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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各位听众朋友可以扫码添加小师妹的微信,加入专代备考群,领取免费的专代资料,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也经过了调整和修改。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改成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明确了专利执法的职责,细化了专利执法的工作内容,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的(一)、(二)、(四)项所列的措施。为什么不包括第(三)项和第(五)项呢?第三项是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什么要查阅这些资料?是要证明涉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个举证责任是在谁呢?是在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身上。所以说专利执法部门不能替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去做这件事情。第五项是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个针对的是假冒专利,而不是针对专利侵权纠纷,所以自然而然排除了第五项。
针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六十九条开头的那句话: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所以说这个查处行为,是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下进行查处的,已经取得证据是一个前提条件。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也欢迎大家添加我的微信13269821105,和我进行探讨和交流。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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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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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也经过了调整和修改。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改成了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明确了专利执法的职责,细化了专利执法的工作内容,增加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的(一)、(二)、(四)项所列的措施。为什么不包括第(三)项和第(五)项呢?第三项是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什么要查阅这些资料?是要证明涉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这个举证责任是在谁呢?是在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身上。所以说专利执法部门不能替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去做这件事情。第五项是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这个针对的是假冒专利,而不是针对专利侵权纠纷,所以自然而然排除了第五项。
针对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前提条件,也就是六十九条开头的那句话: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所以说这个查处行为,是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下进行查处的,已经取得证据是一个前提条件。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也欢迎大家添加我的微信13269821105,和我进行探讨和交流。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