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关于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以及专利权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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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针对于制造方法专利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这样一个倒置,并不意味着当发生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专利权人只需提出被控侵权人侵犯了其专利权的主张,从此就可以以逸待劳,坐等被控侵权人提供证据。要想让被控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一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侵权诉讼的时候,首先要提供证据去证明:

第一,依照获得专利权的制造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一种产品;
第二,被控侵权人制造的产品与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相同;


只有专利权人完成了上述举证责任,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才能责令被控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


本条第二款在此次改法中进行了修改,新增了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该条款规定了除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外,被控侵权人也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本次专利法修改将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主体扩大到被控侵权人,这一修改有利于其充分评估侵权风险,采取合理的应对措施,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专利权形成合理的预期,促进纠纷解决,降低维权成本。


一项专利只会出具一份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做出以后,任何人都可以去查阅和复制。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知识产权局会同步给专利权人吗?一般来说是不会同步的。所以说这里存在一种博弈,谁去做评价报告,是利害关系人还是专利权人还是被控侵权人?如果专利权人去做自己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旦作出以后,专利权人认为报告的结果对自己不利。经常有人会问我:“杨老师,我做了一个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这个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专利非常的不利。怎么办?”比如说报告显示自己的专利权不稳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办法让国知局再次做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对评价报告的结果有异议,那么只能请求作出评价报告的部门启动更正程序在更正程序中,会成立三人复合组。只有三人复合组认为做出的评价报告有误时,才会做出更正的评价报告。所以说,如果专利权人首先去做评价报告的时候,建议事先对自己的专利进行一个全面的检索,对评价报告结果有一个预判。否则的话,如果评价报告中显示专利权不稳定,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也是有比较大的风险的。另外,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如果发现了被控侵权人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时候,评价报告没有做出来。那么建议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当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专利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使自己成为请求人之一。


为什么呢?因为请求人才能够有去针对这个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更正请求的资格。所以说一旦这个评价报告是比较负面的,彰显专利权不稳定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又把自己变成了请求人,那么这个时候是可以请求更正的。否则的话,只能对这个负面专权评价报告束手无策了。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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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