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道 -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

损害、判决与赔偿——2018年4月22日主日讲章/小白 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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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出埃及记 21:33-22:17
弟兄姊妹,主日平安!
今天我们要分享的经文是《出埃及记》的21章33节到22章17节。这部分经文主要涉及的是与私有财产损害、判决与赔偿相关的典章。
罪人组成的社会,就不能没有秩序,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军队有纪律”是也。同时,秩序也必须依靠强制力才能得到维护。以色列人出埃及的头一个月,主要是行军,尚未安定下来。现在到达西奈山,终于住下了,要开始作为神子民的全新生活。于是神就在这个“祭司的国度”中立规矩、建秩序——即颁布律法。首先是“十诫”,然后是针对具体生活的应用条例。
关于以色列人所领受的律法,特别是有关处理具体问题的典章,我们需要再次强调以下几点:第一,这是神亲自启示的,因而有着神性的根源和权威,非人世间的法律可比。同时,律法既是来自神,就决不仅仅是日常生活的规范,更是认识神、敬拜神的基本途径之一。
第二,领受律法的是以色列人。这是一个被神拣选、以共同信仰为基础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即从万国中被分别出来、祭司的国度。律法及其遵行在根本上体现的是神与其子民、子民与其他子民彼此间的关系。比如,十诫的第八诫规定:“不可偷盗”,而今天这段有关财产损害与赔偿的经文则是其具体化。
第三,圣经所记载的律法,与今天我们熟悉的法律,在编制体例上是有较大区别的。摩西律法并不明确区分宗教、刑事、民事等法条法典,而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启示记录下来的。不过想想也蛮有道理,人及其生活本来就是一个整体,不可能截然分开。无论面对怎样的具体问题,作为神的子民,不都是要遵行圣经的教导吗?因此,对于基督徒而言,每一个问题本质上都是信仰问题、宗教问题。
第四,这些具体的律法都是针对当时社会实际情况的,因此不能简单地直接照搬到现今的时代。但使徒保罗教导说:“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林后 3:6)故此,我们要仔细探究这些条例、典章所启示的神的心意,并将这些亘古不变的属天原则用于指导我们日常的生活。
以下我们将大致按照经文的顺序,以探讨普遍原则及其应用为重点展开分享。
一、过失损害与赔偿
这类条例包括针对“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造成他人损害的(21:33),或“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造成死亡的(21:35),或“牧放牲畜吃了别人田间出产”的(22:5),以及“因焚烧荆棘而烧毁别人财产”的(22:6)等具体情况的规定。这些案件共同的特点是都属于过失犯罪,但确实造成了他人财产的损失。这类案件当如何处理呢?从经文中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的原则:
过失犯罪同样是犯罪,并不能因此免除赔偿的责任。神明确宣告他“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 34:7)。因此,千万不要以为无心犯罪就不是罪,也不要以为忏悔了就不用承担犯罪的后果了。犯了罪不仅要认罪忏悔,而且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甚至付出极重的代价。
但过失犯罪毕竟与故意犯罪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体现在赔偿上,就是基本按照“等价”的原则,力求公平。比如造成了别人的牛死亡,但自己的牛没有损伤,只要赔偿一头活牛即可(估计实物或金钱都可以),死牛(其皮、肉仍有一定价值)却要归损害人。否则,对于损害人就不太公平了。因此,作为受害人,我们在要求赔偿时也要力求公义、公平,这才是神子民当有的价值观与见证。
但实际情况往往是复杂的,未必容易分辨得一清二楚;或者损害人明显失职等等;这时就要按“最大损失”的原则赔偿。比如放牧时任凭牲畜吃别人田里的庄稼,就要拿自己“上好”的去赔偿。因此,作为造成损害的一方,我们不仅要实在补偿受损方的损失,而且还应当额外有所表示。这样既可以安慰受害人,也足显自己承担责任的诚意。在这样的意义上,现代的“精神赔偿”是有合理性的。
这些条例提醒我们,无论做大事小事,都要谨慎、尽职尽责,不可掉以轻心。对于那些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更要慎之又慎,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的风险。不能只顾自己,而是要尽量维护他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赔偿固然是必须的,但那不过是事后的补救措施,更应当追求的是根本就不造成损失。为此,我们一方面当时常警醒祷告,求主保守;另一方面则要凡事谨慎、尽忠职守,养成良好的生活、工作习惯。
二、按损害及后果的程度赔偿
22章1节的“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以及4节的“加倍赔还”,宣告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那就是应当依照损害及后果的轻重程度进行赔偿。无论在当时还是现在,牛都是比较贵重的财产,价值高。而牛一旦被偷,对所有者的生产、生活影响也非常大。相对而言,尽管羊的价值要小一些,但依旧是当时个人最重要的财富。同时,牛、羊为活物,偷窃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偷牛偷羊在当时都是对他人财产严重的损害,性质非常恶劣,神定的赔偿也就比较大:牛,五赔一;羊,四赔一。
但如果贼被抓到的时候牛羊还活着,也就是“赃物”直接追回来了,后果相对较轻。这时盗贼受到的惩罚就要轻一些,只要加倍赔偿就可以了。这也是合情合理的,毕竟还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我们都知道,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震慑、警戒犯罪。为此,保罗指示提摩太:“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 5:20)如果处罚过轻,就难以达到效果。不要以为罪人(我们都是!)是很容易吸取教训的,严厉的措施常常是预防和惩治犯罪所不可避免的。不过很不幸,我们国家历史上一直受法家思想的影响,过分强调法律这方面的作用,导致严刑峻法泛滥。而对于法律维护公义、公平的作用,却多有轻视。求主怜悯!
