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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一選舉賽局推理遊戲」第一~六集
🗳️ 如果你是選戰中的決策者,這一步,你會怎麼走?
👉投給最喜歡的人,還是投給比較有機會勝出的人?
👉雙方都不想打負面選戰,為什麼仍可能互相攻擊?
👉明明都說願意辯論,怎麼最後連一場都談不成?
選戰裡,許多難題的關鍵在於:你在選擇,對手也在選擇;你的決定,還可能改變對方的下一步。 🧩
🎙️「亞瑟邏輯學堂」推出 「九合一選舉賽局推理遊戲」第一至六集,透過虛構情境與明確條件,邀請你一起思考策略、合作與競爭!
💡 想清楚自己的選擇,也要把對手的回應算進去。不必先懂賽局理論,從「換成是我,會怎麼選?」開始,就能一步步走進推理的樂趣。每集先試著推理,再看解說,看看自己漏掉了哪個關鍵!
請點選以下(說明中)連結觀看。
➡第一集:三強選戰誰該先讓?看懂策略投票的選擇陷阱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AQbZhS1S/
➡第二集:都說不打負面選戰,但誰敢先停手?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8ZJ81mio3/
➡第三集:最後一席的配票難題:三人如何一起當選?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GnwUaMZD8/
➡第四集:說好的共識:縣長我挺你,市長你讓我?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CDbE1i3zd/
➡第五集:選戰中都說願意辯論,怎麼還可能破局?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HzsvrC2rQ/
➡第六集:六組助選員跑三區,平均分配最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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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133-7-邏輯推理遊戲:跟著對手談,還是守住自己的議題?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的題目是〈跟著對手談,還是守住自己的議題?〉,內容如下:
★【虛構情境聲明】本集中的人物、城市與數據均為虛構。遊戲中的評分規則為推理遊戲設定,不是真實民調,亦不代表現實生活中的選民必定如此選擇。
霧榆市的市長選戰進入最後的關鍵階段,市民最關心的市政問題,集中在交通、托育與防災三大領域。地方公民團體特別安排最後兩場政策論壇,由兩位候選人岑沐衡與卓映棠各自出席一場,為了讓政見能夠深入論述,主辦單位規定每人都只能選擇一項議題,不能同時談論兩項。
抽籤結果,由岑沐衡先公布主題,且公布之後便不能更改。後發的卓映棠在知道岑沐衡的選擇之後,再決定是要談論相同的議題正面交鋒,還是另選一項議題各自發揮。
公布期限前夕,岑沐衡的競選團隊正為選擇哪一項議題熱烈討論。一位幕僚拿起交通簡報說:「市民裡面關心交通的人數最多,如果只有我們談交通,能夠爭取到的支持人數最多,第一步理所當然要選交通!」另一位幕僚隨即提醒:「可是,對手看到我們的選擇之後,也很可能會跟著跳進來談交通,兩份方案一旦被市民直接拿來比較,結果未必對我們有利。」
與此同時,卓映棠的團隊也在商討對策。「托育是我們單獨說明時,支持比例最高的議題,應該照原定計畫進行。」首席參謀則提出不同觀點:「但如果跟進對手能讓自己拿到更多分數,我們為什麼一定要守住原來的安排?」
面對這場依序出招的決策對局,您必須根據以下設定,為兩人分析該如何做出最佳抉擇。
➡主辦單位邀請一百位市民參與評選,並依本遊戲設定分為三組:關心交通的交通組五十人、注重育兒的托育組三十人、重視減災的防災組二十人。每位市民僅屬於其中一個組別,沒有任何人重複跨組。
➡這一百位市民在看完兩場論壇之後,才會一起進行評選。每位市民最多只能支持一位候選人,給予其一分,也可以選擇兩人都不支持而都不給分。
➡市民只會評選自己所屬組別的議題。如果兩位候選人都沒有談論交通,交通組的市民便全部不給分;托育組與防災組以此類推。
➡★兩位候選人的唯一目標,都是讓自己最終獲得的支持分數最多★。即使總分落後於對手,候選人依然會選擇能讓自己多得分的方案。本題不以領先對手的差距,也不以「是否擊敗對手」作為選擇標準。
➡當兩人選擇不同議題時,市民各自依據單獨聽取說明的標準給予支持:
岑沐衡若談交通,交通組每十人有八人支持他;若談托育,托育組每十人有七人支持他;若談防災,防災組每十人有九人支持他。
卓映棠若談交通,交通組每十人有六人支持她;若談托育,托育組每十人有八人支持她;若談防災,防災組每十人有七人支持她。
在該組別當中,其餘未表達支持的市民全部不給分,也不會改投給談論其他議題的候選人。兩人均未挑選的第三項議題,該組成員則全數不給分。
上述比例均為確定的人數分配,並非抽樣調查的機率或估計值。
➡兩人談相同議題時
當兩人都選擇相同的市政議題時,該組市民可以在看完兩場論壇後比較兩份方案,改按以下規則給分:兩人都談交通,交通組每十人有三人支持岑沐衡,另外七人支持卓映棠;兩人都談托育,托育組每十人有兩人支持岑沐衡,另外八人支持卓映棠;兩人都談防災,防災組每十人有四人支持岑沐衡,另外六人支持卓映棠。
在比較兩份方案的情況下,該組全體市民都會做出選擇,沒有人不給分;另外兩組因無人觸及,其組員全部不給分。此時前述『兩人選擇不同議題時』的計分規則不再適用,絕不能將兩套分數相加。單獨聽取方案時覺得認同,與比較兩份方案後更偏好哪一份,是不同的判斷,因此本題設定兩套獨立的評估結果。
➡推理時必須遵守的條件
➊本題只有一輪先後選擇:岑沐衡先選,卓映棠知悉其選擇後再選,沒有第二回合,事後亦不可改題。➋每人必須且只能從交通、托育、防災中選一項,不能退出或兼選;政策內容已經確定,無法臨時修改以改變支持人數。➌兩人的發言時間與曝光機會均等,先公布或後選都沒有額外加分或扣分,所有分數均由前述規則決定。➍雙方都知道全部規則與數據,也知道對方會理性選擇讓自己分數最多的方案;岑沐衡做決定時,會將卓映棠隨後的回應納入考量。➎若有多個選項並列最高分,就全部保留,不自行增添其他個人偏好。
換您來挑戰:請您拿出一張紙和一支筆,進行推理回答以下五個問題:
👉第一問:九種搭配,各得幾分?兩人各有三項議題可選,共有九種搭配組合。請逐一算出在每種情況下兩人各得幾分、多少人不給分,並檢查三者合計是否均為一百分?
👉第二問:卓映棠何時應該跟進?當岑沐衡分別選定交通、托育或防災時,卓映棠各應挑選哪一項,才能讓自己的得分最多?
👉第三問:岑沐衡應該先選什麼?考慮卓映棠隨後的理性回應後,岑沐衡應該先公布哪一項議題?兩人最終各得幾分?
👉第四問:這些直覺理由足夠嗎?「關心人數最多」、「單獨說明時支持比例最高」、「同題比較時能贏過對手」,這三種常見理由是否足以做出最佳決定?請以本題推演的具體結果加以檢驗。
👉第五問:這能預測誰當選嗎?依據本題規則推導出的最佳安排,是否足以證明誰能贏得真實選舉?哪些結論是本題能支持的,哪些還需要其他資料?
