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五十三条(一般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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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


我们今天来解读专利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专利法第五十三条中明确了只有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才能给予强制许可,夕观设计专利不能给予强制许可。主要是因为,强制许可的目的是防治专利权人滥用权力,阻碍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妨碍公众享受新技术对生产和生活带来的进步。事实上,也并非所有的被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都有给予强制许可的可能性。只有极少数对国家和公众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才有可能产生给予强制许可的需求。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给予任何一个专利进行强制许可。


在本条的第一项中提出了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什么含义呢?在实施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未充分实施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其中“方式”主要指的是制造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等具体的实施行为。“规模是指制造进口专利产品的数量、使用专利方法的范围和规模。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利权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强制许可的申请人承担。


根据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是只要证明专利权人未实施或老务未充分实施其专利就可以给予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利有正当理由,就成当拒绝给予强制许可。因为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到许可的,在时司上是有一个限制的,只能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申请之日起满四年。之所以给出这个期限的规定,因为在授权之后无论是专利权人自己还是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要投放市行进行相关的工作,需要很长的时间,所以为了保障专利权人的利益,有必要给专利权人一定时间进行实施其专利前的准备工作。另外一个需要关注的点是强制许可的请求人的资格。申请强制许可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只要具备实施发明专利或者是实用新型专利的件。


我们接下来来看本条的第二项。根据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这里的依法是指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从本条第二项的字面意义上来看,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并不是给予强制许可的充分条件,必须是为了消除或者减少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才有必要给予强制许可。但是,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必然具有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效果,因此一旦认定存在垄断行为,必然可以认定竞争已经受到不利的影响。所以只要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已经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就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的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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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