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By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Society & Culture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1年09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來賓:

    臺北地檢署劉仕國主任檢察官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胡谷展組長

    節目內容:

    主題: 交通安全月-車輛慢看停 行人停看聽

    交通安全跟我們每個人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無論,在道路上騎車、開車的駕駛人或行走在道路上的行人,都是所謂的用路人(使用道路的人),為防制路口事故發生,強化民眾正確交通安全觀念,政府推動交通安全月活動。可以幫我們先簡單介紹一下交通安全月的宣導內容有哪些嗎? 以「路口安全」為主題,今年交通安全月口號「車輛慢看停、行人停看聽」呼籲駕駛人及行人注意路口安全。

    交通安全真的非常重要,在我們檢察機關每天處理的各種案件中,交通事故過失傷害案件真的是佔了非常大的比例。

    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期間。

    A:因為車禍被撞傷,對方會成立刑法過失致傷罪,被撞傷的人必須在受傷起 6個月內提起刑事告訴。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就開始進行,不會因為任何原因而停止進行,因此不要再相信有所謂的「保留法律追訴權」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不然你再怎麼「保留」,6個月的告訴期間轉眼過去,你的告訴權利就永遠喪失了。交通事故的「過失責任」如何認定?例如:行為人騎乘機車違規闖紅燈,因此跟綠燈直行車輛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受傷;行為人駕駛自小客車在車道上逆向行駛,因此跟對向來車發生碰撞,導致對方受傷。
    30 min
  • 111年09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柯怡如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被害人訴訟權益保障!

    2. 傳統刑事訴訟偵審程序

    中,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並非訴訟主體,縱使提出告訴,也只能以告訴人的身分參與訴訟,不論訴訟進行方向、證據調查,甚至訴訟結果,只能向檢察官陳述意見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向法院表達;縱使委任專業的代理人,相較於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權利受有刑事訴訟法保障,告訴代理人在訴訟法上並無相對應能行使的權利。但在刑事訴訟制度的目的在追求實踐公平正義時,賦予被害人參與訴訟的權利及保護是不可或缺的一環,據此,我國自108年間正式修法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保護新篇章。


    刑事訴訟法的修正? 提出「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修正案!
    30 min
  • 111年09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江貞諭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檢察官移付調解,幫助當事人解決生活中的小糾紛!

    今天要跟大家介紹檢察官的移付調解程序。在生活中,難免會到一些法律上的困擾,例如,不小心發生車禍造成別人受傷、一生氣踢壞別人家的門或東西、下雨忘了帶傘就拿了別人的傘等等,都可能涉及刑事方面的過失傷害、毀損、侵占等罪嫌。但是,這種不是故意的車禍傷人或一時失慮的小過錯,真的就要上法院吃牢飯嗎?就會被捉去關嗎?別擔心,檢察官來幫你一起面對啦。跟大家介紹檢察官偵查中將案件移付調解程序,簡單來講,原則上,被害人去警局提告或由警察發現而將案件送給檢察官後,檢察官當然要依據卷內證據來認定有沒有成立犯罪。但是,如果不是一些不適合的案件,例如:性侵害或是恐嚇等不法性重大的情形之外的輕微案件,??如同前面談到的過失傷害、毀損及侵占等案件,檢察官可以依當事人的意願或本於檢察官的職權,將案件送給鄉鎮市的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解調庭來進行。以下我們就來說明一下內容喔!

    什麼叫調解? 調解有何好處? 什麼樣的案件檢察官可以移付調解? 偵查中移付調解的程序?
    30 min
  • 111年09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有些豔福,承受不起-淺談-過失性騷擾! 新北市有一個女生上班途中行走於斑馬線時,被迎面而來的一名男子用手肘碰撞了胸部,她忍痛攔下對方理論,男子卻說:「是妳胸部撞我手肘」。女生事後驗傷並報警處理,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在偵查後,卻認男子並無性騷擾的意圖,而給予男子不起訴處分;但同一性騷擾事件,經過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卻認定男子用手肘碰撞了女生胸部的行為構成性騷擾,因此裁罰男子2萬元的罰鍰。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市府裁罰有理,判男子敗訴。?為什麼同一件性騷擾事件,會分別由地檢署及新北市政府調查處理、而會有不同的認定結果?

