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8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看施工、設計、監造與機關責任
公共工程的生命週期動輒數十年,從初期的設計、施工、監造,到完工後的長期維護與管理,每一個環節都攸關公共安全。一九九八年完工的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在通車營運約二十一年後,於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上午發生無預警的斷裂坍塌。當時一輛油罐車正行經橋面,隨著橋體崩塌墜落並起火燃燒,橋下停泊的多艘漁船也遭巨大鋼構壓毀,最終造成六名外籍漁工不幸罹難、多人輕重傷的重大悲劇。
這起震驚社會的斷橋事故,在後續的檢調與法院審理過程中,實際上發展出了兩條各自獨立、但經常被外界混淆的責任線。第一條線是直接探討「斷橋死傷責任」的肇因鏈,範圍涵蓋了建橋時期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監造單位,以及後續接手維護管理的機關。第二條線則是機關在事故發生後,全面清查橋梁管理狀況時,意外發現的「檢測資料不實案」,該案涉及特定檢測廠商在執行橋梁檢測時的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這兩條案件線在法律因果關係上各自獨立,不可直接畫上等號。本集將依據現有法院判決,以客觀的工程法律視角,逐一釐清這兩條責任線上的各方主體,究竟承擔了何種已被法院認定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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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81-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從南方澳斷橋看施工、設計、監造與機關責任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壹、引言:同一事故,形成兩條不同的責任線
公共工程的生命週期動輒數十年,從初期的設計、施工、監造,到完工後的長期維護與管理,每一個環節都攸關公共安全。一九九八年完工的宜蘭南方澳跨港大橋,在通車營運約二十一年後,於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上午發生無預警的斷裂坍塌。當時一輛油罐車正行經橋面,隨著橋體崩塌墜落並起火燃燒,橋下停泊的多艘漁船也遭巨大鋼構壓毀,最終造成六名外籍漁工不幸罹難、多人輕重傷的重大悲劇。
這起震驚社會的斷橋事故,在後續的檢調與法院審理過程中,實際上發展出了兩條各自獨立、但經常被外界混淆的責任線。第一條線是直接探討「斷橋死傷責任」的肇因鏈,範圍涵蓋了建橋時期的施工廠商、設計單位、監造單位,以及後續接手維護管理的機關。第二條線則是機關在事故發生後,全面清查橋梁管理狀況時,意外發現的「檢測資料不實案」,該案涉及特定檢測廠商在執行橋梁檢測時的文書登載不實行為。這兩條案件線在法律因果關係上各自獨立,不可直接畫上等號。本集將依據現有法院判決,以客觀的工程法律視角,逐一釐清這兩條責任線上的各方主體,究竟承擔了何種已被法院認定的民事與刑事責任。
以下判決作為本集分析素材,並非逐案完整評析。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貳、先看判決全貌:哪些責任成立,哪些沒有成立
在深入探討各項工程細節之前,我們先整體鳥瞰目前法院針對各方主體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全貌,以避免將不同案件的結果混淆。
在「檢測資料不實案」中,檢測廠商的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共同指示分包人員在系統登錄他人姓名,並於部分橋梁使用與實際檢測者不符的他人照片,經二審判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確定。但該案並未被認定為導致斷橋的肇因。
在「斷橋死傷刑事案」中,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施工廠商的負責人、工地主任、分包工地負責人,以及派駐現場的監造人員,因未按圖施工及未確實按圖監造,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然而,同案中負責橋梁維護管理的兩名機關主管,則因檢方不足以證明兩人具有明確的注意義務及預見、避免可能性,因而諭知無罪。
在「斷橋民事賠償案」中,民事一審判決認定設計與監造單位的公司法人,必須為其設計疏失與受僱人的監造過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據共同責任的內部分擔原則,認定完工後養護未落實為事故主因,設計及監造過失則為次因,判命設計與監造單位負擔百分之三十的分擔比例。
參、橋梁如何失效:從防水不足到吊索連鎖斷裂
要釐清法律責任,必須先還原橋梁失效的物理過程。南方澳大橋是一座橋長一百四十公尺的雙叉式單拱鋼結構橋,橋面重量主要依賴十三條吊索懸吊於主拱圈上。法院參酌運輸安全調查及多份專業鑑定、分析報告後認為,橋梁崩塌並非單一外力所致,而是一個歷經二十一年的劣化過程。
