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释证

宗主疏述上05 2022012819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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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疏述

河图之数。本于天地生成之象。盖自无入有。首为太极。一气既

动。两仪以分。两气相荡。五行以具。故河图象之。其数自一至十。

分为阴阳。阳奇阴偶。各得其半。而生化之本。必基于二气之和。

五行之分。即由于阴阳之变。其生化也。以一阴一阳相合而成。

乃于是数中。以阴合阳。以阳合阴。天生则地成之。地生则天成

之。故一至五为生数。六至十为成数。生成二数。各居阴阳之半。

如将筹比算之。自左设阳筹。右设阴筹。则左数为一三五七九。

右数为二四六八十。左右各半也。更将其配合之。为左设生数。

右设成数。则左为一二三四五。右为六七八九十。亦各半也。皆

以相得而合。而后有物生焉。故自左之一阳。合右之六阴。而水

生成。左之三阳。合右之八阴。而木生成。自右之二阴。合左之七

阳。而火生成。自右之四阴。合左之九阳。而金生成。更余阳之五。

合阴之十。而土生成。此为五行生成之次序也。其生与成。恰为

相当之位。故其数相得。如一居左首。六居右首。故恰相得。犹子

与午对也。是为配偶之定例也。因其位相当。而数相得。始有合。

而见其生成之功。此一六居北。二七居南。三八居东。四九居西。

五十居中。以既合而后同居。亦如人之夫妇也。故其位之相配

以次。数之相得以序。虽有一二之殊。却非父子。而为兄弟。不得

视为水生火也。

然五行之数。亦为二气之量数。如一六为水生成数。亦即水之

量数。以阳一阴六。为其成分也。其所差五数者。系以五之前为

生数。即生气。其气能生不主成。而成气必目五以下。犹之日与

夜也。非至日落。不得为夜。以生气未尽。不见成气。故一必与六

合。不能与二三四五合也。一六既合。其次则属二与七。二为阴。

七为阳。二属生。七属成。阳多阴少。乃为火之成分。亦如水之一

六合也。以下皆同。盖五行之数字。包括数义。一示阴阳之成分。

一示生成之先后次序。一示五行之量数。一示二气之分合总

数。一示二五之化成原数。其义甚广。而无不相通。实天地间至

数。不得移易者也。如天一地二。谓之为阳阴次序可。谓之为天

地气分量数亦可。论五行生成。则次序也。论五行成分。则量数

也。论生成次序。兼示阴阳量数。而以纪二五之精气所行。与天

地之形气所积。莫不一致。故河图总数五十五。即由一六。二七。

三八.四九。五十。相加之积。其属天者二十五。即阳数之积。为最

清轻之神。故居上而名天。其属地者三十。即阴数之积为重浊

之精气。故居下而名地。其实一阴一阳耳。其间所差者五。此为

元气之未化者。虽在天地之中。却非五十五数之内。盖可以名

而无名。可以数而无数。故为中气。即阴阳之间所差之数。然先

天初见生化。无序可纪。无量可数。有差而无差。有积而无积。盖

以阳阴之异。祗在动静之间。原同一气。因其动静。而后始有数

可知。然未遽定也。必待五行次第生成。五十五数确定之后。始

知其属天者几。属地者几。不可以后天之数。名先天之气。先天

祗一团浑然之气。分之为二。始为两仪。然无量可数也。其为量

者。乃五行生成之后。因而量之。始有其名。当初生之时。祗直名

曰一阴一阳之化合。一。一也。六。亦一也。二。一也。七。亦一也。推之

二十五与三十。初无异量。皆属同气。不过既分已久。生成已见。

其气已化。其形渐成。而后前之一中。变为有数可纪。有量可量。

如一六既成水。始有水之成分可言。盖以阴阳之偏。遂生差异

之数。如冷与热。升降异也。轻与重。上下殊也。于是有量有数。可

以别其为何物。而物则因之更生他物。气亦因之更化异气。此

后天数有一定者也。

要知先天后天之分。本无多异。异者一有定。一无定。一有名有

形。有象有数。故有定。一无名无形。无象无数。故无定。而介乎先

后天之间。为初见生化之迹者。则可有可无之间。或定或否之

类也。其象数。以上言之。先天也。以下言之。后天也。故其象数可

量而不可量。可纪而不可纪。此以在上下之中。有无之界。如数

之一。如位之中。如物之极是也。河图之数亦如是。其数属后天

之始。其象属初生之物。其气仍纯。其数仍简。而以其纯简。乃能

为一切之母。故天地数止于十。而积之成五十五。其中之五十

