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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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


我们本期节目来解读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本条款其实指的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由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为准,由权利要求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时,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只要包含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可以认定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至于除此之外,是否还包含其他的技术特征,不影响这一结论的得出。一些在先申请的基础专利,它的保护范围就会很大,在后申请的一些从属专利其实是在这个基础专利上的一些改进,它的保护范围就有可能在基础专利之内。从专利法的角度来说,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都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在侵权的角度来说,依照该从属专利实施的这些产品或者方法,一定会落入到基础专利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所以这就造成了侵犯基础专利的专利权。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存在权利冲突,这种权利冲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可避免的事情。


由于可能存在从属专利,所以严格来说,专利权的授予,并没有当然的赋予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而是仅仅赋予了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换而言之,专利权实质是一种排他权,而不是独占权。通常情况下,用于解决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权利冲突的做法,是前后专利权人签订交叉许可的协议,互相给予方便,让双方都能够实施经过改进的技术。但是,第三人要实施经过改进的技术,就必须同时获得前后两个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并不迫切需要实施经过改进的专利技术,有可能不愿意许可从属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从属专利。这一结果会妨碍从属专利保护的改进技术的实施,从而阻碍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利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有必要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给予强制许可,授权在后的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其经过改进的专利技术。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给予从属专利强制许可的两项条件:


一是两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有赖于前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


二是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一项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在技术上有比较突出的贡献,能够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也就是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也希望实施在后专利的技术,考虑到需要兼顾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利益,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去出发。如果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取得实施在先专利的强制许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该依照在先专利权人的申请,应当给予实施在后专利的强制许可。这是为了保持先后两个专利权人的利益平衡。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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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