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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依 SoFa 已保存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原文、條文解析與考情提示,整理「課稅範圍」;正式內容以來源鎖定資料為準。
法條原文: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本集完整逐字稿:
SoFa 輕聲補一條。今天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先聽條文原文。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現在請先回答:本條列出哪三類課稅客體?
答案是,境內銷售貨物、境內銷售勞務,以及進口貨物。
記成:境內貨、境內勞、進口貨。容易錯在看到境外就直接下結論;本條先定課稅範圍,後續仍要再看零稅率或免稅規定。
聽完回 SoFa 官網練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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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使用 AI 合成語音;正式考試仍以主管機關與考選部公告為準。
商業會計法 §12。「業務、事務、內控、管理」四情並重定制度
法條原文: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本集完整逐字稿:
SoFa 輕聲補一條。今天補商業會計法第十二條。先聽條文原文。
商業得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之性質、內部控制及管理上之需要,訂定其會計制度。
現在請先回答:這一條列了哪四個考量?
答案是,實際業務、會計事務、內部控制、管理需要。
把口訣記成:業務、事務、內控、管理。這裡的得,代表授權,不是要求所有商業都套用同一種強制格式。
容易錯的地方,就是把可以依需要訂定,誤讀成全國統一制度。聽完回 SoFa 官網練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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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57。逾期視無主,公告滿即國有
法條原文: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或經聲請而逾限未補繳證明文件者,其土地視為無主土地,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之,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為國有土地之登記。
本集完整逐字稿:
SoFa 輕聲補一條。今天補土地法第五十七條。先聽條文重點。
逾登記期限,沒有人聲請登記的土地;或是已經聲請,卻逾期沒有補繳證明文件,土地會被視為無主土地,由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公告期滿,沒有人提出異議,才辦理國有土地登記。
現在請先回答:從逾期到國有,中間不能少哪一步?
答案是公告,而且要等公告期滿、沒有人異議。
把順序記成:逾期、視為無主、公告、無異議、國有登記。
容易錯的地方,是把視為無主直接等同於立刻國有。聽完回 SoFa 官網練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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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39。「零固註三退,其餘留抵配,特殊報部核,查明即退回」
法條原文: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本集完整逐字稿:
SoFa 輕聲補一條。今天補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先聽條文重點。
營業人申報的溢付稅額,有三種法定退稅事由:銷售適用零稅率的貨物或勞務、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
其他溢付稅額,原則上留抵應納營業稅;情形特殊,才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現在請先回答:哪三類是法定退稅事由?
答案是,零稅率、固定資產、註銷登記。
把口訣記成:零、固、註,三退;其餘留抵。
容易錯的地方,是把所有溢付稅額都當成可以直接退還。聽完回 SoFa 官網練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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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 §10。「獨出合執經範圍」(獨資出資人、合夥執行者、經理人有範圍)
法條原文: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本集完整逐字稿:
SoFa 輕聲補一條。今天補商業登記法第十條。先聽條文原文。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
現在請先回答:這條先背哪一句入口?
答案是,獨資看出資人,合夥看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人只在職務範圍內。
把口訣記成:獨出、合執、經範圍。
容易錯的地方,是看到負責人就直接選老闆,卻沒有先分組織型態。聽完回 SoFa 官網練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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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16。輕重先、先後次
法條原文: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本集完整逐字稿:
SoFa 輕聲補一條。今天補土地徵收條例第十六條。先聽條文原文。
同一土地有二以上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時,以其興辦事業性質之輕重為核定原則。其性質相同者,以其申請之先後為核定原則。
現在請先回答:題目考這一條時,先判斷哪一個關鍵?
答案是,先看興辦事業性質的輕重。
性質相同,才看申請先後。把口訣記成:輕重先,先後次。
容易錯的地方,就是把先後當成第一順位。聽完回 SoFa 官網練這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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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1之1。有利可以往回,不利通常往後。
SoFa 法規資料庫整理版原文: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 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2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 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3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 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 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4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 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本集完整逐字稿:
SoFa 輕聲補一條。 這是 SoFa Engine 的法規通勤練習。
第一集,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 今天只先記一句。
有利可以往回,不利通常往後。
題目看到解釋函令變更,不要先背日期。 先問自己,這個變更對納稅義務人是有利,還是不利。
如果是有利,原則上可以適用到還沒有確定的案件。 如果是不利,通常不能往前打到已經發生的事情。
所以考試會考的不是你能不能把整條背出來。 而是你能不能先分清楚方向。
有利,不利。 未確定,已確定。 往回,往後。
提示音後,請先在心裡回答三件事。 這個解釋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嗎。 案件還沒有確定嗎。 如果有利,而且還沒確定,能不能往回用。
如果主管機關後來發布一個比較有利的解釋。 考題常會問,舊案件能不能用新的有利解釋。 這時候不要急著選不能。 先看案件是不是還沒有確定。
反過來。 如果後來的解釋比較不利。 題目又想把它用到以前的案件。 你就要警覺。 不利的規則通常不能往前壓回去。
這條最容易錯的地方,是把有利跟不利混成同一種時間規則。 所以不要先背整段。 先背方向。
先記這句。 利往回,害往後。
回到 SoFa Engine,可以直接練習這條附近的題目。 坐下來,一條一條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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