從工程因果鏈來看,原設計圖說要求在吊索端錨系統的上、下錨頭處,必須裝設金屬製的錨碇套筒,並在外部包覆喇叭狀的防水罩元件,以確保防水與密接。然而,現場實際施作時,卻僅在吊索外部套上不具密接功能的塑膠套管,並在大梁橋面板上方裝設方形金屬箱體,接合縫隙處僅以一般樹脂類填縫膠充填。這種填縫膠在長年面對漁港海風吹襲、高濕度環境以及車輛通行震動下,極易發生硬質劣化、脫離並產生縫隙。更關鍵的是,下方的錨碇構造呈現一個開口向上的碗狀空間,當雨水沿著塑膠套管外壁縫隙滲入後,便在這個碗狀空間內形成長年無法排除的積水,吊索底部的鋼絞線與錨頭長時間接觸含有鹽分且無法排出的積水,發生了嚴重的鏽蝕。事故發生前,部分吊索的有效斷面積比例甚至只剩下兩成多。
當油罐車行駛至受損最嚴重的吊索附近時,車輛的活載重加上橋梁本身的靜載重,瞬間超過了該條鏽蝕吊索的極限承載力,吊索斷裂後,引發了結構應力的重新分配,其他同樣鏽蝕嚴重的吊索無法承受轉嫁而來的龐大拉力,產生連鎖斷裂反應,最終導致整座橋梁失去懸吊支撐而崩塌。刑事與民事法院皆從這個物理失效過程中,分別檢視了設計、施工與監造環節的各自過失。
肆、檢測資料不實案:文書犯罪成立,但不是斷橋肇因判決
南方澳大橋事故發生後,機關清查另件橋梁檢測契約,發現檢測人員姓名及照片登錄不實。該案與斷橋事故同樣涉及橋梁安全管理,但現有判決並未認定不實資料就是南方澳大橋的檢測資料,也未認定其與斷橋死傷具有因果關係。
二〇一八年間,一家檢測廠商向當地機關承攬了橋梁檢測及巡查作業,契約要求必須使用官方的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登錄,因檢測人力不足,檢測廠商的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將部分鄉鎮的檢測工作分包給外部人員,在這些外部人員中,多數分包人員不具契約要求的檢測資格;另有一名分包人員雖具有檢測資格,仍依指示登錄他人姓名及照片,但判決未認定其知悉資料登錄不實。
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共同指示分包的現場人員,在系統內點選輸入檢測廠商內部其他人員的姓名,並於部分橋梁使用與實際檢測者不符的他人照片,使系統顯示的檢測人員姓名、照片與實際執行者不一致。隨後,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再將這些含有不實紀錄的電子檔案,彙整成期中與期末報告正式提交給機關。
法院審理後認定,這兩名被告明知契約規範,仍指示他人登錄不實資料並上傳照片,足以影響機關對於橋梁管理、維護與檢測的正確性,因此判定兩人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定讞。至於檢方另起訴的詐欺取財罪,法院認為,契約雖要求檢測人員具備一定資格,但未將此項要求明確約定為主要工作;相關人員亦確實到場執行檢測,具資格的計畫主持人事後曾進行書面審查,因此不足以證明兩名被告具有詐欺取財的不法所有意圖。
現有判決已認定的是檢測資料不實的文書犯罪;未認定的是該檢測廠商對斷橋事故的民事或刑事肇因責任。
伍、施工人員的刑事責任:未按圖施工如何成為事故原因
在斷橋死傷的刑事一審判決中,法院詳細檢視了二十一年前建橋時期的施工行為。刑事一審判決認定,未按圖施工使端錨系統欠缺原圖說要求的密接及防水保護,造成雨水滲入、積存及鋼材鏽蝕,是事故原因之一;相關過失與死亡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受審的施工主體包括施工廠商的負責人、現場工地主任,以及分包端錨系統的工地負責人。
施工廠商負責人雖辯稱自己僅負責財務與資金調度,不懂工程技術,但法院調查發現,該負責人實質參與了材料的跨國採購、進口報關,並與分包廠商接洽議價及參與驗收,法院認定其對工程具有實質掌控與監督權限,負有督促下屬與分包廠商按圖施作的注意義務,不能以不懂技術為由卸責。
至於現場工地主任與分包負責人,作為第一線的執行者,本應依據圖說裝設密接的金屬錨碇套筒與喇叭狀防水罩,但實際施作時,卻僅以不具密接功能的塑膠套管與填縫膠替代。法院認為,這三名人員在客觀上均有能力注意並按圖施工,卻疏未注意,任由關鍵防水構件付之闕如,導致日後雨水滲入積存。法院認定這項未按圖施工的過失行為,與二十一年後橋梁坍塌致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刑事一審判決處施工廠商負責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現場工地主任及分包負責人各處有期徒刑二年。
現有刑事一審判決已認定的是具體參與施工行為的自然人應負過失致死刑責;本報告所引用的民事判決,並未就施工廠商法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作成判斷。
陸、設計單位的民事責任:防水耐久性與排水的雙重不足
事故發生後,機關先行墊付了數億元的賠償金,隨後向當年的設計與監造單位(公司法人)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在民事一審判決中,法院參酌多份專業調查及鑑定報告後,認定設計在長期防水及排水方面存在不足。
法院依據專業鑑定指出,原設計在吊索保護套管與底座相接處的防水措施效能不足,僅仰賴填縫材料,容易因時間與環境因素劣化,無法長期維持水密性,這是設計上的第一項缺失;另一項關鍵缺失在於,設計將下端錨碇構造規劃為一個開口向上的碗狀空間,卻沒有在底部設計任何排水孔或導水設施。這種槽狀空間一旦有水滲入,便無法自然排出,形成封閉的積水池。
