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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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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我们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一条是专利法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它包含两方面含义,第一种含义: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能够获得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第二种含义:规定了构成侵权的行为条件。从专列法第十一条可以看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或者是排他权都有哪些,比如发明和实用新型,任何单位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及专利产品等,这就是独占权或者是排他权中的权利。那么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也是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来判断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满足如下五项条件:
第一,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意思是,在判断是否侵犯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专利必须是一个授权的专利。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发现很多人分不清楚什么是专利申请,什么是专利。专利申请的就是授权之前的专利状态,专利就是授权之后的专利状态,我们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所以,一项专利申请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就不能把它作为一个侵权判定的主体。
第二,未经专利全人许可。如果征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不把其看作一种侵权的行为。
第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某种行为,虽然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这些产品,但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比如说自用等,这种情况是不侵权的。
第四,是具体的行为。列举了制造、使用、许多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的行为,只要满足了一项或是满足了几项的条件,都属于侵权的行为。
第五,规定了行为所涉及的主体是什么。上述行为涉及的是专利产品,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上面这五项条件都是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不以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上述所列出的五项条件中的一至四项,是涉及被控侵权行关的主体因素,比如说行为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为了什么目的,这些条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上的比较,所以说其没有牵扯的实质性的内容。故1-4项的侵权的条件属于形式条件。第五项就是判断被控侵权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是否为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是否为其专利方法,这种条件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技术上或者设计上的异同,所以叫做构成侵权行为的实质条件。
在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有这样的描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什么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比如说国务院批准允许的指定单位实施某些需要推广应用的发明创造,根据强制许可可以实施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先用权的人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在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产品,专门为科学研究实验而使用的专利,这些就是本法另有规定的范畴。如果发生这些行为,是不侵权的。
在专利法第十一条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什么是为生产经营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谋利,赚取利润,谋取利益。反过来说,比如以私人方式进行实施专利这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因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比对就会发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有相关的措辞是有所不同的,因为第一款是针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说明,第二款的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说明。对于发明和实用型型专利权的这样一个表述,在于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面少了一个词,就是“使用”,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限定里,其多了“使用”这样一个词,那么“使用”在这里面有什么意义。使用发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专利产品的,构成单独一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不需要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为什么在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阐述中没有包括“使用”这样一个词。一般来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来说,使用这些产品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这样一个行为。而产品的外观设计旨在使人产生好的视觉感受,所以在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所以针对外观设计的使用谈不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看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不仅仅局限在其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上,更进一步的扩展到了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何去理解直接获得,在这里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直接获得就是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的产品,进一步的去采用任何的除专利方法之外的,能够使原始产品发生变化的,比如说加工、处理、操作步骤,都将使这样一个所获得产品变成一个非直接的产品,所以对于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理解,是比较狭义。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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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我是各位的老朋友杨熙。
我们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法第十一条是专利法中最为重要的条款之一,它包含两方面含义,第一种含义: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能够获得何种程度的法律保护。第二种含义:规定了构成侵权的行为条件。从专列法第十一条可以看出,专利权人的独占权或者是排他权都有哪些,比如发明和实用新型,任何单位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及专利产品等,这就是独占权或者是排他权中的权利。那么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时候,也是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来判断的,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满足如下五项条件:
第一,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意思是,在判断是否侵犯一项专利的专利权,专利必须是一个授权的专利。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发现很多人分不清楚什么是专利申请,什么是专利。专利申请的就是授权之前的专利状态,专利就是授权之后的专利状态,我们可以简单的这样理解。所以,一项专利申请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就不能把它作为一个侵权判定的主体。
第二,未经专利全人许可。如果征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不把其看作一种侵权的行为。
第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某种行为,虽然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进口这些产品,但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比如说自用等,这种情况是不侵权的。
第四,是具体的行为。列举了制造、使用、许多销售、销售或者进口的行为,只要满足了一项或是满足了几项的条件,都属于侵权的行为。
第五,规定了行为所涉及的主体是什么。上述行为涉及的是专利产品,专利方法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上面这五项条件都是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必要条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条件都不以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上述所列出的五项条件中的一至四项,是涉及被控侵权行关的主体因素,比如说行为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为了什么目的,这些条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上的比较,所以说其没有牵扯的实质性的内容。故1-4项的侵权的条件属于形式条件。第五项就是判断被控侵权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是否为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是否为其专利方法,这种条件涉及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在技术上或者设计上的异同,所以叫做构成侵权行为的实质条件。
在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有这样的描述,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什么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比如说国务院批准允许的指定单位实施某些需要推广应用的发明创造,根据强制许可可以实施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有先用权的人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方法相同的方法,在临时过境的外国交通工具上使用专利产品,专门为科学研究实验而使用的专利,这些就是本法另有规定的范畴。如果发生这些行为,是不侵权的。
在专利法第十一条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就是为生产经营目的。什么是为生产经营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谋利,赚取利润,谋取利益。反过来说,比如以私人方式进行实施专利这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为不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因而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将专利法第十一条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进行比对就会发现,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有相关的措辞是有所不同的,因为第一款是针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说明,第二款的是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进行说明。对于发明和实用型型专利权的这样一个表述,在于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而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这里面少了一个词,就是“使用”,在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限定里,其多了“使用”这样一个词,那么“使用”在这里面有什么意义。使用发明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使用专利产品的,构成单独一类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不需要禁止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也就是说,为什么在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对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阐述中没有包括“使用”这样一个词。一般来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来说,使用这些产品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这样一个行为。而产品的外观设计旨在使人产生好的视觉感受,所以在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进行的行为,所以针对外观设计的使用谈不上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看另外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制造方法专利权的延伸保护。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不仅仅局限在其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上,更进一步的扩展到了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何去理解直接获得,在这里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知识点。直接获得就是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的产品,进一步的去采用任何的除专利方法之外的,能够使原始产品发生变化的,比如说加工、处理、操作步骤,都将使这样一个所获得产品变成一个非直接的产品,所以对于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理解,是比较狭义。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