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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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episodes

  •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

    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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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也经过了调整和修改。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改成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明确了专利执法的职责,细化了专利执法的工作内容,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的(一)、(二)、(四)项所列的措施。为什么不包括第(三)项和第(五)项呢?第三项是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什么要查阅这些资料?是要证明涉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个举证责任是在谁呢?是在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身上。所以说专利执法部门不能替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去做这件事情。第五项是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个针对的是假冒专利,而不是针对专利侵权纠纷,所以自然而然排除了第五项。


    针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六十九条开头的那句话: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所以说这个查处行为,是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下进行查处的,已经取得证据是一个前提条件。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也欢迎大家添加我的微信13269821105,和我进行探讨和交流。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4 min
  •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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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的第六十八条经过了修改,把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变成了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此外,违法所得由四倍以下改成五倍以下,明确了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改成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明确了专利执法的职能。把4倍改成5倍,把20万元改成25万元调高了处罚的上限。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假冒专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规定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其产品上标明他人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这种行为,属于欺骗公众的性质,损害了公众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社会危害性,构成了侵犯公权力的这种行为。此外,假冒专利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行政处罚。因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比单纯侵犯他人专利权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在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之间加上一个层次,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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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min
  •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现有技术和现有技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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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列法第六十七条涉及现有技术和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新颖性、创造性的内容。凡是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技术方案或者是设计方案以及虽然不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但是与之相比没有实质性特点的技术方案或者没有明显区别的设计方案,不能授予专利权。也就是说,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内容是不得授予专利权的。既然这样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不能授予专利权,那么公众就有自由予以实施的权利。无论实施者是独立的做出该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还是合法的从已经公开的信息中获知该技术方案或者是设计方案,都可以自由的实施。如果完全理论上按照法条上的规定,那么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内容是不得授予专利权的。但是,目前为止,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专利局能够做到这一点。因为案件都是审查员去审查的,审查员也是人他没有办法做到极致的全面检索。所以说一定会存在不当授权的现象,也就是说会漏掉-些现有技术,而给这些现有技术授予专利权。这就导致了公众即使实施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也有可能落入到他人被授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其实就是落入到不当授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这就是设立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原因。


    不当授权的现象越是严重,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原则必要性也就越突出。再者实用新型还有外观设计是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经过初审以后就可以授权。而发明专利要经过实质审查才能授权。但是即使经过实质审查,仍然不能完全的保证授予的专利都具备吸引性和创造性。无论各国的专利局为专利审查投入多少的人力资源,也没有办法确保授权的专利都符合专利法的要求。所以说,针对这些不当授权的专利,我们国家以及全球的各个国家都会提供一种机制。以便一旦认定被授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是,我们从另外一点考虑,宣告无效所需要投入非常大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它会极大的去拖延诉讼的程序。一般来说,被控侵权人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或者诉讼程序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和法院都应当中止侵权处理或者是审理程序,等候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审理结果。在有些专利侵权的案件中,无效请求程序经历了多次旷日持久的诉讼。无论是对专利权人还是对社会公众都是有害无益的。所以专利制度要设法去缩短程序。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短相应的程序。只要被控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或者是现有设计,就能够被执法部门直接判定为不侵犯专利权,无需顾忌所涉及的专利权是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这无疑会起到缩短诉讼程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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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in
  •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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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针对于制造方法专利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这样一个倒置,并不意味着当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需提出被控侵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的主张,从此就可以以逸待劳,坐等被控侵权人提供证据。要想让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一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的时候,首先要提供证据去证明:

    第一,依照获得专利权的制造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一种产品;
    第二,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


    只有专利权人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才能责令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本条第二款在此次改法中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条款规定了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的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一项专利只会出具一份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做出以后,任何人都可以去查阅和复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知识产权局会同步给专利权人吗?一般来说是不会同步的。所以说这里存在一种博弈,谁去做评价报告,是利害关系人还是专利权人还是被控侵权人?如果专利权人去做自己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旦作出以后,专利权人认为报告的结果对自己不利。经常有人会问我:“杨老师,我做了一个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这个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非常的不利。怎么办?”比如说报告显示自己的专利权不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办法让国知局再次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对评价报告的结果有异议,那么只能请求作出评价报告的部门启动更正程序在更正程序中,会成立三人复合组。只有三人复合组认为做出的评价报告有误时,才会做出更正的评价报告。所以说,如果专利权人首先去做评价报告的时候,建议事先对自己的专利进行一个全面的检索,对评价报告结果有一个预判。否则的话,如果评价报告中显示专利权不稳定,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也是有比较大的风险的。另外,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如果发现了被控侵权人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候,评价报告没有做出来。那么建议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使自己成为请求人之一。


    为什么呢?因为请求人才能够有去针对这个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更正请求的资格。所以说一旦这个评价报告是比较负面的,彰显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又把自己变成了请求人,那么这个时候是可以请求更正的。否则的话,只能对这个负面专权评价报告束手无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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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min
  •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审理和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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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节目,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主要内容是侵犯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审理和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本条将侵犯专利权纠纷定义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引起的纠纷。有些行为例如被许可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专利,在非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号所构成的这种假冒专利的行为,也可以认为是侵犯专利权的利益或者权利的行为。但是,以上这种行为不属于本条所称的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范围,所以说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侵犯专利权的纠纷,不能适用于本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专利权人就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获得救济的方式,包括协商司法救济以及行政救济三种类型。首先,侵犯专利权的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为专利权是一种民事财产权,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是民事纠纷,那么可以是当事人经过协商来解决,它并不一定非要通过公立救济的方式去解决。协商解决的方式可以最大程度上减少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保护所需要付出的代价;也可以减少侵权人因为应诉而在精力、时间、费用方面所付出的代价。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它是解决民事侵权纠纷的通常方式。而对于行政救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要求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就赔偿数额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所以说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对于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包括两个职能:


    第一个职能是应当事人请求对专利侵权纠纷进行处理。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这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种职能是在行政处理的过程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专利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这是一种居间行为,不具备约束力。调节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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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min
  •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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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范围是不一样的。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包括权利要求书,所以说权利要求书就是用来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范围的。外观设计没有权利要求书,所以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依靠其照片或者是图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来确定。


    首先来看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包括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包括若干从属权利要求。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不一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最大的保护范围。所有直接或者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都是落在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所以,只要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都构成侵权这种行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极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左月的中的,中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特征,我们一定要注意这里面相关的语段“全部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说,在我国侵权判断的过程中,全部技术特征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是否意味着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需要依据权利要求就足够了?肯定是不对的。仅去阅读权利要求对于发明创造的理解和在阅读整个的专利文件后的理解相比通常情况下是不相同的。所以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解释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在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时候才需要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求的保护范围的时候都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因为说明书和附图是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图片和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权利要求书,而外观设计是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明确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方案的要点,保护范围首先必须以这些要点的集合为准。为了有效的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有必要对权利要求的文字作出适度灵活的解释!


    为此创立了等同的原则。又为了防止等同原则的适用超过合理的限定,又建立了禁止反悔原则。在实践中,围绕着为准扩张、限制扩张的原则又建立了一整套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确权和侵权的判定规则都是围绕着权利要求而建立起来的。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决定了它不适合采用权利要求的这种方式确定保护范围。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只能在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进行运作。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判断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比如说,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司法解释中,也给出了如何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详细的操作规范在新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加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同样,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也是以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也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关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解读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收听。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7 min
  • 专利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决定及使用非制裁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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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首先来看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二、对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人,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强制许可制度实际上是剥夺专利权人的第一种权利。如果规定在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其实也就剥夺了专利权人的第二种权利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任何的利益和回报,不符合建立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从有型财产制度来看,国家对于任何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如果是无偿的,征用其实就变成了征收或者是国有化。


    此外,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给予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都会通过实施该专利所以应该给予专利村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的获得包含了专利权人的贡献,人合理的补偿。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数额,首先应当由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双方商议决定,标准可以参照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做到公平合理。如果双方商定了使用费的数额,以此数额作为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如果双方就使用费的数额达不成协议的,当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裁决。在我国,由于强制许可的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所以使用费的数额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们再看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给予强制许可决定和使用费裁决的司法救济。专利法中关于强制许可的给予,采用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来是年的一正而八子的庄川当接受司法审查。所以,当事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圬虽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应当有权向法院起诉。正专利权人和其他相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至于因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决不当也能够维护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关于强制许可的行政诉讼有两个是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纠纷案件,另外个是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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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强制许可的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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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强制许可是不能独占的,这是因为强制许可制度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或者维护公众利益而授权他人实施专利的制度。只有使更多的人获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才能更好的去实现这一目的。如果强制许可是独占的,取得该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想要排他实施专利的权利,就会妨碍更多的人实施该专利。因此,在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仅获得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普通实施权。不仅专利权人照样有权自己实施和许可他人实施,而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继续就专利给予强制许可。


    本条规定的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允许他人实施,含义是指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不得进行分许可。如果允许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分许可的话,专利法规定的给予强制许可的程序就有可能进行分许可而被绕开,无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另外根据专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使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也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既然在自愿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都无权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强制许可作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许可,更应当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作出合理的保障,禁止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授予分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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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第六十条(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登记、公告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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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申请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即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著名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该有该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强制许可请求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宜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人不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即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如果请求人对于驳回强制许可的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了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因此只要期限届满,强制许可就自动终止。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认为强制许可的理由已经消除,并且不再发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提前终止强制许可。比如说,强制许可是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而给予的,在新冠疫情消失的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期限尚未届满,可以提前终止,当然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提前终止。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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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

    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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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五十七,五十八和五十九条。这三条联系的比较紧密,也比较简单,所以说我们放在一起进行解读。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为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开了一个口子。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在这几年对我国的半导体领域进行大肆打压,并且进行技术封锁。我国半导体领域技术如果亚干招西还重西未很长的E几e中万口九08 430此片砒樗·口君区ノ制许可也是可以覆盖半导体技术的。根据五十七条的规定,半导体技术领域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二是用于经司法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给予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这是因为TRIPS有相应的规定。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之所以作出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限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另外一方面,是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通过给予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通常比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在价格上要低廉一些。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给予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大量流入其他国家,就会对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带来冲击。专利权的地域特点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享有的专利权仅仅在该国有效。一个国家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不等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是无效。同理,一个国家对于一项专利权给予强制许可,仅针对于本国的专利权是有约束力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享有的专利权并不受该强制许可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申请强制许可的有关证据。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是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根据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是从属专利比在先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根据这两条规定的强制许可,都要涉及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直接涉及公众的利益关系。所以本条仅规定了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款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事先与专利权人协商未果的证明。本条规定的事先协商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结果能够促进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合作,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实施专利的技术秘密或者是技术帮助,从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更好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只是从法律上确保了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行为的合法性,并不能迫使专利权人提供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通常情况下,不掌握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也得不到专利权人在其他方面的配合,被许可人很难很好的去实施这一项专利。所以,本条是鼓励打算实施专利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尽可能争取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以此作为给予强制许可的程序性条件。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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