答案與詳細推理過程,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133-7-邏輯推理遊戲:跟著對手談,還是守住自己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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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9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
第二集:設計篇-擋土牆出問題,就能扣設計費嗎?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的題目是《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第二集:設計篇-擋土牆出問題,就能扣設計費嗎?》,內容如下:
本集訴訟案道路工程在施工期間發生擋土牆位移,機關辦理拆除重建後,認為設計單位應負擔部分修復費用,並從本案及其他工程的服務報酬中扣抵,設計單位不同意這項責任認定,因而提起訴訟。
從工程法務的角度來看,構造物出現瑕疵,並不當然代表設計單位應負賠償責任。本案的重要問題,是機關所指的設計疏失,是否與擋土牆位移及修復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擋土牆發生滑動位移時,機關若要向設計單位求償並扣抵服務報酬,在法律舉證上究竟需要達到何種門檻?僅憑對設計圖說提出技術疑點、安全係數算定的不同見解,或是事後修復工程採用了更保守的設計斷面,是否就足以認定設計單位有疏失並應負擔修復費用?
本集承接第一集的案件全貌,聚焦於設計責任之審查,將基於本案歷審裁判內容,以中性、客觀的工程法律觀點,剖析法院如何檢驗設計瑕疵與事故因果關係之連結,說明機關扣抵服務報酬為何未獲支持,以及設計單位請求給付其所支出的鑑定費為何未獲准許,提供工程實務上清晰的履約與爭議處理指引。
★EP-S9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
第一集:總說明-擋土牆位移,修復費用該由誰負擔?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cc/episodes/cmuxdxtg804v601vr1rz69ngf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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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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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90-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
第二集:設計篇-擋土牆出問題,就能扣設計費嗎?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壹、引言:擋土牆出問題,就能扣設計費嗎?
本集訴訟案道路工程在施工期間發生擋土牆位移,機關辦理拆除重建後,認為設計單位應負擔部分修復費用,並從本案及其他工程的服務報酬中扣抵,設計單位不同意這項責任認定,因而提起訴訟。
從工程法務的角度來看,構造物出現瑕疵,並不當然代表設計單位應負賠償責任。本案的重要問題,是機關所指的設計疏失,是否與擋土牆位移及修復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擋土牆發生滑動位移時,機關若要向設計單位求償並扣抵服務報酬,在法律舉證上究竟需要達到何種門檻?僅憑對設計圖說提出技術疑點、安全係數算定的不同見解,或是事後修復工程採用了更保守的設計斷面,是否就足以認定設計單位有疏失並應負擔修復費用?
本集承接第一集的案件全貌,聚焦於設計責任之審查,將基於本案歷審裁判內容,以中性、客觀的工程法律觀點,剖析法院如何檢驗設計瑕疵與事故因果關係之連結,說明機關扣抵服務報酬為何未獲支持,以及設計單位請求給付其所支出的鑑定費為何未獲准許,提供工程實務上清晰的履約與爭議處理指引。
以下判決作為本集分析素材,並非全案完整評析。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1.第一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判決
2.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
3.第三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EP-S9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
第一集:總說明-擋土牆位移,修復費用該由誰負擔?
https://arthur-logic.firstory.cc/episodes/cmuxdxtg804v601vr1rz69ngf
貳、案件怎麼走到扣款?
本案源於一項道路新建工程,機關委託設計單位辦理道路工程之設計與測量工作,並提供既有地質鑽探資料作為設計依據。工程施工期間,因原規劃之打設預力混凝土基樁工法引發鄰損疑慮,經各方開會討論後,變更設計改採對周邊影響較小的預壘樁工法。預壘樁及擋土牆結構完成後,施工廠商開始辦理路基砂石料填築。其後,監造人員在填築檢核時發現擋土牆位移,遂暫停填築並追查原因。經現場開挖勘查,勘查範圍內的擋土牆下方預壘樁已遭剪力破壞。
事故發生後,機關辦理拆除重建,並將其中主張應由相關單位分擔的爭議費用,核算為1,827萬8,244元,這筆金額並非整套重建方案的全部支出,機關主張設計單位應負擔其中百分之五十,計913萬9,122元,並陸續自設計單位請領之數項服務報酬中進行扣抵。被扣留之款項包含系爭工程之設計尾款,以及該設計單位承攬機關另外兩項路基路面改善工程契約中的設計、鑽探等服務報酬,合計扣抵875萬470元;剩餘未扣足之38萬8,652元,機關則主張日後繼續追償。
面對高額扣款,設計單位主張其設計均依機關提供之地質資料辦理並考量安全係數,事故主因係施工品質瑕疵,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三項核心請求:第一,請求機關給付遭扣抵之服務報酬合計875萬470元,並依判決所定之各筆起算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及後續各次扣款通知日)計付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遲延利息。第二,訴請確認機關就本件擋土牆位移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第三,主張其依先前協商會議決議代墊之第三方鑑定費用144萬228元,機關應予以給付。
參、三審結果先看懂
本案歷經第一審判決、第二審判決及最高法院裁定,其訴訟演進與判決結果如下:
第一審法院審理後認定,機關未能證明設計疏失與本次擋土牆位移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機關主張之損害賠償及抵銷均無理由(抵銷,也就是機關主張,以設計單位應賠償的修復費,抵掉原本應給付的服務報酬),判命機關應給付遭扣抵之服務報酬875萬470元及利息;同時確認機關在未扣足之38萬8,652元範圍內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至於設計單位請求機關給付之144萬228元鑑定費用,一審法院認定會議紀錄未達成由機關負擔或共同委託之合意,予以駁回。
第一審判決宣示後,雙方各自就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兩造之上訴,維持一審關於服務報酬應給付及鑑定費駁回之判決。此外,二審法院依據設計單位陳明之請求真意,將一審主文更正為確認機關就本件擋土牆位移對設計單位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不再保留原主文關於特定金額範圍之限制,使確認判決的範圍符合設計單位所陳明的請求真意。
第二審判決後,二審判決載明設計單位就其敗訴之鑑定費部分不得上訴;第三審則由機關就其敗訴部分(即給付報酬及確認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機關之上訴理由僅係就二審法院關於事實認定、證據取捨及契約解釋之職權行使再行指摘,未具體表明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因此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機關之上訴,全案就此確定。
肆、法院如何檢查設計責任?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機關與監造單位對設計提出了多項質疑,法院則透過專業鑑定報告與契約約定,逐一審查這些質疑是否能建立與事故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以下摘述三組代表性爭點之審查過程:
➊地質資料與契約工作範圍
關於機關與監造單位質疑設計單位於變更設計時,未要求重新辦理工址地質鑽探,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乙節,法院對照委託設計契約約定,確認設計單位之義務係依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資料進行設計,契約工作範疇並不包含要求設計單位自行辦理補充鑽探。法院綜合考量契約工作範圍、機關提供的鑽探點位於工址內、變更工法是為防範鄰損而非因地質因素,以及當時各方並未反映地質差異等情況,認為尚難僅因設計單位未要求補充鑽探,就認定其應負本次事故的責任。
➋設計強度與現場施工品質之落差
機關與監造單位質疑現場預壘樁強度不足,係因設計圖說未詳盡標示樁頭劣質水泥砂漿之敲除細節所致。法院採認鑑定意見指出,現場鑽心取樣試驗顯示,預壘樁水泥砂漿抗壓強度僅每平方公分17至62公斤,僅達原設計強度每平方公分175公斤之百分之十至三十五,無法承受原設計剪應力。預壘樁灌注過程中樁頭積聚劣質砂漿,施工廠商依設計圖示與工程慣例,本應敲除劣質砂漿,確保樁體達到設計要求之強度,此屬施工品質控管範疇。法院依本案鑑定及設計圖說,認為樁頭劣質砂漿敲除不足屬施工品質問題,尚難認定所指的設計標示不詳,與本次擋土牆位移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➌設計疑慮與實際破壞機制之關聯
關於規範適用與結構算定疑慮,機關質疑設計抗壓強度不符部分建築規範,監造單位則主張牆前填土日後可能遭挖除,不應將其提供之被動土壓力納入設計考量,且修復工程加大樁徑證明原設計過小。法院審查指出,機關援引之該項基礎構造設計規範,並非本案契約約定應適用之設計準則。鑑定檢核顯示,依原提供資料設計已考量避免超量位移所需之安全係數;事故發生時未發現牆前填土有遭挖除現象,機關與監造單位提出之理論計算,未能反映事故當時現場基樁材料強度嚴重不足、無法承受原設計剪應力之實際受力情況,不足以證明設計為事故原因。至於修復方案將樁徑由40公分加大為60公分,係配合事故後重建情境與機關指示所採行之處置,成品設計強度要求依然維持每平方公分175公斤,不能僅憑修復時加大樁徑,就認定原設計有疏失。
伍、為什麼不能據此扣抵報酬?