法院認為,設計單位從事公共工程設計,應當預見鋼結構材質可能發生鏽蝕的危險,並妥善規劃排水機制。設計單位未能預見填縫防水無法持久,且疏於設計排水孔,創造了端錨系統長期泡水生鏽的遠因,因此被認定在民事上必須為其設計疏失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現有民事一審判決已認定的是設計單位公司法人,防水與排水設計不足的民事賠償責任;未認定設計人員個人有責任。
柒、監造單位的責任:材料查驗與按圖監造是兩件事
監造單位在公共工程中扮演著代替機關把關品質的關鍵角色。本案中,無論是派駐現場的監造人員(個人),或是其所屬的監造單位(公司法人),均被法院認定具有過失。
在刑事一審中,派駐現場的監造人員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名人員辯稱自己曾審核材料進口報單,並提出材料查驗紀錄。但法院明確指出,確認材料來源合法,不等於確認了實際施作工法符合圖說,圖說白紙黑字要求安裝金屬防水罩,現場卻沒有施作,監造人員未能透過實地查驗發現這項明顯缺失並予以糾正,顯然未確實按圖監造。
在民事一審中,民事案件的被告是設計監造公司。法院除認定公司本身有設計及監工過失外,也認為公司未證明對現場監造人員的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因此應就其職務過失負責。
需要釐清的責任界線是:現有民事一審主文僅直接命設計監造單位(公司法人)給付賠償金,並未直接命現場監造人員個人賠償;而刑事一審判決中被判處刑罰者則是具體參與行為的現場監造自然人,並未對公司法人宣告刑罰。
捌、機關與維護管理:組織養護疏失與個人刑事無罪並不矛盾
本案最核心且常引起外界誤解的段落,在於機關與維護管理單位的責任認定。民事一審判決認定機關未落實橋梁養護管理,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刑事一審判決卻諭知機關的兩名工務主管無罪。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其實並不矛盾。
在民事一審判決中,法院從組織與管理制度的角度出發,指出機關身為這座橋梁的法定與契約管理養護單位,負有維持橋梁安全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南方澳大橋是一座結構複雜的特殊性橋梁,但維護管理單位自改制接手後,未曾自行辦理南方澳大橋的橋梁檢測。期間雖有其他機關於一般橋梁檢測中將該橋納入目視檢查,但未針對吊索端錨系統進行足以發現隱蔽鏽蝕的詳細檢測;事故前3年7個月則未再辦理任何橋梁檢測。民事一審判決認定,完工後養護未落實為事故主因,設計及監造過失則為次因。
然而,在刑事一審判決中,兩名獲判無罪的工務主管是機關所屬的管理人員。刑事法院的審查標準聚焦於個人是否具備過失致死罪的要件,法院調查發現,在事故發生前,上級主管機關並未提供明確的特殊性橋梁檢測指引,或作業規範給基層單位。在缺乏明確的作為義務規範下,檢方未能證明這兩名管理人員違反了具體的注意義務。
法院並指出,先前目視檢測沒有發現端錨鏽蝕,檢測報告也未對吊索端錨系統提出修繕建議;兩名主管任內則已依可見缺失辦理相關修繕,並編列後續檢測及補強預算,只是事故發生前尚未執行。法院因而認為,檢方不足以證明兩人能預見並防止事故,因此,法院判決這兩名政府機關所屬的管理主管無罪。
現有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是機關組織在橋梁養護及管理上具有疏失;未認定的是機關二名管理主管均應因此負責。
玖、機關賠付後可以求償多少
事故發生後,機關為了及時撫慰被害人,先行墊付了包括罹難者賠償、傷者醫療與財物損失等各項善後費用。在法律上,機關賠償被害人後,法院認定其屬於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清償人,得在合法清償範圍內承受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權利。
但是,機關只能請求設計監造單位應負擔的比例,不能把所有賠付及善後支出一併轉嫁。法院逐項審核機關已支付的款項,扣除欠缺賠償法據、因果關係或舉證不足的項目後,認定得列入內部分擔計算的損害總額為一億五千一百五十九萬五千一百四十四元。
接著,法院類推適用民法上的「過失相抵」規定,依據雙方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強弱,決定共同責任人的內部分擔比例。依民事一審判決的共同責任內部分擔,設計監造單位負擔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機關一方自行承擔。
經計算後,機關提出了數億元的求償項目,法院逐項審查後,認定其中一億五千一百五十九萬五千一百四十四元得列入內部分擔計算;再依設計監造單位百分之三十的分擔比例,判命其給付四千五百四十七萬八千五百四十三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現有判決已認定的是民事一審的內部分擔比例;這是一審判決的結果,尚不宜直接稱為最終責任比例。
拾、哪些請求未獲法院支持
在這場求償訴訟中,機關提出了數億元的求償項目,但法院最終並未全數支持,理解法院駁回的理由,有助於釐清工程法律的求償邊界。法院未予支持的項目主要分成三類:
➡第一類是「法律不適用」
機關主張大橋設計違反了《建築法》與《建築師法》。但法院指出,橋梁屬於交通基礎設施,非上述法律定義的建築物;且現場監造人員並非執行專屬技師業務,故拒絕適用《技師法》來加重其責任。
