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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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episodes

  • 专利法-第八十一、八十二条(费用缴纳及法条施行时间)

    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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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二条:


    专利法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专利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专利法里面有两个条款涉及专利费用问题。


    第一个是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二个是专利法第八十一条,缴费是必须的,现在大家都知道,而且已经养成了习惯对于费用,我们到底该缴纳哪些呢?


    第一个费用是申请费、申请附加费、还有优先权要求费。原来还要交公布印刷费,现闱県坐吡不用交公布印刷费;


    第二个费用是实审费和复审费;


    第三个费用是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年费;


    第四个费用是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第五个费用是注入项目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针对专利法第八十一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这个不是指我们用的就是85年的法。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实行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和2020年四次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专利法是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但是我们目前施行的是2020年10月17日修改并于2021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修订版本。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的《熙说》到这里就结束了,这也是我们解读2020年新专利法的最后一堂课了。


    截止到今天,我们专利法的解读到这里就已经告一个段落了。感谢大家关注《熙说》,也希望《熙说》能够陪伴大家,帮助大家更好的去理解专利法。


    感谢大家对我本人的支持,有很多听众朋友通过微信或者其他的方式给我发来了鼓励的话语,谢谢大家。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再见!

    4 min
  • 专利法-第七十七条(善意第三人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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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专利法第七十七条,我们需要注意的有几点:
    一、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仅限于为生产经营目的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它不包括制造或者进口有关产品的行为,也不包括使用产品制造方法的行为。所以说,专利产品的制造者、进口者、以及产品制造专利方法的使用者,不能以其不知道其制造进口的产品是他人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为理由,或者以其不知道使用的产品制造方法是他人获得专利权的方法为理由,请求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关于“不知道”的解释。不知道其实包含不可能知道和应当知道而实际并不知道这两种情况。根据侵权的基本原则,如果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依然实施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侵权,肯定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其行为将侵犯他人权利,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属于过失侵权,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销售、许诺销售、制造使用侵权产品的这种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本条仅仅是免除行为人赔偿专利权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所以,行为人应担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比如说立即停止,即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四、对于举证责任也有相关的规定。在普通的侵权纠纷里面,原告也就是专利权人有举证责任。如果被告想要免除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要证明其不知道许诺销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针对专利法七十七条,如果想免除赔偿责任的民事损失,那么要证明不知道,还要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4 min
  • 专利法-第七十八条(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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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第十九条就是保密审查条款。第十九条规定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要提出PC国际专利,遵循前款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七十八条里提到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这个主要是适用于国有单位。另外,第九十八条也提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刑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专利法第七十八条不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没有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述两种行为,要按照专利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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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in
  • 专利法-第七十九、八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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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九条和八十条:
    专利法第七十九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利法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专利法第七十九条里规定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主要是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利用公众对于政府行政机关的信任,向社会介绍、推荐专利产品、鼓励公众购买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产品的这种行为。参与经营活动指的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参与实施应用专利有关的活动。另外,情节严重指的是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包括违法所得金额较大,或者推荐的产品情况不实,给公众带来较大损失的。


    专利法第八十条里所提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的是谁呢?是指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视为国家机关的人员。举个不太恰当例子,比如审查员,他肯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他行使的是行政审批的工作职能那么,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专利法第七十九条和第八十条里面的修改就是把原来的“行政处分”改成了“处分”也就意味着这个处分不仅仅是从行政上给予处分,还有可能是其他的处分。比如,党政方面的处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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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min
  •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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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已经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所以,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专利的,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这个仅仅是从保护专利权人的角度出发。有没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即使这样做了也不会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就给出了这五种特殊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指的是公众中的任何人在购买了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均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举个例子,我是消费者,以合法的径从专利权人处买了一口锅,我再把这口锅卖给别人,这种行为肯定是不侵犯专利权的。如果这口锅随后出售、转让、使用,还要一一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肯定会阻碍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和正常使用。


    第二点是先用权的原则。当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可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的准备,而且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专利权。有一个时间节点,就是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开始做了,而且一直持续一个规模,不扩大生产,这种情况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第三点是在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因为交通工具处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如果将出于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会产生限制交通工具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结果,影响国际交通的正常运行。同时,因为交通工具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通常非常短,对其使用专利权的行为提出专利侵权的指控,在现实中很难去执行。