綜合上述爭點之審查,法院採認現場基樁材料強度嚴重不足與本次位移之關係,而機關所提出之各項設計疑點,尚不足以證明設計或變更設計造成本次擋土牆位移。
在法律效果上,機關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侵權行為或契約約定要求設計單位負擔修復費用,因無法證明設計疏失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損害賠償債權並未成立。機關既無得主張之損害賠償債權,其據以抵銷服務報酬之主張即不生效力。機關自應給付遭扣抵之各筆服務報酬875萬470元,並支付依判決所定各筆起算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此外,由於機關之損害賠償債權在實體上已被認定不成立,法院明確表示無須再判斷相關請求權是否罹於消滅時效,因此本案設計單位獲得勝訴,並非因機關求償逾期。依本案爭議脈絡,二審法院更正主文之真意,應理解為確認機關就本件擋土牆位移所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並非擴張至契約下其他無關之事項。
陸、報酬請求獲准,鑑定費為何仍未獲准?
設計單位雖在報酬及責任爭議上獲得有利判決,但另請求機關給付其所支出的144萬228元鑑定費,第一、二審均未准許。
法院仔細審閱相關會議紀錄後指出,初期會議曾作成由機關暫墊鑑定費、再依鑑定結果及契約追償之結論。然而到了後續檢討會議,機關已認定係設計缺失並要求設計單位負擔費用;其後開會時,係設計單位對機關之責任指摘存有疑慮,為了保全證據與證明自身無缺失,提出由其向土木技師公會申請鑑定。
會議紀錄顯示,各方僅係同意由設計單位作為申請人向土木技師公會申請鑑定,過程中並未達成由機關共同委託。法院未認定雙方曾達成共同委託的合意,也未認定機關曾承諾,在鑑定結果認為設計單位無須負責時,償付其支出的鑑定費。且機關檢附之修復費用明細中鑑定費亦記載為零元。法院據此認定,該鑑定係設計單位為了釐清責任疑慮而自行申請辦理,兩造並未建立由機關負擔費用之合意,故駁回設計單位對鑑定費用之請求。
這項判決結果呈現了重要界線:本案未能證明有相關費用負擔合意,在爭議處理中同意由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鑑定,並不等於同意共同委託並分擔鑑定費用。
柒、實務啟示與裁判界線
本案歷審裁判對於公共工程實務處理爭議,提供了以下具體啟示:
👉對機關之提醒:
機關應就所主張之設計責任及其與損害間之因果關係,提出足以支持之證據。若事故現場已呈現明確之施工品質缺陷,僅憑理論計算疑點或設計爭議,尚不足以劃上賠償等號。此外,若希望由相關廠商分擔鑑定費,宜事先釐清委託方式、墊付人及最終費用負擔,並留下明確紀錄。
👉對設計單位之提醒:
設計單位應依約遵循機關提供之資料與規範辦理設計。面對責任指摘時,應聚焦於事故現場之實際受力與破壞機制。若希望機關分擔鑑定費,宜事先確認委託與費用約定,避免事後求償無據。
👉本案之適用界線:
本案係法院依據具體證據,未認定設計或變更設計與本次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並不代表只要施工有缺失,設計就一律免責,亦不應過度解讀為法院認證設計完全毫無疑慮。
捌、總結及第三集預告
本案機關未能證明設計或變更設計,與此次位移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因此不能以所主張的修復費用債權抵銷服務報酬。至於鑑定費,法院未認定雙方就設計單位所支出的費用達成由機關負擔的合意,故該項請求也未獲准。
在釐清設計責任與事故因果關係後,當現場施工品質出現問題時,負責現場查核的監造單位又扮演何種角色?請繼續閱讀:〈第三集:監造篇-監造有疏失,賠償比例怎麼算?〉
本集關鍵字:#亞瑟邏輯學堂 #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公共工程履約爭議 #擋土牆位移 #工程設計責任 #相當因果關係 #服務報酬扣抵 #鑑定費用 #債務不履行 #侵權行為 #民法第227條 #民法第184條
本文稿由 AI 協助撰寫與製作。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學堂提供節目逐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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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184,227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184,227
★★一般工程實務查詢資源,非本案裁判依據★★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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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8-14-大家一起來找碴!談家人就是抹黑,還是公共利益問題?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的題目是〈談家人就是抹黑,還是公共利益問題?〉,內容如下:
選舉期間,在記者會或社群貼文裡,常會出現這樣的呼籲:「參選的是我,請不要傷害我的家人。」政治人物的親屬,不會只因這層關係,就必須接受對所有私生活的檢視,更不應遭受無端羞辱。反對人身攻擊、保護家人免於不實指責,是多數人都能認同的常情。
然而,當爭議涉及的並非私事,而是親屬經營的公司,獲得地方政府提供的補助時,事情便涉及公共資源的分配。此時,其他申請人想了解評估標準是否一致,市民想知道補助如何核定。這些關於程序的追問,是否也會因為牽涉到家人,就被視為不該提出的攻擊?
