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史

原来北周的均田制如此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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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王朝的均田制,据《隋书·食货志》载:“司均掌田里之政令。”“有室者(一夫一妇)田百四十亩,丁者(尚未娶妻)田百亩。”“凡人口十已上,宅五亩;口九已下,宅四亩;口五已下,宅三亩。”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四岁年老退田。一夫一妇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丁(未娶妻者)者半之(减半收纳)。其非桑土(麻乡),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三分之一)”,皆以时征纳。北周的力役,“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西魏大统十三年敦煌户籍计帐所记载的是六丁兵制,即六个月服力役一个月,-年服力役两个月。北周初年已改为八丁兵制,即八个月中服力役一个月,一年服力役一个半月。“武帝保定元年(公元561年), 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4,即一年十二个月当中,均田农民服力役一个月。《隋书·食货志》还说,当时农民服力役,“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凡起徒役,无过家一人。”北周宣帝大象元年(公元579年)二月,营建洛阳宫,临时“发山东诸州兵,增一月功为四十五日役”,常役四万人。这是临时把山东诸州的十二丁兵改为八丁兵;宣帝死后,洛阳宫停筑,局部地区的八丁兵又恢复为十二丁兵了。
北周的户调,同北魏、北齐、西魏大统十三年的差不多,但西魏一夫一妇缴麻二斤,而北周一室缴麻增至十斤;田租因授田百四十亩,纳粟亦增至五斛(即五石)。我们根据上面的资料知道, 应受田尽管定额是一百四十亩,实际上政府没有那么多的土地来供授受之用,而田租并不因为授田数额不足而有所削减,所以北周田租的定额还是很高,剥削是很重的。订定北周田租、户调数额的是苏绰,他在西魏时订定这个数额,他自己也觉得定得太重了,《隋书·苏威传》里有这样一段话:“初,威父(苏绰)在西魏,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者, 正如张弓,非平世法也。后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为己任。”到了隋文帝代周称帝,苏威为民部尚书,“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关于隋代轻徭薄赋的问题,我们这儿且不去谈它;我们只是说明,北周的田租五石,确比西魏上等户的四石、中等户的三石五斗、下等户的二石要高得多,缴纳原麻也增加到西魏的五倍之多,所以北周农民的田租、户调负担,确是很重的。 此外还有一个考订上的问题,需要交代一下。苏绰死在西魏大统十二年,这是《周书·苏绰传》明文记载着的。如果北周的田租、户调式真的是苏绰手订的话,那么在大统十二年之前, 早已固定下来了,何以这个剥削数额与授田亩数等等,和敦煌石室发现的西魏大统十三年《邓延天富等户户籍计帐残卷》所记载的出入那么大呢?我们的答复是西魏到大统十二年,才真正取得河西走廊的瓜州和凉州,这个西魏大统十三年的敦煌户籍计账,只是根据北魏以来授田令式,并参考敦煌地区均田土地和丁壮多少的实际情况来记录的,它还没有受到苏绰大统新制的太大影响。关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当另文加以详述,在这里就不多讲了。
北周的田租、户调、力役都不算轻,只是由于关陇地区的土地兼并情况,不比北齐统治地区那样剧烈,均田农民多少还能分到一些土地(尽管是二分未足或三分未足),能够进行农业生产; 加以北周的政治,相对来说,要比北齐好一些,所以这一地区的土地危机不算突出,北周的统治也还比较稳定。
本期播客深入探讨北周王朝的均田制及其对农民生活的影响。我们详细分析了北周的田租制度及剥削程度,揭示了农民所承受的重负。通过对历史文献的解读,探讨了田租政策的制定背景以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听众将了解到北周的田租与农民负担之间的关系,反映出当时社会的复杂性与不平等。究竟是制度的设计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让我们一同揭开这段历史的面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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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史By 妙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