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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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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五十七,五十八和五十九条。这三条联系的比较紧密,也比较简单,所以说我们放在一起进行解读。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为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开了一个口子。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在这几年对我国的半导体领域进行大肆打压,并且进行技术封锁。我国半导体领域技术如果亚干招西还重西未很长的E几e中万口九08 430此片砒樗·口君区ノ制许可也是可以覆盖半导体技术的。根据五十七条的规定,半导体技术领域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二是用于经司法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给予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这是因为TRIPS有相应的规定。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之所以作出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限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另外一方面,是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通过给予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通常比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在价格上要低廉一些。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给予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大量流入其他国家,就会对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带来冲击。专利权的地域特点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享有的专利权仅仅在该国有效。一个国家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不等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是无效。同理,一个国家对于一项专利权给予强制许可,仅针对于本国的专利权是有约束力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享有的专利权并不受该强制许可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申请强制许可的有关证据。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是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根据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是从属专利比在先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根据这两条规定的强制许可,都要涉及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直接涉及公众的利益关系。所以本条仅规定了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款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事先与专利权人协商未果的证明。本条规定的事先协商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结果能够促进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合作,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实施专利的技术秘密或者是技术帮助,从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更好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只是从法律上确保了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行为的合法性,并不能迫使专利权人提供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通常情况下,不掌握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也得不到专利权人在其他方面的配合,被许可人很难很好的去实施这一项专利。所以,本条是鼓励打算实施专利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尽可能争取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以此作为给予强制许可的程序性条件。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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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专利法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专利法第五十七条为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开了一个口子。我们都知道,西方国家在这几年对我国的半导体领域进行大肆打压,并且进行技术封锁。我国半导体领域技术如果亚干招西还重西未很长的E几e中万口九08 430此片砒樗·口君区ノ制许可也是可以覆盖半导体技术的。根据五十七条的规定,半导体技术领域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两种情况,一是为了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二是用于经司法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的补救。在这两种情况下是可以给予半导体技术强制许可的。
接下来我们来看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这是因为TRIPS有相应的规定。这种使用的许可应当主要是为了供应给予许可的成员的本国市场。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应该将这一规定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中。之所以作出为了供应国内市场的限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专利权人的利益。另外一方面,是由于专利具有地域性的特点。通过给予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通常比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在价格上要低廉一些。如果一个国家通过给予强制许可而制造的专利产品大量流入其他国家,就会对专利权人在其他国家获得的专利权带来冲击。专利权的地域特点主要体现在,专利权人在一个国家享有的专利权仅仅在该国有效。一个国家驳回专利申请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并不等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在他国提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是无效。同理,一个国家对于一项专利权给予强制许可,仅针对于本国的专利权是有约束力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享有的专利权并不受该强制许可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来看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申请强制许可的有关证据。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是专利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根据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是从属专利比在先专利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根据这两条规定的强制许可,都要涉及强制许可的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直接涉及公众的利益关系。所以本条仅规定了专利法第五十三条第款和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事先与专利权人协商未果的证明。本条规定的事先协商的目的在于促使双方通过协商,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结果能够促进被许可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合作,由专利权人提供有关实施专利的技术秘密或者是技术帮助,从而有利于专利技术的更好的实施。给予强制许可,只是从法律上确保了被许可人实施专利行为的合法性,并不能迫使专利权人提供该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通常情况下,不掌握与专利技术相关的技术秘密,也得不到专利权人在其他方面的配合,被许可人很难很好的去实施这一项专利。所以,本条是鼓励打算实施专利技术的单位或者个人,与专利权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尽可能争取在合理的条件下取得专利权人的自愿许可,以此作为给予强制许可的程序性条件。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