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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3年04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近期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7部未成年少女性影片,引發社會關注「兒少性剝削」議題。根據衛福部統計,台灣每年通報的兒少性剝削受害者逐年上升,2022年更是有超過2200名受害者通報,且男性受害者佔超過三成。究竟什麼是兒少性剝削?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的適用年齡是幾歲?當發現身邊有受害者時該如何通報?兒少性剝削是什麼?性剝削的範疇為何?

    根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定義,「兒少性剝削」的具體行為有以下四種:

    1.讓兒童或少年進行有對價的性交或猥褻行為

    2..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或其他類似行為

    3.利用兒少性交或猥褻行為供人觀賞

    4.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

    後兩者觸法行為是隨著網路、手機等科技越來越發達,在 2017 年納入的新型態犯罪。簡言之,任何利用兒童或少年進行性交或猥褻相關行為,無論在線上線下場合,都可構成「兒少性剝削」。
    30 min
  • 113年04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施昱廷檢察官

    2. 法務部檢察司郭永發司長

    3.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何謂提出告訴?被害人與告訴人有何不同?告訴人可以做什麼?何謂提出告訴?被害人與告訴人有何不同?告訴人可以做什麼?

    案例事實:

    某甲在網路上看到詐騙集團的投資訊息,信以為真而匯款至指定帳戶被詐騙金錢,向警方報案製作筆錄,表達自己被詐騙之過程。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不一定要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仍會訴追犯罪者,某甲表達要提出告訴,在未來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時,是否會有不同?有沒有實益?何謂「告訴」?

    雖然目前刑事訴訟法有新增被害人訴訟參與的規定,但必須是檢察官起訴後至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才有適用,且限於特定之犯罪,並向法院聲請訴訟參與,無論在適用範圍及程序,都與直接提出告訴有所不同。被害人的告訴權是如何取得的?

    告訴與告發有何不同?

    上訴人是原告嗎?刑事告訴與自訴有何不同?什麼是告訴?誰可以提出告訴?不是被害當事人可以提出告訴嗎?


    2. 憲法法庭死囚生死辯 法務部7理由表達合憲

    台灣目前有37名定讞死囚尚未執行,憲法法庭將在4月23日展開死刑存廢的「生死辯」,法務部為此籌組訴訟因應小組,?集相關資料並積極召集學者專家多次開會研商,擬定言詞辯論意旨書,提出7大理由堅定表達死刑制度合憲的立場,並於今(4/16)日將辯論意旨書送憲法法庭。這次的言詞辯論,將由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帶領訴訟團隊表達法務部認為合憲的立場,希望維持憲法法庭向來死刑合憲的見解。


    3. 嚴懲詐欺犯罪 法務部:高額或3人以上擬提高刑責、3犯不得假釋

    法務部今天說,配合政院研議打擊詐欺專法,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2大方向研擬草案,高額詐欺或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提高法定刑責3年以上10年以下並提高假釋門檻。法務部表示,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或是3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依現行刑法規定,無法全面評價行為惡性及真正發揮遏止效果,有必要提高法定刑責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30 min
  • 113年04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周慷妮檢察事務官

    2. 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靈骨塔詐騙使用的手法有那些?如何避免遭詐騙(遇到詐騙該怎麼辦)?

    1.所有與業務員的對話均需留下白紙黑字或錄音

    2.對方提供之文件務必留下影本

    3.與相關政府單位查證(稅金、反詐騙專線)

    4.所有款項交付須以匯款方式,留下流向紀錄

    5.不簽任何契約,除了委託書

    6.不可出示權狀正本或交付身分證、印章


    2.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可能的刑事責任?提供帳戶+提領款項將成立詐欺、洗錢罪之正犯:在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依據該成員的指示將詐欺贓款從自己的帳戶內提領交給其他成員,或以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的情況下,實務上認為此時行為人已經是詐欺集團的成員,並已經從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且與詐欺集團的其他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將成立詐欺取財、洗錢甚至加重詐欺取財罪的正犯,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與刑責為?什麼是洗錢詐騙?提供帳戶給別人,小心觸犯洗錢防制法!

    洗錢罪 一般洗錢罪構成要件與刑責為?什麼是洗錢詐騙?提供帳戶給別人,小心觸犯洗錢防制法!

    洗錢意思是犯罪者將不法手段所取得之財物,經金融機構交易流程轉為合法資金,又稱洗黑錢。洗錢目的包含讓執法單位難以追查犯罪、無法扣留犯罪所得。

    只要是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均恐成立洗錢罪。

    洗錢意思是什麼?

    什麼是洗錢定義?

    何謂洗錢的三個階段?
    30 min
  • 113年04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官

    2. 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

    2.法務部 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淺談戒具使用及偵查不

    公開!針對日前保母虐死案將兒福聯盟社工上銬帶走之事件,引發軒然大波,主要之爭議在戒具使用有無失當,及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之相關規定,茲討論如下:

    戒具使用之標準?違反偵查不公開的法律效果?

