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人物:鄭文逸(臺商)、張湘羚(鄭之秘書)、鄒興華、林振興、張莒華(均為專業投資人)以及大陸商人任國龍(上海龍峰集團董事長)。 動機:鄭文逸預期大同公司於 106 年 5 月改選董監事時將有經營權之爭,認為有意爭奪者將大量購入股票,遂決定趁勢炒作股價牟利。 操縱期間: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6 日止。
二、 操縱股價之手法
被告等人透過以下方式,破壞證券市場的自由交易秩序:
鎖定籌碼:自 105 年 9 月起,利用「丙種金主」(墊款金主)大量買進大同股票,鎖住市場流通量,以利後續炒作,。 相對委託與相對成交(沖洗買賣): 利用多個群組帳戶(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任國龍等群組),在 64 個交易日中,以約定價格進行「左手換右手」的虛偽交易,,。 目的在於製造交易活絡的表象,引誘一般投資人盲從跟進,。 連續高買低賣:在 77 個交易日中,連續以高於揭示委賣價買入或低於委買價賣出,累計影響股價達 339 次,。 使大同公司股價從每股 5.51 元一路拉抬至最高 19.7 元,漲幅顯著悖於大盤走勢。
三、 犯罪分工與資金來源
鄭文逸群組:使用親友帳戶及設立「欣同」、「新大同」公司帳戶,並透過金主謝幸玲、傅成大等人墊款,。 任國龍群組:利用香港龍峰公司等境外帳戶,以複委託方式從國外匯入巨額資金買進大同股票,單日成交量曾高達市場總量之 20% 至 70%,,。 資金支援:被告之間存在頻繁的大額金錢借貸與支援,用於支付股票交割款,顯示其具有共同操縱股價之犯意聯絡,,。
四、 犯罪所得與影響
犯罪獲利:總計非法獲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 30 億 5,994 萬 7,436 元。 市場破壞:此行為嚴重損害投資大眾權益,並導致大同公司股價在操縱期間振幅達 258.08%,遠高於同類股指數。
五、 法院判決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部分內容,改判主要被告重刑並追繳犯罪所得:
鄭文逸:共同犯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3 年 6 月,沒收犯罪所得約 12.5 億元。 林振興:處有期徒刑 9 年 10 月,沒收犯罪所得約 3.08 億元。 鄒興華:處有期徒刑 4 年 8 月,沒收犯罪所得約 2,669 萬元。 張莒華:處有期徒刑 4 年,沒收犯罪所得 30 萬元。 張湘羚:處有期徒刑 3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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