    ?為什麼是女生過馬路時路線偏向男子,男子只是直行,最終女生的胸部碰撞到男子的手肘,男子會構成性騷擾?

    以後走在路上,是不是就要很小心了?

    各位朋友,走在路上當然要很小心囉!除了注意交通號誌跟來車外,避免與別人發生肢體碰撞,也是應該有的交通禮節。也許這件新聞事件中,法院認定男子有「過失性騷擾」的情事可能會讓很多人非常吃驚,不過這個判決目前還只是第一審判決,男子也還可以提出上訴,之後上訴審法院是否會維持這樣的見解、或是這樣的見解之後會不會也被其他的法官採用,可能都還需要時間去證明、確認。但還是提醒各位朋友,平時還是要多注意自己與別人的身體界線喔!
    30 min
  • 111年09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你知多少?小明的爸爸過馬路時,不幸遭汽車撞擊而死亡,小明想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殯葬費30萬元,小明提出了35萬元的殯葬費單據,請問小明可以申請到多少的殯葬費?殯葬費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不是有規定各項補償金額,為什麼還要審議委員會決定補償多少?什麼情形下,有所謂不全額補償?若已經拿到加害人的賠償了,是否就不能再申請補償金?那已有領到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理賠金,可否再申請呢?有提供民眾向其諮詢相關申請事項的窗口嗎?有的, 各地方檢察署為民服務中心或司法保護據點,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本會暨所屬各分會】,各分會皆設點於各地方檢察署內。
    30 min
  • 111年09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劉仕國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選前來買票,選後A鈔票~這句話您懂嗎 ?前情提要:

    111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即將於兩個多月後的11月26日投開票,時間緊迫,選情逐漸升溫緊繃。查賄之原因為何?『選前來買票,選後A鈔票』! 查賄所面臨的挑戰為何?民眾檢舉意願仍有待提升! 法務部在選舉期間之重點工作任務為何?過去選舉期間曾發生幾次重大暴力案件,使社會民眾感到不安,讓我國民主政治蒙上陰影,各地檢、警、調及政風人員整體選舉查察工作努力之成效,也因重大暴力案件發生而大打折扣,所以防制暴力介入選舉絕對是本次選舉之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不亞於查察賄選工作。我們絕不容許發生任何重大選舉暴力事件,務必讓本次選舉能夠順利和平落幕。所以查賄制暴是我們此次的工作核心。檢舉獎金? 檢舉賄選人人有責,只要檢舉人有具體情資並能因此循線查獲賄選情事,檢舉獎金發放絕對不是問題。此次選舉的檢舉獎金部分,直轄市長選舉最高有到1000萬、縣市長、直轄市議員部分也有500萬,縣市議員200萬元,且受理檢舉機關一定會依規定保密檢舉人之身份(起訴就先發四分之一,一審判有罪再發四分之一,有罪判決定讞剩餘部分全部發放)
    30 min
  • 111年09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署邱智宏檢察官

    節目內容:

    選前及防疫期間轉傳散布假訊息的法律責任!如何分辨假訊息! 法律解析:

    一、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假訊息」隨時滲透到你我的生活中,案例中小明一時興起開玩笑,竟散播自己確診的假訊息,除了造成班上同學恐慌外,更直接影響同學的工作權及財產權,小明的行為事實上已構成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之罪,有可能被科處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行政罰部分,小明的行為也可能經主管機關認定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第1項第5款,處以3日以下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更嚴重的情形是,如果小明利用傳播媒體發表傳染病流行疫情,有錯誤、不實,致嚴重影響整體防疫利益或有影響之虞,經主管機關通知其更正者,而不立即更正,更可能被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4之1裁罰10萬至100萬元的罰鍰。而「選舉假訊息」部分,其實就是過去常見的「耳語」與「黑函」,只是在這個「人手一機」的時代,有心人士更容易透過網路,以匿名、抹黑、曲解事實的方式中傷候選人或影響民眾的觀感,進而達到影響選舉的目的,嚴重傷害民主和法治。

