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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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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解读专利法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在专利法第八条中,需要注意两个重点:第一是如何区分职务发明或者非职务发明;第二是合作和委托的含义是什么。
首先来看第一个重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区分。专利法第六条已经很明确的把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区分。专利法第六条涉及的是发明人、设计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专利法第八条主要是针对合作或老委托方式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涉及的是合作或者委托关系中各方之间的关系是外部关系。所以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基本上涵盖了权利归属相关的所有问题。如果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去听一下《熙·说》针对于专利法第六条的解读,相信可以解决你大部分的问题。
接下来,第二个重点问题,合作和委托的含义是什么?首先来看一看什么是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兴成的发明创造。,一般来说,针对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研发的,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合同,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也有很多合作完成的研发项目中立定的合同并没有约定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结果就会导致合作完成后各方都去申请专利或者一方阻碍他方去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各方认为自己在合作开发中即出钱又出力,或者是出钱出力的比例占了大头,所以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还是建议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里面有一个书面的约定,可以去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各方共有,也可以去约定由某一方所有,其他各方享受免费的实施权等等。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无论什么情况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确定的专利权属去执行。如果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事后也没有达成相应的协议,只能按照专利法第八条中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是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其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那么根据判断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标准,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提出课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者提出一般性指导的人,对课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都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来说,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各方都会出资,也都会派出相应的人员共同参与研发项目,如果是一方出资,一方出力,那么做出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不是合作开发。如果合作开发各方派出的人员都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就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单位或个人应当具有这个共同申请专利的权利。所以说,我们去认定是否合作开发,最终还是落在人的角度,也就是说看参与项目的人是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不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由于这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肯定是归属于某一个单位的,所以对于这个单位来说,发明人和设计人作出的这样一个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所以权利是归属于这个单位的,最终去认定共同完成的合作开发,其专利权属究竟是各方共有还是某一方所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单位或者人提出研究开发任务并提供经费和报酬,由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研究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委托的过程中双方一般都会签订委托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有很多委托开发的过程中双方没有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按专利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人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比如在委托的过程中,甲出钱乙出力完成了一项研发任务,我们会认为甲是老板,因为他出的钱,所以说所有的权利都应该归甲所有。但是我们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其实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约定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乙所有,这和我们平常的认知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定要在委托开发的过程中,订立相应的合同并明确权利归属。那么怎样去判断双方的关系究竟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呢?主要依据两点:第一,各方是否都进行了投资;第二,各方是否派出了人员参与研究开发。如果仅有-方投资,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那么属于委托关系;如果双方都进行了投资,且双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则属于合作关系,如果双方都进行了投资,只有一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尽管属于合作关系但是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也只能由完成方享有权利。所以为了避免事后争议,我们事前-定要在双方的合同中去约定权利归属。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就到这里,在节目之后我给大家留一道思考题:如何判断参与研发项目的各方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请各位将答案写在我们的评论区。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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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法第八条中,需要注意两个重点:第一是如何区分职务发明或者非职务发明;第二是合作和委托的含义是什么。
首先来看第一个重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区分。专利法第六条已经很明确的把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进行了区分。专利法第六条涉及的是发明人、设计人与所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内部的关系。专利法第八条主要是针对合作或老委托方式完成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问题,涉及的是合作或者委托关系中各方之间的关系是外部关系。所以专利法第六条和第八条,基本上涵盖了权利归属相关的所有问题。如果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去听一下《熙·说》针对于专利法第六条的解读,相信可以解决你大部分的问题。
接下来,第二个重点问题,合作和委托的含义是什么?首先来看一看什么是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指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进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工作所兴成的发明创造。,一般来说,针对两个以上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研发的,一般都会签订书面合同,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也有很多合作完成的研发项目中立定的合同并没有约定关于申请专利的权利的归属,结果就会导致合作完成后各方都去申请专利或者一方阻碍他方去申请专利。合作开发的各方认为自己在合作开发中即出钱又出力,或者是出钱出力的比例占了大头,所以拥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为了防止上述现象的发生,还是建议各方在合作开发合同里面有一个书面的约定,可以去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各方共有,也可以去约定由某一方所有,其他各方享受免费的实施权等等。只要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无论什么情况都应该按照合同中确定的专利权属去执行。如果合同中确实没有约定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事后也没有达成相应的协议,只能按照专利法第八条中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什么是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其是指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那么根据判断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标准,应当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提出课题、提出一般性建议或者提出一般性指导的人,对课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都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般来说,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各方都会出资,也都会派出相应的人员共同参与研发项目,如果是一方出资,一方出力,那么做出的发明创造应当属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而不是合作开发。如果合作开发各方派出的人员都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就是共同完成发明创造,单位或个人应当具有这个共同申请专利的权利。所以说,我们去认定是否合作开发,最终还是落在人的角度,也就是说看参与项目的人是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不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由于这个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肯定是归属于某一个单位的,所以对于这个单位来说,发明人和设计人作出的这样一个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所以权利是归属于这个单位的,最终去认定共同完成的合作开发,其专利权属究竟是各方共有还是某一方所有。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单位或者人提出研究开发任务并提供经费和报酬,由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研究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委托的过程中双方一般都会签订委托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有很多委托开发的过程中双方没有对权利归属进行约定,按专利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的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人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比如在委托的过程中,甲出钱乙出力完成了一项研发任务,我们会认为甲是老板,因为他出的钱,所以说所有的权利都应该归甲所有。但是我们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其实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归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如果没有约定话,申请专利的权利归乙所有,这和我们平常的认知是不一样的。所以一定要在委托开发的过程中,订立相应的合同并明确权利归属。那么怎样去判断双方的关系究竟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呢?主要依据两点:第一,各方是否都进行了投资;第二,各方是否派出了人员参与研究开发。如果仅有-方投资,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那么属于委托关系;如果双方都进行了投资,且双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都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则属于合作关系,如果双方都进行了投资,只有一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尽管属于合作关系但是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也只能由完成方享有权利。所以为了避免事后争议,我们事前-定要在双方的合同中去约定权利归属。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就到这里,在节目之后我给大家留一道思考题:如何判断参与研发项目的各方是委托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请各位将答案写在我们的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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