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

专利法-第五十五条(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Listen Later

在“熙 • 说”中,你找不到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用通俗简明的解说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


各位听众朋友可以扫码添加小师妹的微信,加入专代备考群,领取免费的专代资料,共同探讨,共同进步。


音频内容

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


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熙·说》。


我们本期节目来解读专利法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这条主要是在必要时帮助那些不具有制造专利药品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国家解决其遇到的公共健康的问题。专利制度与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有着密切的联系,主要体现在:


一、专利制度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提供了激励机制。专利制度通过给予一定期限的专利权,鼓励制药公司作出创新,发明更多更好的药品来治疗疾病,有利于解决公共健康问题。


二、专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影响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当出现公共健康问题的时候,如果有关药品获得了专利并处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这个药品的制造和销售就会受到专利权人的控制,从而影响公众以低廉的价格及时获得足够的专利药品。由于专利制度对于解决公共健康问题具有两方面的作用,所以专利制度需要在激励创新和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做出适当的平衡,既要防止专利制度成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障碍,又要防止不合理的降低专利制度,鼓励制药行业进行创新的作用。所以,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的保护的期限的规定以及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都是实现这种平衡的有效措施。


如前所述,制定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不具有制药能力或者能力不足的国家或者地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给予在我国制造专利药品并将其出口到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因此,申请给予这种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一个合格的进口方,需要进口专利药品的进口方必须首先向TRIPS理事会通报,为解决公共健康问题需要进口专利药品。由于专利权的地域特点,对于同一药品既在出口方又在进口方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仅仅由出口方给予制造或者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它只是克服了出口方的法律障碍并没有消除进口方的法律障碍。专利权人依照进口方的法律依然可以对出口方制造并出口到进口方的专利药品实施进口权,阻碍其进口。所以,相关的规定要求了同一药品也被授予了专利权的进口方,必须再向WTO的通报中确认其已经给予或者打算给予进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


刚才我们谈到了对于进口方的要求,对于出口方也有相应的要求。有一点是必须明确决条件,所以产生的,必须首先有成员明确表示其希望成为进口方,这是产生出口方的强制许可的条件,是进口方首先表达其需要相应的专利药品,出口才可以去实施强制许可。另外,还有使用费的问题。根据TRIPS的协议的规定,无论以何种理由给予强制许可,都应该向专利权人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使用费的具体数额应当考虑该强制许可给进口方带来的经济价值。但是专利权人就同一药品在进口方也享有专利权的,在进口方也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如果我国被许可人已经向专利权人支付了使用费,则该进口方不必再支付使用费。


好了,亲爱的听众朋友们,我们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春暖花开季,来听《熙·说》时,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more
View all episodesView all episodes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熙 • 说》-2021版(最新版)专利法解读By 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