➡第二類是「純粹經濟損失」
機關墊付了許多因斷橋導致周邊經濟活動受阻的補償金,例如南方澳魚市場減收的管理費、當地加油站的營業損失,以及眾多漁船因航道受阻無法出港作業的漁業損失。法院認為,這些項目屬財產權未受直接侵害所生的純粹經濟損失,在本案所主張的侵權行為請求權基礎下,不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保護範圍,因而未予支持。
➡第三類是「舉證不足」
機關主張斷橋事件使其遭到外界誤解,嚴重損害了機關的商譽及信用,求償一千萬元。但法院認為,機關身為獨占性的政府機關,並無倒閉風險,且機關未能提出具體證據證明其信賴度受損對達成設立目的有何重大影響,因此商譽賠償的請求亦不獲支持。
拾壹、工程完成21年後為何仍可能追訴
本案在工程界引發的重大疑問是:橋梁早在一九九八年就完工,為何二十一年後還能追訴當年施工與監造人員的刑事責任?這是否違反了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最高法院在重大建築倒塌案件中指出,過失致死罪是以死亡結果為成立要件的結果犯。在死亡結果發生以前,犯罪構成要件尚未全部實現,因此追訴權時效尚未起算。追訴權的時效,必須從犯罪成立之日(也就是斷橋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那一天)才開始計算。
因此,即使工程已完成多年,只要死亡結果後來發生,檢調仍可能依法追訴。當然,「仍可追訴」不等於「必然有罪」。法院在審理時,仍須個別嚴格證明行為人是否有注意義務、有無預見及避免的可能性,以及其當年的過失行為與最終的死亡結果之間,是否確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拾貳、結論:責任鏈必須逐環證明,不能概括連坐
本案提醒工程參與者:設計應考量構造長期耐久性,施工及監造應落實圖說要求,檢測資料必須如實呈現,維護管理制度也應依橋梁結構特性建立適當的檢測方法。至於法律責任是否成立,仍須回到各主體的具體義務、違反行為、預見及避免可能性,以及與損害結果間的因果關係逐一判斷。綜合現有判決來源,我們可得出以下責任邊界:
➡對於「檢測廠商」,現有確定判決認定,計畫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因指示登錄與實際檢測者不符的人名,並於部分橋梁使用他人照片,成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尚未認定其造假行為是導致斷橋的肇因。
➡對於「施工廠商」,刑事一審判決認定具體參與施工的個人因未按圖施工成立過失致死罪;本報告所引用的民事判決,並未就施工廠商法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作成判斷。
➡對於「設計單位」,現有民事一審判決已認定其防水與排水設計不足的民事賠償責任;未認定設計人員有任何責任。
➡對於「監造單位」,刑事一審判決認定現場監造人員因未確實按圖監造成立過失致死罪;民事一審則認定公司應就自身的設計、監工過失,以及受僱人執行職務的過失負責。
➡對於「機關或維護管理單位」,現有民事一審判決已認定機關具有未落實養護的管理疏失(按內部分擔比例承擔百分之七十);同時,刑事一審判決認為檢方不足以證明兩名管理主管具有明確的注意義務及預見、避免可能性,因而諭知無罪。
EP-S42-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檢測顧問公司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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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67-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南方澳斷橋案-設計與監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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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公共工程 #斷橋案 #過失致死 #業務登載不實 #損害賠償 #未按圖監造 #結果犯 #純粹經濟上損失 #過失相抵 #連帶賠償責任 #清償代位 #隱蔽工程 #養護維護 #相當因果關係 #工程法律 #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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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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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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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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