    第四点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一定要注意,它和为生产经营目的之间一定有一个明显的划分。


    第五种是基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而使用专利的行为。一般来说,新药审批要经过两第二是对临床研究次,第一是对临床实验之前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的审批,结果的审批。只有通过第一个审批才能进入到临床研究阶段,通过第二审批才能将研制的新药投放市场。医疗器械也是和药品类似的相应的监督管理的审批制度。由于国家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有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足够多的信息才能够获得上市许可。所以说,对于这种行为,在专利法上也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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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in
  •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药品专利衔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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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六条:

    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判决。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是否暂停批准相关药品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报国务院同意后实施。


    我们都知道,在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中,新增了期限补偿制度和药品专利衔接制度。具体是新增了以下三点:
    一、对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期限的补偿;
    二、新药上市期限补偿,对于原研药提供更好的专利保护;
    三、专利药品的衔接制度,鼓励仿制药厂挑战原研药;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其实就是药品专利衔接制度的体现。专利的审查和药品的行政审分属于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在专利法第六十九条里规定了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而进行的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制造,使用进口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由于Bola例外的规定,药品注册过程中这种行为不属于侵犯专利权,导致了专利权人无法针对仿制药的行政审批行为提起诉讼。另一方面,仿制药厂即使采用了现有技术生产,也无法提起不侵权之诉。仿制药厂仅能够通过专利无效宣告对原研药厂提起挑战,所以为了推动仿制药的发展,促进仿制药的及时上市,平衡原研药厂与仿制药厂以及公众的利益;促进药品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药品专利衔接制度。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在仿制药申请上市的过程中,原研药厂可以提出确认侵权之诉,仿制药厂的也可以提出确认不侵权之诉。当然,仿制药厂也可以提出无效宣告那么,在仿制药行政审批的阶段,仿制药厂和原研药厂双方可以尽早的开始着手专利争议它既为专利权人提供了更好的保护,也为仿制药挑战原研药提供了相应的通道。基于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药品专利衔接制度,国家药监局也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办法里规定会建立中国上市药品专利登记平台,将原研药涉及的相关专利信息进行公示。另外,对于提交上市申请的仿制药,要求针对每一件相关药品专利进行相应声明。比如,需要声明没有相关专利、相关专利已经失效或者过期、生命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暂不上市等等。根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我们国家的药品专利衔接制度基本上是借鉴了美国专利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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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in
  •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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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修改比较多,我们从四个方面来进行说明:
    第一个方面是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确定的顺序。修改后的专利法第七十一条,权利人可以主张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这两者是并行的。之前的专利法规定需要先主张实际损失,然后看侵权获利,再看许可费,最后是法定赔偿。但是这个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影响应该不会很大。因为在实际的案子中,用的比较多的还是基于被告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对于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上都有明确的解析。比如说,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对于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均难以适用的情况。比如说,专利权人没有实施专利,而侵权人仅仅是制造了侵权产品尚未销售,或者是侵权人的销售记录、财务报表已经销毁或者不完整,或者侵权人经营侵权产品并没有获利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这个专利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去确定。


    第二个需要掌握的知识点就是惩罚性赔偿。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是因为在当前的具体的专利实践中,业界发现仅靠填平原则已经不足以去抑制恶意侵权的行为,增加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可以补偿侵权人的损失。而且可以使故意侵权人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对故意侵权人构成威慑,从而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这就是设置惩罚性赔偿的目的。