看見獲選者與首長具有親屬關係,又是否足以認定背後必然存在特殊照顧?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讓我們從一張青年創業補助名單開始,逐項檢視這些發言究竟能支持什麼結論。
★【虛構情境聲明】本集內容取材自公共資源分配與親屬受到檢驗的爭議類型,重新設計人物、制度及對話。城市、機關、企業與個人名稱均為虛構,不對應任何特定真實案件,亦不表示任何真實人物涉及不法。
霧岑市長選舉進入倒數階段,市府公布年度「青年創新育成與研發補助」獲選名單。其中,「岑禾織光設計」獲得八十萬元補助,負責人正是尋求連任的市長程硯禾的妹妹。
依據公開的計畫簡章,申請對象為設立登記未滿三年的中小企業,評選項目包括計畫創新性、商業可行性與經費配置合理性,不以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作為審查條件;獲選者須依核定項目支用補助款,並檢附單據辦理核銷。
地方記者查閱公告資料,確認該專案曾公開受理申請,也依程序組成評選委員會。至於個別申請案的詳細評選理由、申請時是否依適用規定揭露親屬關係、市長在本案有哪些職務權限並應如何辦理迴避,目前公開的簡略公告尚不足以完全得知。
名單公布當晚,地方網路社團出現一則受到廣泛轉傳的貼文,貼文並列放上獲選名單、市長兄妹合照,以及妹妹去年在歐洲度假的照片。貼文寫道:「公開申請不代表過程沒有問題,請市府說明:這家公司獲選的具體理由是什麼?公告中的評選標準,在這個案件上如何運用?市長本人有沒有過問審查流程?」
貼文接著寫道:「看看其他未獲選的青年創業者,為了湊研發資金兼差奔波;有人出國住五星級飯店,回國還能拿走全體納稅人的八十萬元,一般人靠企劃書,她多了一位當市長的哥哥。這筆補助到底是怎麼拿到的,大家心裡有數。」
隔天上午,市長競選團隊發言人對外說明,市長妹妹從事設計工作多年,一年多前成立公司,作品曾獲國際設計獎項肯定,本次完全是依公告程序提出申請。發言人表示:「不能因為哥哥參選,就把妹妹團隊的努力一筆勾銷。特定貼文將私人休假照片拿出來做文章,已經不是討論政策,而是在傷害家人。既然是公開申請,也有專業評選,就請讓事情回歸專業與她的工作,不要再追著家人做政治攻擊。」
貼文下方,一名未獲補助的申請人留言:「我不在意她去哪裡旅行,也不認為市長的親屬就絕對不能申請,我只想知道,評選委員會在評估不同企劃案時,標準是否完全一致。」
後續留言多集中在雙方的動機與立場。有人留言表示:「名單上有名字、親屬關係也是事實,難道還不夠明顯?如果不是哥哥當市長,她能拿到補助嗎?」也有人留言反駁:「連私人旅遊都要管,根本是刻意找碴抹黑!」關於評選標準與程序說明的討論,隨即被淹沒在對立情緒之中。
在決定支持特定說法之前,請先回頭檢視故事裡的發言與資訊,請帶著以下這三個問題,逐項拆解其中的推論。
➡第一,要求市府說明評審標準,與拿私人旅遊照片批評申請人,是不是同一種性質的討論?
➡第二,親屬身分加上獲選結果,這兩項確實存在的事實,足以支持哪些合理的疑問,又不能直接證明什麼?
➡第三,一則訊息若夾帶了不妥當的批評,是否意味著其中提出的程序疑問,市府就不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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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M168-14-大家一起來找碴!談家人就是抹黑,還是公共利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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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8-13-大家一起來找碴!一場演說很精彩,市政就能做得好?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的題目是〈一場演說很精彩,市政就能做得好?〉,內容如下:
有沒有過這樣的經驗?原本對一位候選人不太熟悉;聽完他的一場演說,卻突然覺得:「這個人,應該值得信任。」他不只說出你心中的擔憂,還把那些日常裡難以言喻的焦慮梳理得清楚貼切。面對提問,他沒有急著辯解,而是耐心聽完、誠懇回應。這時,我們很容易產生一種想法:能把問題看得這麼透徹,處事應該也很有辦法。
尤其當話題涉及孩子的安全,這種被同理的感受往往更加強烈。在民主社會中,我們當然可以欣賞條理清晰、真誠動人的演說,也可以肯定願意正視問題的發言者。然而,當我們從「他說得真好」,走到「我對他做好政策很有信心,甚至對其他市政也放心了」時,中間究竟還需要知道些什麼?
本集,就讓我們走進一場以「虐兒零容忍」為主題的市民座談會,一起看看:我們在聽演說時聽到了什麼,又在不自覺中替台上的人補上了什麼?
★【虛構情境聲明】本集內容中的人物、城市、事件與對話,均為邏輯分析與思辨使用,不影射特定個案,也不代表對真實人物能力或責任的評判。
澄穗市一處幼兒照顧場所傳出不當對待事件後,不少家長開始擔心:孩子年紀尚小,在照顧場所受了委屈往往說不清楚,大人究竟能不能及早發現?通報之後,體制真的能及時提供協助嗎?
一場以兒童安全為主題的座談會上,市長候選人邵允棠上台後,沒有立刻喊口號,而是先說:「每天把孩子送出門,家長託付的是照顧,也是一份信任,我們不能讓這份信任,只靠一句『請放心』來支撐。」會場漸漸安靜下來。
接著,他將兒童保護工作整理為幾個環節:事前如何減少風險、出現異常如何及早發現、接獲訊息如何妥善介入,以及孩子與家庭如何獲得持續支持。他強調,受理通報只是開始,後續必須有專人接續處理,不能讓家長在不同窗口之間反覆陳述。
一位母親起身問:「我們最怕反映以後沒人理,又不知道還能找誰。」邵允棠先用自己的話重述她的疑慮,確認她擔心的是:反映後是否有人接續處理,以及如何得知進度、找到聯絡對象。邵允棠接著回應,未來應由專責人員,主動告知聯絡方式、目前可說明的進度與後續安排,讓家長掌握狀況。
另一位從事第一線社福工作的市民提醒,第一線人員案量早已飽和,增加追蹤要求,也需要實質的人力支持。他點頭說:「這個提醒很重要。制度改善不能只增加表格與責任,卻沒有讓人員真正有時間了解孩子的處境。」
隨後,他提出增加專業支持、改善資訊銜接與建立進度追蹤機制等方向,並表示完整的人力配置、預算安排與局處分工,將由團隊整理後公布。演說最後,他說道:「虐兒零容忍,不只是事發後的憤怒。我們要讓孩子需要幫助的時候,有人看見,也有人接住。」台下響起掌聲,幾位家長頻頻點頭。
散場時,一位父親說:「他連第一線人員的困難都考慮到了,可見不是只看表面。細節雖然還沒公布,但方向這麼清楚,我對他把兒童保護做好,已經很有信心。」
旁邊的居民接著說:「我也是,本來還在觀望,今天聽完就安心多了,能把這麼複雜的事情想得周全,其他市政交給他,應該也能處理得有條有理。」
另一位居民則在一旁提出質疑:「這種話講得越漂亮,我越不放心,真正做事的人忙著解決問題,哪有心思安排這些感人的話?」
幾個人各有想法,一時誰也說服不了誰。先別急著選邊站,讓我們保留剛才聽完故事的感受,靜下心來看看各項判斷的依據。
回想座談會的情境,邵允棠在這場活動中展現了哪些具體表現?這些表現為我們提供了哪些正面線索,又有哪些環節是演說尚未涵蓋的?再看台下三位市民的反應:
➡第一位父親認為候選人能體察第一線困難,對他落實兒童保護「很有信心」。
➡第二位居民更進一步,認為能把保護孩子想得周全,「其他市政交給他,應該也能處理得有條有理」。
➡第三位居民則因演說動聽而降低信任,認為真正做事的人不會花心思安排這些話。