    A: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7]規定,違反偵查不公開者應負行政或刑事[8]責任。特別要注意的是,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因此,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然而,從近年八里雙屍案[9]和南港小模姦殺案[10]中,媒體在偵查階段對犯罪嫌疑人的報導,將使犯罪嫌疑人承受巨大的社會輿論,即便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對當事人仍會造成無可回復的傷害,因此不可忽略媒體報導的影響,更應從消息源頭落實偵查不公開原則。


    1. 詐欺集團收水之蒞庭論告

    犯罪事實:A於民國某年間,加入姓名年籍不詳、暱稱「無名」等成年人所屬為人數三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並於某日招募B加入本案詐欺集團,B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本案集團,C亦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由A及B擔任車手,C則擔任收水手。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某日假冒某分局偵查隊隊長,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因其涉犯刑事案件,需繳交現金及提款卡供調查使用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所約定之時間、地點,交付若干款項、提款卡予A,並由A、B依「無名」之指示接續自ATM提領款項後,將贓款於下列地點均交付於C,將詐得財物逐層上繳,以迄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3人因而分別依序獲取若干之報酬。本案犯案模式及特點:

    1.得手之贓款均放置公共場所之垃圾桶轉手他人製造斷點2.A、B放置贓款至垃圾桶後,C隨即到場取贓確保款項轉手成功3.C租車期間與本案犯案時間全吻合4.依據監視器影像續追查甚至查出C交付第2層收水。配合監視器影像、PPT與時事議題進行論告(詳現場廣播說明)

    判決理由?虛擬貨幣相關案例:水房「收水」刑責,可能無罪嗎?


    2.嚴懲詐欺犯罪,落實被害人保護;配合行政院打詐專法,強化執法利器:

    行政院為打擊詐欺犯罪,研議訂定打擊詐欺犯罪專法,藉由加強行政監管及提高刑事處罰雙管齊下,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行政監管部分,希望藉由強化金融、網路、電信等監管機制,從源頭攔阻詐騙,達到減少民眾接觸詐騙訊息、減少誤信機會、減少財產損害等三減目標。刑事處罰部分,對於已發生之詐騙犯罪,本部身為打詐國家隊懲詐面向主責機關,為能彰顯政府對於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之重視,從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方向研擬草案,強化打擊詐欺執法工具,同時落實犯罪被害人保護。

    本部就嚴懲詐欺犯罪及保護被害人兩大面向,研擬打詐專法重點如下:

    高額詐欺或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提高法定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高額財產損害,或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犯罪,並結合假冒公務員、利用廣播網路管道散布、透過深度偽造等特殊犯罪手段,對民眾危害性甚高,此類犯罪行為,依現行刑法規定,無法全面評價行為之惡性及真正發揮遏止效果,因而有必要提高法定刑責為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以嚴懲詐欺犯罪並保障人民財產。


    精進觀護職能,深化觀護業務, 法務部辦理全國觀護人職能訓練暨業務研討會
    30 min
  • 113年04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周益右毒品個管師

    2.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莉琄(ㄒㄩㄢˋ) 檢察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接住即將逝去的

    生命-找回家人的支持(往生)李金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更生人)

    第一級:有工作,或工作意願強(追蹤輔導1~3個月)

    第二級:待業、工作不穩定或工作意願弱(追蹤輔導3~6個月)

    第三級:高風險家庭(家庭支持方案)、(追蹤輔導6個月以上)

    追蹤訪視行為觀察:分會到訪時案主穿著內褲與上衣坐於床上,外觀瘦弱、頭髮凌亂且指甲過長無修剪,眼神空洞呆滯,說話有氣無力,無法正常對談,僅能簡單回答,於下床領取物資時需扶助外物才能行走,案主自述身體不舒服不太想動,已經好幾天沒有洗澡吃東西只有喝水;案主於領取分會物資後有著急打開進食,但無法自行開罐,有請求分會協助。


    2. 路邊的水果不要亂採─#談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

    議題發想:案例:小明經過芒果園時,看見芒果園內的芒果結實累累,又沒圍籬笆,一時貪心,就直接進入芒果園,偷摘了5顆芒果,要離開時,被果園主人發現,報警處理,後來檢察官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偵辦。

    案例二:小甲經同一果園,也想吃芒果,所以拿了自備的刀子進去偷了5顆芒果,偷完要離開時,當場被查獲,後來檢察官以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偵辦。

    問題: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的差別何在?法條之適用與刑度不同?什麼是加重竊盜罪?

    竊盜與侵占有什麼區別?

    竊盜需要證據嗎?

    竊盜有追訴期嗎?