二数。即代示五十全数。而最中之五。即代示先天之中气。先天

中气。本无五名。而名之五者。即由后天之五也。后天之五。亦主

众物。居中央。与先天同。故以其名先天之中气。且因天地各五

数。其积之差亦五。而生成之中数亦为五。天地之中心亦为五。

故五者先后天之中位。亦先后天之中极。五为至中数。由其序

言之。命曰一。由其量言之。命曰五。由其位言之。命曰极。由其方

言之。命曰中。皆此数也。故五者赅先后天之气数。而独立于其

中者。且通先天中气。立后天中极。谓之先天可。谓之后天亦可。

以在后天直名曰土。实则土应有三个五。今仅曰中五者。即暗

指先天之中气矣。先天中气。本无可名。无定居。无定方。无定形。

无定数。而以五名之。以土位之。则以后天为主也。然此中气。先

后天同。而举土亦可以代示中气。因在后天五行。皆依于土而

后成形。若无土。即无水火木金之质可见。是五行必赖土以成

物。亦犹人物必赖中气以为生。其义同也。如河图中五。视为后

天之数。则属五行土之生数。若视为先天之气。则属中极之气。

故由河图一变为洛书。仅留此中五不移。由河洛一变为八卦。

则连此中五亦隐。所谓易无体。即隐此中五。而将土之成数。暗

附于四方。与洛书同。此皆示中极之地。为先后天中气所在。而

先后天所以变而不离其宗。生化而不失其本者。皆赖有此中

五也。故天地之差止五。而大衍与天地之积之差亦五。此五彼

五.与先天之中气。后天土之生数。皆二而一也。能通而一之。始

能明生化之源。造化之机。天人之道。道器之途。莫不豁然贯通

焉。 夫子讲义。特提出此五。以为读者告。其旨至深切矣。

先天之气。无形无名。因其动静而后生成五行。故生之数五。成

之数五。合为十。犹先天之一也。先天之一分为十。又分为阴阳

各半。更由其生成次序。分为生成各半。故生之初为一属阳。其

次为二属阴。其次为三为四为五。以奇偶而分属阴阳。皆生之

数也。然生者初见之气。必赖成者而后成物。故初成者六属地

阴。其次七属阳。其次八九十。亦以奇偶而分阴阳。其次序恰与

生数相得。故一与六合。二与七合。三与八合。四与九合。五与十

合。而其生或成。亦以阴阳各得其一为序。故一六为水。则阳生

而阴成之。二七为火。则阴生而阳成之。其下木金亦然。至五与

十.又属阳生阴成。则阳占生者多。阴居成者众。以此为后天生

化之大则。即必先阳而后阴也。此生成之次序共五。而阴阳不

等。其意实为深微。果将此中数提出。而不与四方之数并列。则

阴阳始平。土虽为五行之一。且居生成之终。却能独承先天之

气。而为后天之根。其兼备五行之数。合阴阳之德者。实有自也。

故自五行生成之后。其数已定。其量始明。而其为二气之差。亦

恰此五。因其兼备先后天之气。而包含阴阳之德。恒能齐所不

齐。足所不足。而在后天之五。等于先天之元气。作阴阳之中枢。

物所资生。人所资育。初无限量。故在河洛之象。独以之置于中

央。而不与他数并列。且阴逆阳顺之序。他数皆易其次。独中五

之次不移。明其为后天之极。即先天之精也。以数量言。属后天

者。本有多寡之殊。轻重之别。在先天则无殊无别。以皆一气也。

后天之异而必求其同。则亦唯此五是赖。其所差者亦恰是此

五数。果欲齐其不齐。足其未足。亦唯以此剂之。此由后天观测

者也。苟明乎五行生成。原由二气之有多寡轻重。若其无也。则

所生同一物矣。故所生之异。在乎数之不同。而其不同。即所差

之五。如以此中五调剂之。固可齐一。此系后天之例。以一阴一

阳。而后为道。故河洛之后。变为大衍。其数始齐。若在河图。犹阳

少阴多。变为洛书。则阴少阳多。皆不齐。待易大衍。截长补短。而

成各半之数。然大衍与河洛所差。亦皆此五数。以其恰合于中

数。为阴阳之枢。故少则可加之。多则可减之。以归于齐一。若其

他数。则不得加减之也。河图之数。原象也。洛书之数。变象也。大

衍之数。例象也。言为后天生化之例。包含天地之数。而得阴阳

之平者也。故曰大衍。衍者演也。与古道字[特殊图]近。即一阴一阳之

谓道。由此而演其用。以明生化之例耳。故齐者。人齐之。演者。人

演之。以便于推算耳。如历之制闰。与岁月相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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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释证By 地天泰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