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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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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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欢迎大家来到《熙·说》。


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了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一共分为三个条款,定义了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职务发明创造完成的方式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二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我们首先定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实施细则里规定了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此对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是理解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核心实质性特点对发明或者使用新型而言,应当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用特点或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中提到的实质性特点具有相同的含义。实质性特点是怎么判断?根据三步法我们可以得出,基于找出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就是区别技术特征来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对外观设计而言,对应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特征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中提到的实质性区别。以上是对于实质性特点的理解,对于创造性贡献如何理解?创造性贡献中的创造性和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创造性虽然是同一词汇,但是评判的角度是不同的。对于授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创造性,主要是评价实践的方式和产生效果之间的区别大小有多少。对于确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资格的创造性贡献,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于一项发明创造作出贡献的情况下,去判断哪个人对于形成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贡献。为了进一步去说明创造性贡献,在实施细则后面还有一句话,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面的人或者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虽然他们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他们的贡献不构成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所以他们不应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解读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接下来看另外一个定义,就是本单位如何理解。本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单位,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还有国有单位、股份制单位等等。法人单位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内部部门,比如公司内部的研发中心、大学的院系、研究所内的研究室,由于不能独立的去享有民事权利,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义务或者责任,所以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单位,不能作为申请专利的权力主体。专利的申请人没有哪个大学的哪个系是申请人,申请人只能是哪个大学哪个学校。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比如被借调到其他单位,虽然编制或者工资关系仍在原来的单位,但是在工作任务上,受调入单位的支配或者管理。


第三个是发明创造,在解读新专利法的时候,专利法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针对于这一条来说,实施细则基本上不会变的,在专利法实施细则里面规定了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什么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的发明创造?在实际情况中,单位的工作人员除了承担单位分配他的本职工作之外,常常还要履行单位临时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分配的除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的任务,比如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不是从事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工作,单位临时或者在一段时间内分配给他一项研究、开发或者设计工作;第二种情况,比如工作人员本职工作是在甲的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但是单位临时把他调到乙的项目组里进行研发工作,无论是哪种情况,执行该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仍然是职务发明创造。


第四个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面物质技术条件如何判断?在原细则中规定了,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物质基础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在这句话中还有一个关键词叫做主要,如何理解主要的含义?如果是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是完成发明创造不可缺少或者不可代替的前提条件,可以认为是主要利用;相反,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性帮助的利用,可以认为不属于主要利用。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还有一个重要的知识点,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能创造的实施和应用,这句话非常的重要。随着我国不断的去加大创新和研发的投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越来越多的单位认识到创新对于单位的发展是有重要的意义的,以及知识产权的维护对于维护市场竞争是有重要意义的。原专利法中机械的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是归单位所有,在新修改的专利法中灵活的处理了这种情况,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也就是由单位去决定专利权归谁所有,归单位所有还是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或者是归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共有。结合专利法第十五条中新增加的条款,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用股份、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那么职务发明制度就成为调整单位和发明人权利和利益分配的一个基础制度,成为创造发展的动力支援。专利法第六条以及专利法第十五条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职务发明制度,鼓励发明创造的产生和推广应用,让科技创新去造福社会。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对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了解读,也给各位听众朋友留个作业,请在评论区中作答:专利法第六条中新增加的内容是什么?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本期节目就到这里,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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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