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与我国原先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发生了很大改变。
根据新个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基于上述规定,包含了三项要点:
一是四项所得“按年合并计税”,就是说,四项所得全年最终应纳个人所得税,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确定。这就要求年度终了,纳税人需将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可减除扣除及费用进行汇总,收入减去扣除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就是说,考虑国家财政收入以及个人负担等因素,四项所得需在日常支付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个人所得税并预缴至国库。
三是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就是说,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根据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与年度内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相比较,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申请退还多预缴的税款,或者补缴少预缴的税款。
无论申请退税还是补税,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随申报一并结清应退或者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
简言之,就是“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清缴税款,多退少补”,这是国际通行的综合税制落地的必要环节,也是与过去分类税制最大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