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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1天内批准2公约( 强迫劳动+废除强迫劳动)白忙活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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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艾英石


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中国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了两项公约,一个叫做《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另外一个叫做《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

看到这两个公约名字,你会不会被绕晕啦?

有个网友就说了,一个是强迫劳动公约,另外一个是废除强迫劳动公约,这不就是一个是a,另外一个是废除a吗,那两个相互矛盾,相互对立的公约在同一天被通过了。最终不就等于啥都没有通过吗?国家是白白忙活了一天啊!

另外一个网友不仅注意到了名字的相互对立,还注意到了时间的先后,他就在想啊,难道是一九三零年那会儿为了保护资本家利益。要强迫大家劳动,并且为了让这种强迫劳动合法化,国际社会达成了一个强迫劳动的公约?到了一九五七年,由于国际社会的反对,又出了一个废除强迫劳动的公约,体现了社会的进步吧?


当然了,这两个理解都是错误的。其实这两个公约的目的都是要禁止强迫劳动,都是为了要促进人的体面劳动。

中国批准这两个公约具有六大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国内劳动法律法规建设,全面消除强迫劳动的社会现象。

二是有助于降低美国社交法案。欧盟供应链法案对我国外贸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三是落实综合投资协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展现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四是有利于推动中国加入cptpp的进程。

五是有助于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体现中国的大国担当

六是,有助于律师开拓劳动,用工领域的合规业务。

截止目前,中国已经批准了基本公约6个,具体如下:1930年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1年的《同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的《(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1999年的《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另外两个公约,即第87号和98号公约(1948年的《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1949年的《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公约(第98号)》),由于涉及集体谈判、结社自由和罢工等事宜,还需要进一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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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动人生 | 热点 新法 案例By 艾英石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