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决定及使用非制裁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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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三条。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们首先来看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专利权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权利;

二、对经其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人,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强制许可制度实际上是剥夺专利权人的第一种权利。如果规定在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任何费用,其实也就剥夺了专利权人的第二种权利导致专利权人无法获得任何的利益和回报,不符合建立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从有型财产制度来看,国家对于任何私有财产的征收,必须给予补偿。如果是无偿的,征用其实就变成了征收或者是国有化。


此外,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给予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都会通过实施该专利所以应该给予专利村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的获得包含了专利权人的贡献,人合理的补偿。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数额,首先应当由专利权人和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双方商议决定,标准可以参照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做到公平合理。如果双方商定了使用费的数额,以此数额作为强制许可的使用费。如果双方就使用费的数额达不成协议的,当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裁决。在我国,由于强制许可的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的所以使用费的数额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是顺理成章的事情。我们再看专利法第五十八条给予强制许可决定和使用费裁决的司法救济。专利法中关于强制许可的给予,采用的是行政程序而不是司法程序任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应来是年的一正而八子的庄川当接受司法审查。所以,当事人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圬虽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应当有权向法院起诉。正专利权人和其他相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之不至于因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裁决不当也能够维护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提出关于强制许可的行政诉讼有两个是专利权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纠纷案件,另外个是专利权人和取得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不服的纠纷案件。

好了,亲爱的听众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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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