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六条(申请专利的权力及专利权的归属)第2、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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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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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欢迎大家继续收听《熙说》。本期节目紧接着上期节目继续来解读专利法第六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专利法第六条第二款中提出了一个概念,非职务发明创造,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界定了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但是第二款中却没有清晰的去界定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直接规定了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可以作出推断,只要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就是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仓造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另外一种是有单位的雇员所做出的非职务方面发明创造。自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很好理解,,其没有受雇于任何单位,如果其受雇于某个单位,在离职以后一年,仍然没有受雇于其他单位,则其属自由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那么受雇于单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做出了发明创造,如果鹍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发明创造,则该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如果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但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达到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的程度,也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以反推在判定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时候,必须要满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才属干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中规定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或者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款有两个含义:第一点,从字面上理解,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基础条件完成了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发明造,不适用于本条的第三款的规定;第二点,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没有请立书面合同的,按照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其权利的归属。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口出现了,如果定立有合同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是什么意思呢?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体,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当事人意思自制的原则,可以随意的订立合同,处分自己的权利。具体来说,在合同中如果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才有法律进行认定和调整,体现了约定优先的合同法律精神。


为什么会出现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这种情况呢?主要还是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从鼓励发明创造的原则出发,处理好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充分的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性,不应刻板的认为只要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就只能归单位。只要和单位谈得好,那么发明专利权跑不了。按照我的理解,我觉得专利法第六第三款是在专利法没有修改之前的一个应急措施,等于给发明创造权利的归属开了一个[子,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发明创造,不必机械地认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及申请专利的权利必须归单位所有。专利法修改后,在第六条第补充了一句话,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进一步给了单位充分的自主权,并给了广大科研人员一系列的曙光,职务发明创!造不仅仅单位可以得利,个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得利。


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在最后给大家留一道思考题,什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请将您在评论区和我们进行互动和交流。感谢大家对熙说的关注,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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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