請試著想一想:三位市民各自依據的是什麼?哪些是現場確實觀察到的事實,哪些是根據個人印象所作出的推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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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133-6-邏輯推理遊戲:六組助選員跑三區,平均分配最穩嗎?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的題目是〈六組助選員跑三區,平均分配最穩嗎?〉,內容如下:
★【虛構情境聲明】本集取材自選舉期間各地爭取輔選人力的情境。文中所提及之城市、人物、活動與調度規則均屬虛構,不影射任何真實對象。遊戲中的權重分數僅供沙盤推演計分使用,不代表真實選票、支持度或當選機率。
星期五晚上,霧棠市A黨競選總部的調度中心收到三處活動的支援申請。甲區舉辦大型政策說明會,乙區安排在黃昏市場掃街拜票,丙區則由在地幹部深入社區拜訪。三場活動同時進行,各區都希望總部增派人力支援,但總部目前能自由調配的機動助選員,剛好只有六組。
一名工作人員提議:「三個地區各派兩組,每區都照顧到,大家沒有怨言,應該最穩妥吧?」負責調度的程硯禾並未立刻贊同:「對手陣營同樣掌握六組機動人手,如果我們平均分配人力,對手卻集中調度,我們真能守得住嗎?」
資深顧問葉知岫拿出代表甲方的藍色磁鐵與代表乙方的紅色磁鐵,放在地圖旁:「我們先把遊戲規則訂清楚,做一次完整的沙盤推演,看看在對手採取對我們最不利的調度時,哪一種安排能保住最好的成果。」
演練由甲方與乙方對抗,各自將六組機動助選員分配到甲區、乙區與丙區。雙方適用的遊戲條件如下:
每組助選員的規模、能力與服務時間均視為相同,評比時只比較各區投入的總組數。助選員必須以整組為單位派出,不能拆分,每組只能指派到單一地區。六組人馬必須全數派完,不得保留。某些地區可以派零組,也容許將六組全數集中在同一個地區。三個地區的活動在同一個時段同時進行。調度確定後,活動期間不得跨區調動,也沒有追加人力。
雙方皆清楚規則、總組數與各區權重分數,但不知道對手當前的具體調度。雙方各自將調度方案密封放入信封,同時拆封,任何一方都不能在看過對手的配置後修改。本次推演探討事先確定的一套固定配置,不採用抽籤或機率切換配置的方式。
三個地區的權重分數事先公布:甲區六分、乙區四分、丙區四分,三區總分合計為十四分。每個地區各自單獨比較雙方派出的組數,組數較多的一方拿走該區全部分數,另一方得零分;領先組數的多寡不另外加分。若雙方在某一區派出的組數相同,則該區分數由雙方平分,甲區平手時各得三分;乙區或丙區平手時各得兩分。若雙方在某一區都派零組,視為組數相同,依平手規則各得一半分數。
活動結束後加總三區得分,雙方總分合計固定為十四分。最終以累積總分判定高低,不以贏得的地區數量決定勝負。
葉知岫在白板上寫下「保底分數」四個字。「選定一套固定配置後,把它與對手所有合法的配置逐一比對,其中己方所得的最低總分,就是這套配置的保底分數。」換言之,無論對手採取哪一種合法的應對,己方的得分都保證不會低於這個數值。這不表示對手能事先得知己方配置,也不表示最不利的情況一定發生;這個標準是用來檢驗一套決策在面對最嚴苛的客觀考驗時,所能提供的最低保證。
本題要找出保底分數最高的全部固定配置,若有多套並列,則全部列出。
工作人員整理出三種代表性想法:
➡第一案(平均支援):甲區兩組、乙區兩組、丙區兩組。
➡第二案(依權重分數微調):甲區三組、乙區兩組、丙區一組。
➡第三案(重點支援):甲區四組、乙區一組、丙區一組。
程硯禾看著方案說:「這三份提案聽起來都合理,但保底表現未必最好。」葉知岫也提醒:「答案不一定在這三案裡面,所有合法配置都必須列入考慮。」
請您拿出一張紙和一支筆,接手甲方的決策進行推理,回答以下四個問題:
👉第一問:平均分配能保住多少分?若甲方採取「甲區兩組、乙區兩組、丙區兩組」,這套安排的保底分數是多少?請找出讓甲方得到最低分的乙方合法配置。
👉第二問:另外兩份提案比較穩嗎?分別推導「甲區三組、乙區兩組、丙區一組」與「甲區四組、乙區一組、丙區一組」的保底分數各是多少?它們是否優於平均分配?
👉第三問:所有配置中,最高能保住多少分?不限於上述三案,在所有合法的固定配置中,保底分數最高是多少?請找出所有達到最高保底分數的配置,並說明為什麼其他配置無法達到相同水準。
👉第四問:保底表現最好,是否就能保證獲勝?如果採用所有配置中保底分數最高的配置,能否保證甲方的最終總分高於乙方?若不能保證,請舉出一組具體的對戰配置加以說明。
答案與詳細推理過程,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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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8-12-大家一起來找碴!災情少一半,治水能力就好一倍?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的題目是〈災情少一半,治水能力就好一倍?〉,內容如下:
在公共討論中,當候選人拿出排版整齊的圖表,指著清楚標示出處的官方統計時,這類呈現可能增加可信度,讓讀者順著數字接受後續結論。
選舉期間,治水成果常是各方攻防的焦點。當競選文宣將四年前受災八百戶與今年受災四百戶並列,提出「淹水戶數減半,治水能力好了一倍」的說法時,確實容易吸引選民目光。如果經過一致標準的比較,能減少家庭受災,固然是值得重視的成果;然而,資料有正式出處,是否就保證兩筆數字放在一起比較是合理的?本集,我們走進一場氣氛熱烈的施政說明會,從邏輯推論的角度,細看一張看似完整的治水成績單。
★【虛構情境聲明】本集內容中的城市、人物、對話及數據均屬虛構,供邏輯
分析與思辨使用。不指涉任何特定政治人物、政黨或特定事件。
霂川市的地方選舉進入倒數階段,爭取連任的市長邵霂衡舉辦了一場施政成果說明會,簡報螢幕上秀出一張柱狀圖,兩根長條分別標示四年前的八百戶與今年的四百戶,上方寫著醒目的標題:「淹水戶數減半,治水能力好了一倍」。
邵霂衡向在場市民說明,市府這四年來推動排水改善工程、更新抽水機組,並持續辦理雨水下水道清疏,工程有沒有展現效果,數字就是最好的檢驗。接著,螢幕切換到完工排水設施的照片。台下一位在地居民發言表示,自家門前遇到大雨雖然仍會積水,但這兩年退水的速度確實比以往快了不少。這番來自生活經驗的分享,隨即獲得現場熱烈的掌聲。
邵霂衡說明結束後,記者檢視簡報提供的完整資料。文宣底部的附註列出兩份市府報告:四年前的資料來自「豪雨全市住宅淹水彙整」,今年的資料則取自「列管易淹水地區住宅淹水調查」。記者查閱兩份報告的調查說明,確認四年前的舊資料涵蓋全市各區,而今年的新資料僅涵蓋市府公告列管的易淹水地區。對照各自的統計頁面,八百戶與四百戶確實記載在案,均為完成複查的正式數據。
記者提問,市府為何選擇四年前的那場豪雨作為對照基準?競選團隊說明,那是市長就任初期災情最嚴重的一次事件,市民印象深刻,以該次災害作為起點,最能呈現這幾年的改善歷程。
記者進一步查看附件的氣象紀錄,發現四年前的降雨連續下了兩天,雨勢集中在平地市區;今年的豪雨則集中在一個下午,最大雨量出現在山區。面對兩次降雨特性的差異,團隊人員表示,每次降雨本來就難以完全相同,市府採用的都是公開報告,沒有更改數字,加上工程確實完工、居民也體會到退水加快,這些事實應該一併看待。
當晚,競選團隊將這段說明剪輯成短影音發布到社群平台,邵市長在片尾強調:「從八百戶降到四百戶,少了一半家庭受災,證明市府的治水能力比四年前好了一倍。」許多網友紛紛留言表示支持,認為有數據、有出處,成績相當有說服力。
在認同這份宣傳內容之前,請大家一起化身邏輯偵探,思考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兩份報告確實記載了八百戶與四百戶,但這是否足以證明全霂川市整體的淹水戶數減少了一半?