    Yoyo 診療室

    無處安身、求職碰壁又背債毒品更生人關卡重重的獄後人生,全台監所近半數受刑人因毒品相關犯罪入監,當他們出獄後,政府與民間單位的量能,是否足夠協助他們復歸社會

    全台灣的監所中,有近半數(42%)是因毒品相關犯罪入監的受刑人,當他們服完牢役、準備重返社會,從出獄的那天開始,就有眾多關卡要突破,包括面對社會給的各式標籤、找工作時的處處碰壁,以及與家人間不易修補的關係;而隨時浮出誘惑的癮頭,也挑戰他們復歸的可能。這條復歸社會的路究竟有多難?從毒品更生人出獄後那一刻開始,政府與民間單位的支援量能,能否協助他們順利重返社會?如果毒品犯更生人一時三刻沒有找到工作,家人在個案返家時的一句話,像是「你要認真喔」、「孩子要繳學費了,沒有錢怎麼辦?」或相處時懷抱戒心,害怕毒品犯更生人走上回頭路,這都容易打擊他們復歸的信心。

    希望個案改過自新的進度能快速地從0到100,「這是不切實際的期待。」進步時鼓勵,退步時給予更多寬容,毒品犯更生人被同理後才不至於受挫而放棄自己。
    30 min
  • 113年04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2.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3.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提供帳戶的常見手法及

    可能的刑事責任?引言:

    「人頭帳戶」指的就是被詐騙集團以各種方式蒐集取得的他人帳戶。被詐欺的被害人要匯款時,詐騙集團不可能以他們自己本人的帳戶收錢,所以這些收錢的帳戶可能是收購或騙來的,導致警方追查帳戶只能找到不知詳情的帳戶提供者。詐騙集團會騙被害人將錢匯入這些帳戶,之後再派車手提領或匯款,用以製作層層的斷點,來避免真正的主謀被追查,所以現在的詐騙集團不止是騙錢,連騙帳戶的手段都花招百出。騙帳戶的常見手法?提供帳戶可能的刑事責任?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提供帳戶+提領款項將成立詐欺、洗錢罪之正犯:

    在提供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進而依據該成員的指示將詐欺贓款從自己的帳戶內提領交給其他成員,或以轉帳方式轉出至其他人頭帳戶的情況下,實務上認為此時行為人已經是詐欺集團的成員,並已經從事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之「洗錢行為,且與詐欺集團的其他成員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故將成立詐欺取財、洗錢甚至加重詐欺取財罪的正犯,最高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最高檢察署發行的3月份電子月刊日前出爐,內容精彩萬分,包括「2024年臺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策進作為,此外,多位檢察官也撰文分享辦案心得,最經典的是新北檢大逆轉辦倒國防部少將張大偉的索賄弊案內情,首度由官方正式揭密。

    有鑑於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對判決確定被告之救濟,扮演重要地位,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臺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於113年3月28日共同舉辦「臺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這是首次由檢察機關主辦關於再審的研討會,具重要指標意義。


    3. 「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台」啟用!司法程序中證據可信度至關重要,尤其在數位科技時代,案件應確保證據之真實性及同一性,才是人民信任司法的基礎。「司法聯盟鏈」將數位證據雜湊值(如同數位指紋)存證,運用區塊鏈之難以竄改、不可否認性、公開透明及證明存在等特性,鏈住數位證據之同一性,成為精進數位證據保管鏈的重要基礎。今年四月一日正式啟用「司法聯盟鏈共同驗證平台」,為法院、檢察署將提供驗證「司法聯盟鏈」存證數位證據工具,更有效率確認證據之同一性,並藉由提供檢視證據保管鏈機制,增強人民對司法系統的信任。
    30 min
  • 113年04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周慷妮檢察事務官

    2. 法務部保護司林?慧參事

    3. 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節目內容:

    1. 靈骨塔詐騙使用的手法有那些?從仲介販賣靈骨塔權狀開始?詐騙者先從塔位權狀的登記資料開發客戶?

    先表示有人相要購買你手中的塔位權位(捏造假買家)

    ?再以各種話術使被害人交付金錢短期可獲取高額利潤?如何避免遭詐騙(遇到詐騙該怎麼辦)?靈骨塔詐騙羈押是否得以交保須視個案而定,羈押的要件包括:「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羈押必要」,若雖有羈押事由,但無羈押必要時,法官可以要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當心落入靈骨塔詐騙,詐欺集團手法多端、無孔不入,若不慎落入塔位詐騙新聞中的靈骨塔詐騙陷阱,建議盡速尋求協助蒐集、保全證據,避免因錯過蒐證時機,導致喪失自身權益!


