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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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专利法第十四条解决的问题是共有专利申请权或者是专利权的形式,不涉及权利的归属问题。在之前的条款中介绍了权利的归属,比如说专利法第六条职务发明,专利法第七条委托发明和合作发明,对于共有权利的行使还是执行约定优先的原则。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事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该约定只要没有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没有必要进行干预。共有人之间可对权力的行使进行任何形式的约定,比如说共有可以约定其中一方有行使专利的权利,而另一方没有行使专利的权利。也可以约定戏方都有行使专利的权利,但是不能许可其他人去行使。同样还可以约定,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许可给其他人行使专利权。约定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没有必要在具体的约定方式上纠结。


需要注意的是,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如果没有约定,共有人是拥有实施专利的权利,其可以单独实施,同样也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因为普通许可的方式并没有去侵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如果用排他许可或者是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就会损害到共有人的利益。这里的普通许可其实是指除独占许可、排他许可之外的所有类型的专利实施许可,只要不侵害共有人的利益即可采用。如果共有人是甲和乙,甲可以自己单独实施,甲同样可以以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丙去实施该专利,许可费怎样去分配呢?这里牵扯到钱问题,刚才说的是权的问题,现在来谈一谈钱的问题。因为这种普通许可的方式,不需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在专利权共有的情况下。如果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共有人之一实施该专利都必须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会阻碍专利权的实施应用。所以,对于普通许可来说,可以不通知其他共有人,普通许可给他人去实施该专利,但是牵扯到许可费的时候,还是要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利益的分配,否则也会损害共有人的利益。


专利法第十四的第二款规定了,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前款规定的就是共有人自己单独实施,以及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除这种情况外行使共有的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如果除了前面的这种方式外,实施的这种行为其实都会侵害到共有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在这里面会出现一种情况,甲和乙共有这项专利甲是不是可以允许普通许可给乙的竞争对手丙去实施这项专利?如果这样做的话,会不会侵犯乙的利益呢?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有可能发生,但是随着们国家的市场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的不断提升,双方当事人的一般情况下,会对共有权利行使作出比较清楚、完善的约定,特别是对于一方是否可以单独许可第三方实施这样一个重大问题,都应该有事前的约定,没有约定这种情况只会发生在一些非常小的小型企业或者是个人的身上,对于整体的专利实施、应用的推广影响不大。所以,法律上也规了共有人是可以拥有单独许可他人实施共有专利的权利。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要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自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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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