👉第二個問題,里民觀察到自家附近退水變快,這項真實體驗,能為整座城市的治水成效提供多少支持?
👉第三個問題,就算重新核對後,確認全市淹水戶數確實減少一半,把「災情減少一半」直接推論為「治水能力好了一倍」,中間缺少了哪些必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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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68-11-大家一起來找碴!外縣市做得到,我們照做就有效?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的題目是〈外縣市做得到,我們照做就有效?〉,內容如下:
每逢選舉,或是地方政府研議新措施時,我們常能聽到這樣的主張:「別的縣市已經做成功了,我們為什麼不跟進?」參考現成經驗,確實是公共決策中相當實用的一步。比起從零開始摸索,觀摩其他城市的具體做法、參考對方的推動成果,往往能幫大家節省不少嘗試的成本。
不過,當一項政策搬到了新的地方,除了看見別人拿出來的亮眼成果,我們還需要確認哪些事情,才能合理評估這項做法在本地是否同樣適用?當提案者提出「兩地條件相似,有信心看見成效」時,現有的資料真的足夠支持這項預期嗎?
本集,就讓我們走進一場有考察紀錄、有比較資料,也有成功範例的交通政見說明會,一起看看其中的推論過程。
★【虛構情境聲明】本集內容中的城市、人物、對話及數據均屬虛構,供邏輯思辨使用。不指涉任何特定政治人物、政黨或真實行政轄區。
每天早晨七點半前後,霧榆市幾所主要公立高中的校門外,總會湧入長長的接送車潮,不少家長必須先騎車或開車送孩子到校,再匆忙趕往公司打卡;如果讓學生自行搭乘現有的市區公車,又常因為需要中途轉乘不同路線,往往得提早許多時間出門。
為了解決這個長年問題,霧榆市長參選人游硯衡日前帶領團隊前往晴棠市考察,實地觀摩當地獲得許多好評的通學接駁專車服務。回到霧榆市後,游硯衡隨即召開了一場政見說明會。投影幕上播映著他在晴棠市拍攝的實況:學生依序上車,接駁車準時抵達校門,受訪的家長表示,自從孩子改搭專車後,家裡不必每天早起接送,通勤負擔減輕不少。晴棠市官方公布的資料也顯示,這項服務多數班次的載客情況良好,受訪家庭普遍反映每週自行接送的次數明顯減少。
游硯衡指著簡報上的比較資料說明:「晴棠市人口大約四十二萬人,我們霧榆市有四十一萬人;兩市的高中生總數都在一萬兩千人左右。同樣有跨區就學的交通需求,同樣面臨家長接送的困擾。既然兩座城市的服務對象與規模相近,對方也已經做出具體成果,我們引進相同的車型規格、比照其發車間隔(班距)與設站原則,有充分理由期待在第一學期就能讓參與家庭每週自行接送的次數明顯減少。」
隨行採訪的記者在發問環節提出了一項觀察:晴棠市的通學接駁路線,主要是沿著幾個大型高樓社區行駛,經由主要外環幹道,直達坐落在同個路段上的三所高中;但霧榆市的學生大多散居在市區外圍的各個聚落,主要高中則分別坐落在市區東側與西側。
記者詢問:「兩市學生居住的位置與學校分布不太一樣,團隊在提出效果預期前,是否已完成搭乘需求調查,掌握學生從哪裡上車、要到哪所學校?」現場一位住在東郊老社區的家長也提出顧慮,提到鄰近學生各自就讀不同方向的高中,如果專車要兼顧不同學校,行車時間可能會拉長;另一位家長則關心孩子放學後有時要參加社團活動,接駁時間是否能彈性配合。
游硯衡回應說明:「站點要設在哪裡、時間如何配合,正式上路前都可以再跟各校與家長協調,我們在預算中也預留了調整經費。只要大方向是正確的,依據這套成熟模式,我們很有信心在第一學期看到成果;至於細部站點的增減,上路後再持續微調即可。」
說明會結束後,一位與會的家長說:「以前聽政見總覺得抽象,這次看到別的城市已經做出了成績,聽起來確實讓人安心不少。」
聽完這場說明會,請大家先暫停腳步,仔細推敲眼前的資訊。游硯衡的提案有參訪影像、家庭使用回饋,也列出了兩座城市在人口與學生總數上的相似處。現在請思考三個問題:
➡第一,兩座城市在整體人口與學生總數上的相近,是否足以支持「本地實施後,能預期相近成效」的推論?
➡第二,記者與家長提到的居住聚落分散、學校分處東西兩側等差異,可能影響哪些營運結果?在何種資料補足後,提案者才有理由把它們視為上路後再微調的細節?
