制度、管制私法人購屋與解約申報登錄等五大重點。
    30 min
  • 113年05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灣高等檢察署

    蔣志祥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小偷被人贓俱獲,為何還可以不起訴?

    案例:

    阿勇前陣子失業,到便利商店偷了一瓶酒藏在外套裡,未結帳就走出店門,被店員發現,當場人贓俱獲,報警處理並移送地檢署偵辦,沒想到事後檢察官竟然對阿勇不起訴處分,請問這樣合理嗎?什麼情況下,檢察官不適合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依照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署檢察官偵辦案件審慎起訴應行注意要點規定: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宜依職權為不起訴處分:

    扣押物無法為妥適之處理。

    告訴乃論之案件,未成立和解。

    侵害智慧財產權。

    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

    斟酌被告性格、品行、生活經歷、犯罪情狀及犯罪後之態度,認被告有再犯之虞或非受刑之執行不足收矯治之效。

    被檢察官職權不起訴,會不會留下犯罪前科?能否向警察機關申請良民證?
    30 min
  • 113年05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苗栗分會賴桂?主任

    節目內容:

    去年《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法通過施行後,在重傷害的認定上,不僅限於過往刑法第十條所訂定的範圍,更擴及至重大傷病,犯保協會各地分會也在今年五月份全台大串連辦理重傷被害家庭團體關懷活動;其中,犯保苗栗分會於105年,即首度嘗試帶著「重傷被害人家庭」走出戶外,現在就邀請苗栗分會賴桂?主任來跟我們分享一下,當初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發想?

    另外主要照顧者面對繁重的照顧工作,使得在身體、心理及人際關係上會出現不適應的狀況,通常壓力也就此產生,進而影響到照顧者的日常生活,所以無論是重傷者本身或是主要照顧者,都需要懂得適時的抒發情緒及壓力。
    30 min
  • 113年05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法務部保護司保護您直播

    1.法務部保護司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楊千慧組長

    2.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林亞蒨主任

    節目內容:

    主題:司法保護專業團隊即時陪伴每個受傷的心

    社會重大矚目案件頻頻發生,包含之前的大魯閣翻車事故、城中城大火、女大生遭冷氣機砸死,以及近期發生的的彰化三姊弟過馬路遭撞案、臺中民宅縱火至三死案等,請問如果當一個被害事件發生,各地分會要如何在第一時間取得相關資訊呢?
    30 min
  • 113年05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與民有約直播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劉仕國主任檢察官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謝志和組長

    節目內容:

    主題:常見高發詐騙手法介紹及合理與不合理對話

    詐欺手法的演進可謂是一路從傳統搬到了網路上。早期80、90年代至民國100年左右,詐欺方式多是透過傳統手法,如面對面詐騙、單純打電話等,其騙術、話術也相對單純。後來,隨著通信方式及設備等技術演進快速,接電話已不是唯一詐欺接觸管道,網路科技新起,各類通訊軟體、社群軟體等App程式已漸漸取代打電話成為較新且較普遍的詐欺接觸管道,你可能會接到詐騙電話,對方假冒各種身分,企圖騙取你的個資或錢財。
    30 min
  • 113年05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中德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計程車司機故意繞遠路什麼法律責任,乘客怎麼自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八條 計程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新聞裡的司機就是發現女乘客不熟路線,就故意說了一條很遠的開法,女乘客不明以為是好走的路,一路也沒很注意地形地貌,沒想到是又遠又慢又貴。司機後來被投訴還老起臉皮說他是問過乘客乘客答應的。通常司機大哥會在開車時跟你確認要走什麼路線,如果有熟悉的路線就說一下,司機大哥有更好的路線會跟你確認,如果不熟悉就說依據導航的路線為準。女性乘客在不熟悉路線的時候,更建議自己開啟導航,時時刻刻確認自己和目的地的位置。如果一時沒注意被司機繞路那怎麼辦?
    30 min
  • 113年05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亞樵檢察官

    節目內容:

    法律規定會轉彎?談「相對性告訴乃論」案件!案例:小王成年之後,依舊好吃懶做不學好,甚至偷走王媽媽珍藏的祖傳首飾加以變賣。王媽媽一氣之下報警處理,堅持要小王接受懲罰才能學到教訓。小王被檢察官起訴之後,被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小王深怕真的要坐牢,又哭又鬧又撒嬌,媽媽開始心疼又後悔,2審的辯護律師費甚至易科罰金的費用全都包了。

    王媽媽的金飾被兒子小王偷走,身為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已經夠難過了,現在反過來還要出錢要幫兒子收拾爛攤子,真是屋漏偏逢連夜雨。現行法律制度,有沒有相關的規定呢?

    說明:要瞭解「告訴乃論」的意思,先將「告訴乃論」逐字分解,顧名思義是指「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告訴),才能(乃)訴追所以王媽媽就算在地方法院的辯論終結之前未能撤回告訴,也可以在高等法院審理時表達原諒之意,法院得免除小王之刑。法律制度設計了「相對性告訴乃論之罪」,並且規定了重重機制,目的就是維持家庭和諧、人倫關係跟實際需求,可謂用心良苦啊。處罰(論)」的犯罪類型。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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