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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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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我们上一期节目针对于专利法的第一条,即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进行了解读。我们这期节目继续来解读专利法的第二条。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对于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该条款的修改,会对外观设计的法律判定产生一个比较大的影影响。
我们来看一看专利法的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在专利法中对于发明创造的定义,在法中很明确地指出了发明创造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美国的专利类型也包括三种,但是这三种类型和中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有所不同。美国的专利类型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Patent),植物专利(PlantPatent)和外观设计(DesignPatent),这里所说的实用专利,其实并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比较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两国基本上相同,所以看起来美国比中国在专利法的定义少了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正式的专利申请中,无论是实用专利、植物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都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对于中国来说,只有发明专利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用经过实质审查的,只需通过初审即可授权。
中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1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经过改法以后,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上述期限均从申请日起计算。而对于美国而言,实用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核准日起14年。
我们接下来看一看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术方案。
在这里面有几个点需要大家注意,我们看这句话的主语,新的技术方案,所以重点就落在是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能够对发明专利保护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主要是技术方案。我们先来理解什么叫做技术方案,在指南中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在这里明确定义了什么叫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采用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又是由技术特征所体现的,还要求这些技术手段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所以判断是否为一个技术方案,需要从两方面来认定,第一,是不是由技术手段构成的;第二,能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在发明的定义中,产品、方法位于在技术方案之前。什么是产品呢?产品就是指生产制造出来的物品,比如机器、设备、仪器、装置、零件、材料、组合物或化合物都属于产品的范畴。
方法,又分为制造方法和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制造方法的目的是使物质在结构、形状或者是物理化学特性上发生变化。使用方法,是指不改变物质本身的结构、形状或者是物理化学的性质,是寻求产生或者是获取某种非物质性的结果,比如测量方法、检验方法、挖掘方法、排列方法、运输方法、分析方法等一系列的方法。所以,该法条的第二款所列的产品、方法,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其实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技术方案;则产品方法这种表述,对于判断是否属于能够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并不产生限定作用。
在该条款中还有“新”这样的表述一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方案是不是我们常说的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呢,其实不是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门对于新颖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新的技术方案只是为了区分而采用的。所以在审查指南里也指出了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二款不是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的审查标准,具体的审查标准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里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本期对专利法的第二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了解读,也顺便给大家留一个课后思考题,听了我的解读后,是否知道什么是技术方案了呢?请各位踊跃在我们节目留言区进行留言评论。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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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我们上一期节目针对于专利法的第一条,即专利法的立法宗旨进行了解读。我们这期节目继续来解读专利法的第二条。新修改的专利法中,对于第二条第四款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该条款的修改,会对外观设计的法律判定产生一个比较大的影影响。
我们来看一看专利法的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我们首先来看一看在专利法中对于发明创造的定义,在法中很明确地指出了发明创造包括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美国的专利类型也包括三种,但是这三种类型和中国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有所不同。美国的专利类型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Patent),植物专利(PlantPatent)和外观设计(DesignPatent),这里所说的实用专利,其实并不是中国的实用新型,比较类似于中国的发明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两国基本上相同,所以看起来美国比中国在专利法的定义少了实用新型专利。在美国正式的专利申请中,无论是实用专利、植物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都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对于中国来说,只有发明专利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用经过实质审查的,只需通过初审即可授权。
中国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10年,而外观设计专利经过改法以后,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上述期限均从申请日起计算。而对于美国而言,实用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核准日起14年。
我们接下来看一看发明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术方案。
在这里面有几个点需要大家注意,我们看这句话的主语,新的技术方案,所以重点就落在是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上。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能够对发明专利保护客体产生限制作用的主要是技术方案。我们先来理解什么叫做技术方案,在指南中对技术方案作出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在这里明确定义了什么叫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采用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又是由技术特征所体现的,还要求这些技术手段能够解决技术问题。所以判断是否为一个技术方案,需要从两方面来认定,第一,是不是由技术手段构成的;第二,能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在发明的定义中,产品、方法位于在技术方案之前。什么是产品呢?产品就是指生产制造出来的物品,比如机器、设备、仪器、装置、零件、材料、组合物或化合物都属于产品的范畴。
方法,又分为制造方法和使用方法两种类型。制造方法的目的是使物质在结构、形状或者是物理化学特性上发生变化。使用方法,是指不改变物质本身的结构、形状或者是物理化学的性质,是寻求产生或者是获取某种非物质性的结果,比如测量方法、检验方法、挖掘方法、排列方法、运输方法、分析方法等一系列的方法。所以,该法条的第二款所列的产品、方法,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其实已经穷尽了所有的技术方案;则产品方法这种表述,对于判断是否属于能够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并不产生限定作用。
在该条款中还有“新”这样的表述一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方案是不是我们常说的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呢,其实不是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专门对于新颖性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这里,新的技术方案只是为了区分而采用的。所以在审查指南里也指出了专利法的第二条第二款不是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具体的审查标准,具体的审查标准是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里对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本期对专利法的第二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了解读,也顺便给大家留一个课后思考题,听了我的解读后,是否知道什么是技术方案了呢?请各位踊跃在我们节目留言区进行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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