➡第三,如果反過來有人認為:「兩座城市地理分布不同,這套做法在我們這裡完全行不通,根本連考慮都不用考慮。」這樣的反對意見,推論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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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P133-5-邏輯推理遊戲:選戰中都說願意辯論,怎麼還可能破局?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的題目是〈選戰中都說願意辯論,怎麼還可能破局?〉,內容如下:
★【虛構情境聲明】本集取材自市政辯論邀約及形式協調的新聞情境。城市、人物、單位、偏好設定及決策程序均為虛構,不代表真實政治人物的動機,亦非描繪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的法定流程。標題為邏輯推演提問,並非真實事件的結論。
霧榕市即將舉行市長選舉,市民高度關心交通、公托與生活環境,期盼兩位候選人能同台說明施政藍圖。挑戰者岑沐岫公開提出邀請:「希望與鄔市長當面辯論,讓市民清楚比較雙方的主張。」尋求連任的市長鄔硯禾隨後回應:「我願意參加公開的市政對話。」
民間團體「榕燈公共論壇」隨即發出意向書,兩人都勾選「願意參加」。場地、日期、中立主持團隊與轉播經費迅速到位,活動海報草稿也已擬好。然而,當主辦團隊邀請雙方協調具體辯論形式時,籌備進度卻停滯不前。
鄔硯禾主張,重大政策需要完整、不被打斷的時間,才能把法規背景與執行進度交代清楚;岑沐岫則偏好交互提問,認為遇到回答不清楚時可以追問,讓市民更清楚比較雙方主張。志工看著兩份意向書,不解地問道:「兩人都表達了參與意願,場地也敲定了,為什麼形式還定不下來?」
為了解決分歧,主辦團隊提出三種形式供雙方選擇。三種形式的活動總長度完全相同,兩人的總發言時間等長,且皆全程直播,形式是唯一的待決事項。
➡第一種是「完整陳述型」:兩人輪流說明政策,再回答主持人預先準備的問題。過程中不能插話、不互相提問,也不另設追問。
➡第二種是「交互追問型」:兩人簡短開場後,輪流向對方提問;對方回答後,提問者可在規定時間內追問一次。
➡第三種是「市民提問型」:由主辦團隊公開徵集市民問題並進行篩選,由主持人提問,兩人輪流回答。主持人可要求澄清一次,候選人之間不能互相追問。
兩位候選人經過考量後,形成了明確的偏好排序。
鄔硯禾的偏好排序,從最喜歡到最不喜歡,依序為:完整陳述型、市民提問型、交互追問型、辯論取消。
岑沐岫的偏好排序,從最喜歡到最不喜歡,依序為:交互追問型、市民提問型、完整陳述型、辯論取消。
推演本題時,請依循以下明確設定:
➡第一,兩人都認為,任何一種形式辦成,都比「辯論取消」好。兩人的排序沒有並列,且排序固定不變。
➡第二,資訊完全對稱。上述規則、形式內容及兩人的偏好排序,雙方彼此心知肚明,也都知道對方同樣清楚這一切。
➡第三,決策準則純粹。兩人依列出的偏好做選擇,若結果確定可比較,就選自己較喜歡的結果。該排序已包含宣傳效果與形象等整體評價,不再外加選票或面子等得失。
➡第四,進入本題所述決策程序後,若依該程序未能選定形式,辯論即取消,沒有下一輪。本次只辦一場,不能事後修改方案,也不能交換其他利益。先前的意向書僅代表參與意願,尚未選定辯論形式。
主辦團隊考慮以下兩種不同的決策程序:
➊程序一:同時選擇。兩人各自從三種方案中挑選一種,裝入信封密封,同時交給主辦團隊,不能留白或複選,交出時看不到對方選擇。雙方事先沒有約定要共同選哪一種,開始同時選擇程序後,雙方也不能再聯絡協調。題目未提供各方案的選擇機率。拆封後,若兩人選擇相同,就照該方案舉辦;若不同,辯論直接取消。拆封後不能更改,也沒有第二輪。
➋程序二:依序提案。由一方提出方案,另一方決定接受或拒絕。不可還價、拒絕即取消、沒有下一輪。提案人一旦提議便保證出席。此程序有兩個獨立推演的版本:版本一:鄔硯禾提案,岑沐岫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接受就照案舉辦,拒絕就取消。版本二:順序對調,由岑沐岫提案,鄔硯禾只能選擇「接受」或「拒絕」。
請閱聽者依據上述條件,思考以下五個問題:
1.在程序一(同時選擇)中,全部九種可能搭配裡,哪些能辦成、哪些會取消?
2.在各搭配中,若假定對方選擇不變,自己單獨改選能否得到比現況更喜歡的結果?哪些搭配會讓雙方都不想單獨改選?造成取消的搭配是否具備這種穩定性?
3.兩人都把市民提問型排在第二順位,是否保證兩人必然會同時選中這種折衷方案?
4.在程序二(依序提案)中,依題目設定的偏好與規則,鄔硯禾先提案時最終會以何種形式舉辦?順序對調後結果是否改變?
5.若有人在程序二進行前公開宣稱「不採我的首選就拒絕」,在真正輪到他做決定時,這句話能否使他拒絕對方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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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說 EP-P133-5-邏輯推理遊戲:選戰中都說願意辯論,怎麼還可能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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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9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
第一集:總說明-擋土牆位移,修復費用該由誰負擔?
本集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的題目是《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第一集:總說明-擋土牆位移,修復費用該由誰負擔?》,內容如下:
某公共工程的擋土牆發生位移,經檢查後必須拆除重作,機關就事故處理支付了相關款項,並要求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分擔。這樣的處理看似直覺,但真正進入訴訟後,法院仍須逐一確認:各單位負有什麼義務?哪項工作出了問題?這個問題與位移有什麼關係?機關所主張的相關費用,又應由誰負擔?
本系列討論的案件,正好呈現這些問題,設計單位請求機關支付遭扣抵的服務報酬,獲得法院支持;施工廠商則被判決返還部分已領取的款項;監造案經過多次發回更審,依所附歷審資料記載,後來以和解終結。三案結果不同,必須回到各自的契約義務、證據與訴訟主張理解。
本集(第一集)先說明事故經過與三條訴訟主線,建立後續三集的基礎。本文僅依法院的裁判書及歷審資料整理,不推測未記載的和解條件或實際付款情形。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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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90-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擋土牆位移案:設計、監造與施工的責任爭議
第一集:總說明-擋土牆位移,修復費用該由誰負擔?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壹、從一座擋土牆看三種責任
某公共工程的擋土牆發生位移,經檢查後必須拆除重作,機關就事故處理支付了相關款項,並要求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分擔。這樣的處理看似直覺,但真正進入訴訟後,法院仍須逐一確認:各單位負有什麼義務?哪項工作出了問題?這個問題與位移有什麼關係?機關所主張的相關費用,又應由誰負擔?
本系列討論的案件,正好呈現這些問題,設計單位請求機關支付遭扣抵的服務報酬,獲得法院支持;施工廠商則被判決返還部分已領取的款項;監造案經過多次發回更審,依所附歷審資料記載,後來以和解終結。三案結果不同,必須回到各自的契約義務、證據與訴訟主張理解。
本集(第一集)先說明事故經過與三條訴訟主線,建立後續三集的基礎。本文僅依法院的裁判書及歷審資料整理,不推測未記載的和解條件或實際付款情形。
貳、工法變更後發生擋土牆位移
這是一件道路新建工程,機關分別委由設計單位辦理設計、施工廠商施作,並由監造單位辦理監造。
位移的擋土牆下方設有基樁,依判決中所討論的設計,擋土牆與基樁共同發揮抵抗水平推力的作用。施工初期,廠商提出原有基樁打設方式可能產生噪音及振動,影響周邊環境,機關召開會議檢討後,於一定影響範圍內改採預壘樁工法。這裡先掌握一件事即可:變更工法之後,設計要求、施工方法與品質查核必須相互配合,才能讓實際完成的構造物發揮預期作用。
民國九十六年四月,現場於辦理填築相關作業時,發現部分擋土牆位移,因而停止相關施工,並進行開挖、取樣及原因調查。依判決所引鑑定內容,部分基樁出現裂縫、包泥、樁徑縮小等現象,實際樁體的抗壓強度也明顯低於設計要求。
