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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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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我们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申请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即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著名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该有该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强制许可请求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宜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人不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即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如果请求人对于驳回强制许可的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了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因此只要期限届满,强制许可就自动终止。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认为强制许可的理由已经消除,并且不再发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提前终止强制许可。比如说,强制许可是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而给予的,在新冠疫情消失的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期限尚未届满,可以提前终止,当然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提前终止。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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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申请给予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即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四、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
五、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著名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
六、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该有该代理机构的盖章;
七、附加文件清单;
八、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强制许可请求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宜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号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二、请求文件未使用中文;
三、明显不具备请求强制许可的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需要实地核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不充分或者不真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做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前,应当通知请求人,给予其陈述意见的机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强制许可请求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请求人不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请求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不符合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规定的,强制许可请求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写明下列各项:
(一)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个人或者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即授权公告日;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范围,规模和期限;
(四)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印章和负责人签字;
(六)决定的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如果请求人对于驳回强制许可的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对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中,规定了给予强制许可的期限,因此只要期限届满,强制许可就自动终止。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在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认为强制许可的理由已经消除,并且不再发生,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提前终止强制许可。比如说,强制许可是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而给予的,在新冠疫情消失的情况下,强制许可的期限尚未届满,可以提前终止,当然是应专利权人的请求提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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