三、正当防卫与卖身抵债
22章3-4节,确立了另外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其一是要正确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以保护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义。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人有权、也应当奋起自卫,这就是所谓“正当防卫”。但防卫必须有限度,不能过当。否则,就可能对侵害人造成过度的损害,这也是不合适的。贼夜间来偷窃,难以判明情况,比较吓人,又不容易呼救,所以下重手把贼打死了,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贼白天来,情况就不同了,这时若把贼打死,就属于防卫过当,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今天我们依旧在遵循这些法律原则。面对具体的案件,如何保持两者间的平衡,是公正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当今的社会现实是,司法对正当防卫权利的维护常常不利,是造成恶人猖狂、正气不彰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是“卖身抵债”的原则。这个原则对今天的人是不容易接受的。人总要承担罪的后果,并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只有主耶稣是为我们的罪付代价)。如果贼没有什么可赔偿的,该怎么办呢?这里的律法规定把他卖为奴仆,作最大限度的赔偿。在一定意义上说,我觉得这样的处罚,比今天的监禁,对损害与被损害双方可能都更合理些——被损害的一方实在得到了赔偿,而损害的一方依旧有一定的人身自由和劳动的机会。当然,今天人类已经废除了人身依附制度,不可以再卖人为奴仆了,但“尽其所有赔偿”的精神与原则依旧是合适的。比如,国外有个人破产的法律,体现的就是类似的原则。
四、寄存财产损害与赔偿
远古时代,社会公共服务非常欠缺,需要寄存或临时保管的财物只能委托给亲戚、朋友或邻舍等。寄存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状况(尤其是牛、羊等活物),应当如何处理,22章7-13节给出了相关的条例。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一些适用的原则:
如果寄存物是被贼偷去了,而贼又刚好抓到了,那么自然应该由贼赔偿,保管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损害不是由保管人造成的,比如被野兽撕裂的牛羊尸体,那么保管人同样不需要承担责任。这属于“不可抗力”,要求保管方承担责任是有失公正的。但圣经记载雅各在拉班家时,对这类的损失一向都没有要求免责(参 创31章)。这也提醒我们,说话、做事要凭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不能自以为是。同时,我们做事也要注意保留证据,以免纠纷时说不清楚。
如果贼没有抓到,或者双方就财物的所有权发生了纠纷,那双方不可“私了”,而应该由审判官作出判决,即“公了”。双方既然已经发生纠纷了,这时如果私了,公平难以保证,弱势的一方通常要吃亏,或者引起双方更大的冲突。这里的“审判官”也可以翻译为“神”,因为在以色列人中审判官都是由祭司和利未人担任的,他们正是代表神行使审判权的。与此相对应,使徒保罗也要求教会弟兄姊妹之间的纠纷(今天主要指民事纠纷),应当寻求教会内智慧人的审断(参 林前7章)。
本段还包含一个非常重要的“起誓原则”。如果保管人声言寄存物的损害是外力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10节的“被赶走”,也可翻译为“被抢走”),但却没有证人或证据,就“要凭着耶和华起誓”,以此了却争端。这类缺少客观证据的案件现实中并不少见,总是很难判断的,奉神之名起誓恐怕是最有效的解决之道。《希伯来书》说:“人都是指着比自己大的起誓,并且以起誓为实据,了结各样的争论。”(来 6:16)就是在今天的教会中,我觉得一些情况下,仍然可以适用这一原则。
为什么这一原则有效呢?因为十诫第三诫明确说:“不可妄称耶和华你 神的名;因为妄称耶和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起假誓,就是妄称神的名,神一定会亲自追讨的。因此,这类唯有“神明”才知道真相的案件,就应该直接交给神处理。
五、借用或租用财产损害与赔偿
接下来的14、15节,是处理借用或租用他人所有物的。其基本原则是:若本主在现场,自当对自己所有的负责,借用人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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