    第三个需要注意的知识点是提高了法定赔偿的数额。从1万以上100万以下提高到3万以上500万以下。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赔偿只能是在权利人所受损失,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去使用。设置法定赔偿额的作用就是50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可以防止侵权人通过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是炮制假账等方式,躲退或者减少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第四个需要注意的知识点就是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什么是举证妨碍制度呢?它是指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什么是不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专利权案件来而言,举证责任是专利权人去承担的,一般情况下,侵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不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故意或过失使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出证据,从而使得待证事实无法证明,就负有取证责任的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作出对该人有利的调整,这就叫做举证妨碍制度。在专利侵权的赔偿认定方面,如果被控侵权人存在妨碍专利权人举证的行为,当然,这种妨碍行为包括作为的防碍行为和不作为的防碍行为。不作为的妨碍行为主要是指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行为人的财务、会计,账等证据,造成的后果就是使待证事实无法证明。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和资料。如果侵权人不提供,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倾向权利人。类似的制度在商标法的修改中已经引入,修改后的商标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举证妨碍制度。所以说,这也是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的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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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min
  • 专利法-第七十二、七十三条(诉前行为禁止令及诉前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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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
    专利法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专利法第七十三条:
    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专利法第七十二条和专利法第七十三条分别说的是诉前行为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这两个条款的修改还是比较大的,把其中一些具体的措施,比如担保,一些时间,还有保全措施都删除了。为什么会删除这些细节措施呢?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作出了修正,而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2008年通过的。所以说,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民事诉讼法才进行的修改,其中有一些和专利法不一致的地方。专利法是特殊法,民事诉讼法是一般法。所以,在特殊法和一般法有冲突的时候,我们要按照一般法去执行。针对于诉前行为禁令和证据保全的具体措施,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这样一来,我们就无需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再重复类似的规定了。


    专利法第七十二条,在诉前行为保全中增加了财产保全和责令做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措施。对于财产保全,专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为了防止他进行财产的转移,可以冻结其财产。但是这里面有个前提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为什么说有证据呢?因为诉前行为保全的方式,不管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还是侵权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说专利权人必须得提供证据,法院才能去执行。


    对于专利法第七十二条的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也就是证据有可能被涉嫌侵权人销毁,作为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最害怕的就是没有证据基于专利法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也就是把证据给查封扣押,以便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诉讼的时候能够拿到证据从而去完成自己的取证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是不是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怎么办?以及裁定的时效和采取保证证据之后诉讼的时效?这些同样在民事诉讼法里面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就不在专利法里面进行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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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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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在专利法第七十四条中,将诉讼时效由两年改成了三年,这也和民法总则进行了统一还有一点是一个表述,就是“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来是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实就是说法上的不同。还有一点修改,是加入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原来是没有“以及侵权人”这几个字的。因为在诉讼的过程中,只知道这种侵权行为,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去诉谁。所以说加入了“侵权人”,为了更加完善这个法条。为什么会有诉讼实效呢?这种诉讼实效制度其实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如果超出法定期限的话,这个权利就是要作废的。为的就是促使权利人及时的去行使这样一个权利,也促使义务人及时的去行使义务,同样也有助于法院去及时的处理民事案件。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的问题。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至专利授权前使用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诉讼实效诉讼期间有两种计算方式:
    一、从实际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二、由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两者是以较后届满者为准的。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提出,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是在专利授权以后再谈这件事情的。也就是说,支不支付临时保护费是以授权为标准或者是评判基础。如果专利申请到最后没有授权,肯定是谈不上临时保护期的使用费。只有授权以后,才有能力去追湖从公布到授权前使用发明没有付费的情况。关于临时保护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十三条里也有相应的介绍。如果大家想要了解的话,也可以去听一下《熙说》关于专利法第十三条的介绍。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关于诉讼的时效的条款,专利法第七十四条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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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第七十条(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并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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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专利法第七十条是一个新增的条款,在原来的专利法中是没有这个条款的。增加这个条款主要有两方面的目的:
    一、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行政执法开了一个口子。因为这个条款表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我们都知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原来只能指导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去开展工作,它并没有直接的执法权。这个条款无疑开了一个口子。但我们要注意的是,它必须要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去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案件。所以说,我们要去判定什么是“有重大影响”但是在专利法中肯定没有相应的解读。依照之前的经验,就是侵权行为比较恶劣、数额比较巨大,对整个产业或者整个行业有影响的侵权案件。


    二、并案处理和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什么是并案处理呢?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有一个专利权,在同一个地方发生了基于这个专利权的多起专利纠纷。这个时候就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进行并案处理。同样,对于跨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比如说,在同一省的两个市,各有若干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那么市级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请求省级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统一的处理,这样也是节省行政资源的-种体现。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4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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