    2. 修復式司法逾900件達成協議 研議建構更符國情制度:修復式司法是提供與犯罪有關的當事人對話的機會,藉以表達自己的感受,修復犯罪造成的傷害,更重要的是可讓加害人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透過修復式司法,除了讓被害人有機會描述自身或親人被害的痛苦感受,甚至可直接詢問加害人關於犯罪事件的真相,減少恐懼與負面情緒,且藉以療傷止痛、重新感受自己仍有掌握生活的能力外,更重要的是可讓加害人認知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且有機會向被害人真誠道歉及承擔責任。法務部保護司代理司長林?慧:『(原音)我們透過修復式司法,希望能夠讓犯罪者,也就是被告這一方能夠去體認到這個行為對於被害人或者社會造成危害,除了去承擔責任以外,最主要是他能夠體認到不要再犯同樣錯誤,也就是我們要達到另一個目的,叫做再犯防止。』


    法務部自2009年開始推動修復式司法,隔年擇定8處地檢署試辦,2012年9月再擴大至全國地檢署全面試辦。2017年舉行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將修復式司法列為重點議題之一,且建議法制化。之後,包括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等陸續增列相關條文,在去年修正並公布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更增列「修復式司法」專章。


    逾900件達成協議 76%認為獲真相與正義:林?慧表示,修復式司法推動至今,共有2,600多件提出申請,立案、進入到對話且最後達成協議的有900多件,其中有76%認為他們透過修復式司法獲得了自己想了解的真相及司法的正義。


    3. 最高檢辦「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 策進制度,鑑於檢察官身為公益代表人,對判決確定被告的救濟,扮演重要地位,所以最高檢察署與冤獄平反協會、台日刑事法研究學會日前共同舉辦「台日刑事再審實務研討會」,這是首次由檢察機關主辦關於再審的研討會,具重要指標意義。檢察總長邢泰釗指出,除非是DNA、彈道鑑定等有科學鑑識的新證據類型外,一般再審救濟十分困難。再審機制要能夠發揮平反功能,需要從以下幾點全面性的檢討。邢泰釗說,一、觀念的改變,就是從傳統「僅在消極糾正原審判決事實認定錯誤」,調整為以「無辜被告之救濟為優先」的積極觀點出發,來設計再審制度;二、基於以上宗旨,重新檢討再審的配套法制;三、參酌美國德州達拉斯郡定罪完善小組經驗,專人專案辦理,在充足資源支援下,核定『真實無辜案件』,啟動審查程序,進行新證據的調查與蒐集。以上三者同步,才能真正平反冤錯案問題。

    「冤獄平反」實務研討會擴大舉辦 刑事再審制度檢討受矚目!
    30 min
  • 113年04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亞樵檢察官

    2. 高檢署張斗輝檢察長

    節目內容:

    1. 案例一:小王不好好工作賺錢,利用隔壁老張某晚不在宿舍的機會,用手推車將老張的冰箱、電視跟洗衣機,一件一件的推出去偷走。檢察官起訴小王偷了老張的冰箱跟電視,法官審理時發現檢察官起訴內容沒有包含洗衣機。

    問題:檢察官起訴的效力有沒有包含偷洗衣機呢?

    問題:檢察官起訴的效力,有沒有及於製造100張偽鈔呢?不管是「接續犯」或是「集合犯」,都具備「整體不可分割」的特質。既然犯罪行為是整體而且不可分割的,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提起公訴,如果起訴的內容只有整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法院審理時發現還有不可分割的其他部分,起訴的效力還是及於其他部分,法院可以就全部犯罪事實加以審判。


    2. 高檢署指揮執行「0305專案」|刑事局毒緝中心全國同步查緝大麻黑數
    30 min
  • 113年04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

    2.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3. 苗栗偉杰

    節目內容:

    1. 113年3月5日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規劃,統合全臺各檢察、司法警察機關進行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大規模查緝行動,此次專案計查獲涉嫌栽種、吸食及持有大麻毒品被告共290人,實則基於第二級毒品大麻施用群眾之特性,許多施用者為首次進入司法程序,對於我國「施用毒品」行為司法處遇流程甚為陌生,藉此機會進行說明。施用(吃)毒品是犯罪行為?施用一、二級毒品是否都要抓去關?


    2. 基隆向上學院助更生人戒毒-期許早日脫離毒海


    3. 靠喝酒壓毒咖啡的癮 毒酒癮7年怎麼戒?過來人分享戒毒經驗
    30 min
  • 113年04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淺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近期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7部未成年少女性影片,引發社會關注「兒少性剝削」議題。根據衛福部統計,台灣每年通報的兒少性剝削受害者逐年上升,2022年更是有超過2200名受害者通報,且男性受害者佔超過三成。究竟什麼是兒少性剝削?兒少性剝削防治條例的適用年齡是幾歲?當發現身邊有受害者時該如何通報?兒少性剝削是什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處罰有多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將使兒少進行性交及猥褻行為的方式分為以下五種,處罰則依犯行輕重程度與方式各有不同?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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