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01之1。有利可以往回,不利通常往後。。A/C 分段混聲;停頓前會先說清楚要回答什麼。
SoFa 法規資料庫整理版原文:稅捐稽徵法 §01之1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 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2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 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
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3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 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 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4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 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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