其中,工程會鑑定所引的鑽心試驗結果,約為設計強度的一成至三成五。法院據此檢查的核心,是現場基樁能否發揮應有的水平抵抗能力,以及樁體強度不足與擋土牆位移的關係。這些數據針對本案取樣及鑑定範圍,不能擴大解讀為整項道路工程的所有基樁都具有相同狀況。
參、同意拆除重作並未解決費用爭議
事故發生後,機關與設計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經過會議討論,同意將相關擋土牆拆除重作,後續並辦理契約變更。原有四十公分樁徑的擋土牆基樁,修復方案改採六十公分樁徑。
然而,同意採取修復方案,與同意最終負擔修復費用,仍是兩個不同問題。施工案判決即指出,各方雖已就拆除重建及修復方案進行處理,費用負擔卻未達成合意。
機關後來通知設計單位負擔百分之五十,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各負擔百分之二十五,並據以辦理相關扣款。但這是機關所主張的分攤安排,不能直接當成設計、監造及施工廠商均已接受的和解,更不能當成法院最後確定的責任比例。
施工廠商曾表示願意負擔一定比例,同時附帶要求機關日後不得再提出其他請求;機關則保留依後續責任判定求償的立場。法院認為,雙方對這些條件並未取得一致意見。因此,即使往來文件都提到同一個比例,也不表示整體爭議已經和解。
這段經過提醒我們,閱讀工程會議紀錄時,必須辨認哪些事項已經達成共識,哪些仍保留爭議。修復方案可以先確定,責任歸屬卻可能繼續爭執多年。
肆、同一事故走進三條訴訟路線
這三案並非全部由機關主動起訴,設計與監造兩案,分別由設計單位與監造單位請求機關給付報酬,機關則主張各該單位應負擔事故費用,因而以損害賠償債權抵銷應付的款項。
所謂抵銷,在本案可以理解為:機關認為自己雖然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但請領報酬的單位也應向機關賠償,因此主張在相應金額內相互扣除。
施工案的方向不同,機關先扣除部分款項,並支付其餘相關費用,之後另行起訴,請求施工廠商返還其中已經領取的款項。法院在這一案除了檢查施工品質,還須判斷廠商受領款項是否具有法律上的依據。
三個訴訟案有共同事故背景,卻不是同一項請求拆成三份。理解這個差異,才能理解為何設計單位請領報酬獲准,施工廠商卻須返還款項。
伍、設計案要查明設計與位移的關係
設計單位是否應負責,不能只從擋土牆已經位移這個結果倒推。法院須檢查機關所指的設計問題,以及那些問題是否造成這一次事故。
設計案中,各方曾爭執地質資料、基樁強度、設計規範及安全檢核等事項。法院參考鑑定後,認為尚無法證明擋土牆位移與設計或變更設計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換成通俗說法,就是機關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所指設計問題足以使設計單位對這次位移損害負責。
因此,機關主張以賠償債權抵銷服務報酬,未獲支持。法院准許設計單位請求給付875萬470元及相關利息,並確認本案所爭執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存在。這筆報酬涉及數項契約,不能全部說成這座擋土牆的設計費。機關其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裁定駁回。
法院判決結果的重點,是本次賠償與抵銷主張欠缺所需的因果關係證明。這不宜被解讀為法院對所有設計細節及長期安全問題都作了全面保證。第二集設計篇將進一步說明,法院如何區分設計上的質疑與本次事故的原因。
陸、監造案還要說明責任比例的根據
監造案的重要問題,是監造單位是否依其工作內容,對現場施工品質進行必要的查核。判決所討論的事項,包括工法變更後是否檢討施工品質及監造計畫,是否設置必要的檢查階段,以及是否注意樁頭劣質砂漿的清除情形。
其中一項關鍵差別,是送驗材料符合強度要求,與材料進入現場、完成施工後的樁體符合要求,不能混為一談。監造案原審所認定的問題,涉及施工過程中的包泥污染及成形樁體品質,並非單看原先材料配比是否合格,就能回答監造是否盡責。
不過,即使更審法院認為監造單位有疏失,仍須具體說明其應負擔的賠償金額。機關扣抵監造服務費尾款456萬9,561元,主張監造單位應負擔四分之一的修復費用。更審判決曾接受這項主張,但最高法院再次廢棄發回。
最高法院指出,鑑定曾提及機關未做工址調查、僅提供附近地質資料,又同意變更設計等情形,原審應進一步查明機關是否也對事故及損害具有部分原因與過失,並具體說明雙方造成損害的作用及過失程度,不能僅概括敘述後就採用四分之一的比例。這也不是最高法院已直接判定機關應負擔某個比例。
依「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所示歷審資料,這一案發回更三審後,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記載和解。所附資料未提供和解條款或金額,因此不能將先前更審採用的比例寫成最終確定結果。第三集監造篇將以這段歷程,說明監造注意義務與賠償金額,為何必須分開檢查。
柒、施工案追問已付款項是否應返還
施工案中,法院依鑑定及現場證據,認定預壘樁強度不足等施工品質問題造成擋土牆位移,並依本案契約約定,認為施工廠商應負擔相關拆除及重作責任。
機關就本案原四十公分樁徑擋土牆施作及拆除等相關費用,先扣除暫定由施工廠商負擔的部分,其餘1,370萬8,683元已給付施工廠商。法院認為,依本案契約及認定的施工瑕疵,廠商受領這部分款項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構成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這裡的不當得利,可以先理解為:某筆錢雖然已經付出,但收款人沒有保有這筆錢的法律依據。本案第二審就此改判機關勝訴,最高法院駁回施工廠商的上訴,維持返還上述款項及相關利息的結果。
這項結論仍有明確範圍,它不是說所有工程款一經發現瑕疵都須退還,也不能把原有擋土牆的費用,與改採較大樁徑的全部重建費用混在一起。第四集施工篇將進一步拆解款項性質、和解抗辯,以及法院為何採用不當得利作為返還依據。
捌、閱讀三案時應保留的界線
👉第一個界線,是工程現象與法律責任。
擋土牆位移、現場樁體強度不足,是追查責任的重要起點;各單位究竟負有何種義務、違反義務與損害有何關係,仍須依各案證據判斷。
👉第二個界線,是工作疏失與負擔比例。
即使法院認為某項工作未盡注意,仍須處理損害範圍及金額。本案監造訴訟反覆發回,就顯示比例需要具體理由,不能把協調過程中的數字直接當成答案。
👉第三個界線,是判決金額與實際取得的款項。
設計案處理應付報酬,監造案爭執尾款扣抵,施工案處理已付款項返還;三案金額不能直接相加,當成機關最終收回的總額。尤其監造案後來和解,「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所附歷審資料未記載和解條件,現有來源也未完整呈現各款項實際清償的情形。
本案讓我們看見,工程修復與責任釐清可能有不同的時間進程。要回答費用該由誰負擔,必須先把工作內容、事故原因、款項依據與訴訟結果逐一對準。下一集將從設計單位的角度,討論機關為何不能僅以設計有疑點為由,扣抵其服務報酬。
玖、參考來源與與查核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主要參照第2至4頁及第9至17頁。用於事故與工法變更背景、設計責任、因果關係、服務報酬及抵銷結果。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26號民事裁定,第1至2頁。用於設計案第三審以程序理由駁回上訴的結果;不將該裁定寫成重新調查工程事實的實體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民事判決,第1至5頁。用於監造案爭議、原審判斷與最高法院廢棄發回理由,並區分原審認定與最高法院要求續行調查的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主要參照事實及理由中費用分擔、和解抗辯及不當得利部分。用於機關主張的分攤比例與施工案款項背景。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22號民事判決,第1至4頁。用於現場品質、和解是否成立、相關款項返還及第三審結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號歷審裁判,第1頁。此為所附司法院歷審資料,僅據以記載後續和解及日期;未取得和解筆錄,不推論條款、金額或責任比例。
本集關鍵字:#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設計疏失 #監造疏失 #公共工程 #道路工程 #損害賠償 #設計責任 #監造責任 #地質調查報告 #工程災變 #工程監測 #施工計畫 #抵銷 #鑽心試驗 #廢棄發回 #不當得利 #工址調查
本文稿由 AI 協助撰寫與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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