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亞樵檢察官
節目內容:
淺顯聊一下什麼叫做「自由心證」,說一下「證據能力」跟「證明力」的差異別~
很多人以為自由心證就是法官很自由,不受拘束,可以胡亂判斷,其實不是這樣的,自由心證其實是很嚴謹,要遵守某些原則的低~~~~首先要說明的是,用來證明某件事情的資料或方法,我們稱為證據:所謂人證(證人)跟物證(證物)都是證據(證據方法)。
接著要瞭解的是,證據能不能夠進入法庭(有沒有資格)使用,稱為「證據能力」。刑事訴訟法對於各種證據(例如業務文書、證人陳述、被告自白等等)的證據能力,都有原則性的規定。刑事訴訟法中「得為證據」的用語,就是指具備證據能力,可以進入法庭當證據使用。
自由不是放任,還是有一定的界限跟必須遵守的原則。自由心證也不是讓法官審判過程享有漫無限制的自由。下次有人聊到自由心證或大肆批評時,不妨仔細聽聽,印證一下,看看他說的對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