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七十五条(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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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我们来解读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已经规定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都不得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所以,违反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专利的,构成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但是这个仅仅是从保护专利权人的角度出发。有没有一些特殊的情形,即使这样做了也不会侵犯专利权?专利法第七十五条就给出了这五种特殊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权利用尽原则。权利用尽指的是公众中的任何人在购买了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应当享有自由处置其购买产品的权利。此后无论该购买者以何种方式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均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举个例子,我是消费者,以合法的径从专利权人处买了一口锅,我再把这口锅卖给别人,这种行为肯定是不侵犯专利权的。如果这口锅随后出售、转让、使用,还要一一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肯定会阻碍专利产品的自由流通和正常使用。


第二点是先用权的原则。当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可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的准备,而且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专利权。有一个时间节点,就是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开始做了,而且一直持续一个规模,不扩大生产,这种情况是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


第三点是在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的行为。因为交通工具处在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如果将出于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会产生限制交通工具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结果,影响国际交通的正常运行。同时,因为交通工具进入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时间通常非常短,对其使用专利权的行为提出专利侵权的指控,在现实中很难去执行。


第四点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一定要注意,它和为生产经营目的之间一定有一个明显的划分。


第五种是基于药品和医疗器械审批而使用专利的行为。一般来说,新药审批要经过两第二是对临床研究次,第一是对临床实验之前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结果的审批,结果的审批。只有通过第一个审批才能进入到临床研究阶段,通过第二审批才能将研制的新药投放市场。医疗器械也是和药品类似的相应的监督管理的审批制度。由于国家对于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有着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需要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足够多的信息才能够获得上市许可。所以说,对于这种行为,在专利法上也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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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