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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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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
我们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范围是不一样的。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包括权利要求书,所以说权利要求书就是用来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范围的。外观设计没有权利要求书,所以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依靠其照片或者是图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来确定。
首先来看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包括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包括若干从属权利要求。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不一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最大的保护范围。所有直接或者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都是落在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所以,只要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都构成侵权这种行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极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左月的中的,中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特征,我们一定要注意这里面相关的语段“全部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说,在我国侵权判断的过程中,全部技术特征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是否意味着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需要依据权利要求就足够了?肯定是不对的。仅去阅读权利要求对于发明创造的理解和在阅读整个的专利文件后的理解相比通常情况下是不相同的。所以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解释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在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时候才需要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求的保护范围的时候都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因为说明书和附图是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图片和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权利要求书,而外观设计是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明确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方案的要点,保护范围首先必须以这些要点的集合为准。为了有效的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有必要对权利要求的文字作出适度灵活的解释!
为此创立了等同的原则。又为了防止等同原则的适用超过合理的限定,又建立了禁止反悔原则。在实践中,围绕着为准扩张、限制扩张的原则又建立了一整套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确权和侵权的判定规则都是围绕着权利要求而建立起来的。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决定了它不适合采用权利要求的这种方式确定保护范围。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只能在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进行运作。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判断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比如说,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司法解释中,也给出了如何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详细的操作规范在新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加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同样,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也是以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也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关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解读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收听。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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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范围是不一样的。因为发明和实用新型包括权利要求书,所以说权利要求书就是用来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范围的。外观设计没有权利要求书,所以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依靠其照片或者是图片所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来确定。
首先来看发明和实用新型。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书,包括至少一项独立权利要求,通常也包括若干从属权利要求。不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不一样的。独立权利要求限定最大的保护范围。所有直接或者间接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都是落在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所以,只要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到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都构成侵权这种行为。
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极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左月的中的,中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特征,我们一定要注意这里面相关的语段“全部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以说,在我国侵权判断的过程中,全部技术特征这个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这是否意味着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只需要依据权利要求就足够了?肯定是不对的。仅去阅读权利要求对于发明创造的理解和在阅读整个的专利文件后的理解相比通常情况下是不相同的。所以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种解释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在权利要求存在不清楚的时候才需要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求的保护范围的时候都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因为说明书和附图是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是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的。接下来我们来看一看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不一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外观设计以图片和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有权利要求书,而外观设计是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书以文字明确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方案的要点,保护范围首先必须以这些要点的集合为准。为了有效的保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有必要对权利要求的文字作出适度灵活的解释!
为此创立了等同的原则。又为了防止等同原则的适用超过合理的限定,又建立了禁止反悔原则。在实践中,围绕着为准扩张、限制扩张的原则又建立了一整套具体的操作规范所以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确权和侵权的判定规则都是围绕着权利要求而建立起来的。而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决定了它不适合采用权利要求的这种方式确定保护范围。所以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只能在没有权利要求书的情况下进行运作。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解释中对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判断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比如说,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司法解释中,也给出了如何认定产品的种类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的详细的操作规范在新专利法修改的过程中,加入了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内容。同样,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也是以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也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关于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的解读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大家的收听。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