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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2年11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淺談檢察官外勤?您瞭解多少?都在做些什麼?檢察官的工作中其中一項,是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在檢察官之中我們稱之為外勤。

    檢察官為什麼要執行相驗的工作?相驗工作內容?如果對於死因已經與法醫有討論出結果,也會在做筆錄時向家屬說明,詢問家屬對於死亡原因有無意見、有無認為任何人應該對死亡結果負責。如果沒有,開始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讓家屬辦理後事,如果有,要評估是否進行複驗,複驗就是擇日再進行屍體的檢查、是否有再抽取血液、眼球液請法醫研究所化驗必要,或者有實有解剖的必要。
    30 min
  • 112年11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淺談正當防衛?日常生活中難免會遇到衝突,在衝突發生時,如果我們遇到了別人對我們的攻擊行為,我們是否有反擊之權利?又反擊的情形如果造成他人傷害的後果,是否法律可以允許?此部分就涉及到法律上對於正當防衛之認定。如何的反擊情形才能認定屬於正當防衛?(一)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需是針對「現在」之行為,也就是該行為具有急迫性之情形,而且需要是已開始而未結束之事件,如果該攻擊之行為已經因為防衛行為而終止(結束),防衛行為也必須立刻停止。
    30 min
  • 112年11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跟蹤騷擾防治法?你了解多少? 跟蹤騷擾法成立的要件?跟蹤騷擾的行為相關要件,規定在這法的第三條中,其中的第一項,就直接說明:「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目前施行後的狀況?

    A:日前新聞報導:「跟蹤騷擾防制法」自施行後1個月,據警政署統計,全國共受理案件394件,有6人被羈押。受理案件中,以通訊騷擾最多,警方表示民眾受到跟蹤騷擾時,應立即報警,警方即啟動調查與即時保護!期望能為人民排除紛擾,以維護社會安寧!
    30 min
  • 112年11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台北分會 鄭淑櫻志工

    節目內容:

    溫馨專案-正念(心理課程)什麼是正念?正念並不是指正面的念頭、或是正向的思考。正念的正,是正在的正,因此正念是一種狀態,一種刻意專注於當下的覺察,暫時收起自己的判斷心,帶著好奇與接納,一刻接著一刻。為什麼舉辦這樣的團體心理課程?

    為了讓馨生人們可以有一種不同的團體療癒。看著與自己不同卻擁有相似背景的他人,從其他人身上得到前進的勇氣,同時也成為給予他人勇氣的人。
    30 min
  • 112年11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使用大麻該合法嗎?為什麼已開放的地方想禁止,禁止的地方想開放?大麻合法化真的是時代趨勢嗎?又到了雄哥帶大家讀新聞談是非的時候啦!今天我們來看看使用大麻該合法嗎?為什麼已開放的地方想禁止,禁止的地方想開放?
    30 min
  • 112年11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

    節目內容:

    保護兒童,是應該公告天下、還是應該秘密進行,而近期這則新聞所引起的熱議,在於:早在去年就有家長報警,但礙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規定,媒體無法揭露相關資訊,外界也無從知悉爆發醜聞的是哪家幼兒園,導致家長繼續將孩子送往托育,形同親手送小孩入虎口,讓許多家長自責不已。為什麼《兒少法》要規定這樣重大影響公共利益、兒童安全的相關案情資訊不能對外公開?而我們應該如何提供兒童與家長更多的保護?今天,就來跟大家分享、討論這個議題。如何在公開與不公開之間,找到最好的處理模式?
    30 min
  • 112年11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2.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你了解跟蹤騷擾防治法嗎? 何謂跟蹤騷擾防治法?政府為了保護人民個人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免於受到跟蹤騷擾行為的侵擾,以及維護個人人格尊嚴,制定了「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業經總統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命令公布,於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跟蹤騷擾法成立的要件?處罰的規定是?有關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的處罰,規定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是普通跟蹤騷擾罪,明定「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財團法人台灣更生保護會

    舉辦「78屆更生保護節慶祝大會」,表揚長期協助推動監所教化及更生保護工作績效卓著的團體及個人,法務部長蔡清祥有感而發表示,監所裡有三成是詐欺犯,更生保護會提早進去監所輔導詐欺犯的觀念及價值觀,透過輔導改變想法,從真正的觀念改變做起。

    112年度表揚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大會介紹。
    30 min
  • 112年11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簡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之立法目的?

    強化隱私權之保障,尤其性隱私權。何謂性影像?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即刑法性交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A:一、無故攝錄性影像;二、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三、製作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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