    因此,行政院針對假訊息的防制,提出「識假」、「破假」、「抑假」及「懲假」四個方法:「識假」為加強教育與宣導,強化民眾對於假訊息的識別力,讓謠言止於智者;「破假」則是請政府機關端或當事人,要適時澄清,降低假訊息的負面影響;「抑假」即加強前端查處,在第一時間要求散布者下架、移除;「懲假」就是透過法制規範,針對有心散布不實消息者應予以罰責,以遏止假消息的產生。事實上,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請各位聽眾朋友務必主動查證,不製造、不轉傳、不隨意相信選舉假訊息。
    30 min
  • 111年09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弄壞別人東西就是毀損嗎? 刑法上的毀損罪要怎麼認定?刑法上之毀損罪,依據毀損之客體不同而有不同的犯罪刑度,其中毀損建築物因為對社會或個人財產法益造成之損害最大,故法定刑最高,且非告訴乃論之罪,而毀損文書罪嫌次之。而與我們日常生活最常有關聯的是刑法第354條一般毀損罪,構成毀損罪之前提,是指行為人本身出於毀損別人物品之意思,對別人之物品為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之行為,並因此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會構成毀損罪。

    結論:

    弄壞別人的東西是日常生活很常發生之事,但法律上針對「不小心」之情形是不會科予刑事上的處罰,至多只是擔負民事上之賠償責任。很多民眾在東西遭他人毀壞之情形下,就會因為一時氣憤而提出毀損的刑事告訴,並向檢察官說要求對方要如何賠償,但須注意的是,如果並沒有確切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是基於「毀損故意」為之,則提告毀損往往也只能獲得不起訴處分,如果民眾希望獲得賠償,則應該迅速計算損害後提起民事訴訟,才能盡早獲得彌補。
    30 min
  • 111年09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商業事件審理法》

    商業事件審理法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施行,目的在創設一個特別審理程序,以利迅速、妥適、專業地處理訴訟標的1億元以上的重大商業紛爭。過往的重大商業訴訟容易因案情複雜、專業程度高、容易衍生案外案等特性,難以在短時間內獲得解決,歷史上亦不乏纏訟十餘年以上的重大商業件,較著名的如太電公司掏空案、SOGO經營權爭奪案等。商業紛爭如果長期懸而未決,可能限制企業的營運治理、影響市場的投資意願,嚴重時甚至將損及國家經濟的競爭力。為避免此一情況,《商業事件審理法》嘗試簡化訴訟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並引進專家證人意見,以求盡快止息紛爭,確定兩造的法律關係。

    哪些案件適用商業事件審理法?其他規範事項及提醒?
    30 min
  • 111年09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丁煥哲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一人做事一人當,兩人做事怎麼當」—淺談刑事法上的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概念介紹:

    「正犯」指的是實行自己犯罪的人,(直接)正犯、間接正犯、共同正犯均屬於正犯類型;而「共犯」則是指參與他人犯罪的人,包含教唆犯及幫助犯,至於到底是自己犯罪,還是他人犯罪?其實不難分辨,可以試著觀察每個案件中的犯罪「主導權」究竟是在自己或他人的手上,例如在傷害案件裡,動手傷人者通常會被認為掌握犯罪主導權(決定是否要動手),而單純提供傷人武器者,如果無意與動手者合作傷人,可能就只會構成共犯中的幫助犯(因為最終是否動手取決於下手的人)。由於這次主題著重在共同正犯的說明,關於其餘種類的犯罪參與型態,預計將在之後進一步與大家分享。什麼情形會構成共同正犯?

    結語:

    人類習慣於群體生活,在成長的過程,我們常因血緣、工作、交友、參與活動或居住地區等關係而接觸到形形色色的人,並因此成為某團體的成員或是與某些人密切往來,但在群體生活中,我們務必要把持住內心衡量善惡的一把尺,避免涉入違法的行為,要是為了追求在團體裡或他人心中的認同感,反而與他人同流合污、一起為惡,到頭來終究必須面對自己應負的責任,那時縱然悔不當初,也已無濟於事,千萬不可輕忽唷!
    30 min

About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From the publisher's feed

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More shows like 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YOYO告示牌節目 by YOYO告示牌節目

YOYO告示牌節目

0 Listeners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by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樂活街道-自在同行

0 Listeners

品味生活家 by 黃薰葳(葳葳) 正聲廣播

品味生活家

0 Listeners

YOYO領航員 by 正聲蔡瑋堯、交通部航港局

YOYO領航員

0 Liste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