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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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2年12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劉仕國主任檢察官

    2. 萬華分局偵查隊黃冠豪副隊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

    主題:天啊~我也被騙了 !來∼空中跟著艋舺波麗士學習防詐騙!

    詐騙案例不斷,且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無奇不有,可以跟我們分享一下近期的詐騙類型跟手法嗎?從過去早期的電話詐騙,到現在因為許多民眾在家使用網路上課、工作、查資料、購物、與朋友聯繫,網路普及的便利性陪我們度過前幾年疫情,但因此也衍生一些網路詐騙犯罪,詐騙手法越來越新穎,那我們統計民眾受騙之詐騙手法前五名,是投資詐騙、釣魚簡訊、假網拍詐欺、解除分期付款、假交友詐騙。那先討論最常看到的「投資詐騙」,是目前財損最多、發生數最多的,很多被害人投入畢生積蓄、退休金,結果一夕間都拿不回來,實在不得不正視這個詐騙手法。如今許多人基於便利性常使用網路購物,能否說明一下名列詐騙手法前五名的假網拍詐騙之模式手法?網路上看到有一票難求的演唱會門票售出或是有人出售低於市價的IPHONE手機,這些令人心動的貼文,往往是詐騙集團想利用民眾撿便宜心態,許多年輕人如學生,想省錢或是看到就有可能下訂,惟下訂匯款後就失去聯絡,常用關鍵字眼吸引目光如「限量出清、續約優惠、忍痛轉讓、因公司辦活動有優惠價」等,且經常利用一頁式廣告。防止詐騙小秘訣:勿貪小便宜,小心謹慎,再三求證,才是避免遭詐欺的不二法門,如有任何疑問,請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110甚至親自至派出所求證,更可持續追蹤「艋舺波麗士」粉絲專頁,我們會定期更新常見詐騙手法及防詐知識,讓大家可以加深記憶反詐要領!
    30 min
  • 112年12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淺談營業秘密法

    Q:營業秘密是什麼? 現代商業競爭激烈,迭代快速,企業經營資訊與創新技術的保密尤其重要。例如Google的演算法是其背後的核心技術,其精確度與效能使得Google成為搜尋引擎的龍頭。為了防止競爭對手模仿,Google將其搜索算法視為營業秘密,並嚴格保密;Apple在每年的發表會之前,也會使用保密協議來防止員工洩露有關未公開產品或技術的資訊。倘若有人擅自洩漏產品資訊,很有可能會立刻被開除,並被公司求償,以彌補營業秘密被公開而帶來的損失。營業秘密三要件是什麼?當然,並非任何工作內容都可以定義為營業秘密,必須先符合營業秘密三要件,才能受到營業秘密保護法的保護。洩漏營業秘密有哪有哪些責任要負擔?
    30 min
  • 112年12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

    柯學航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拿球棒犯法嗎?(論刑法聚眾鬥毆)

    (一)在正規的棒、壘球場,拿球棒打球,合法。

    (二)在道路、公開場所,拿球棒打人,不合法。刑法第150條聚眾施強暴脅迫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修法緣由摘要

    (三) 隨著科技進步,透過社群通訊軟體(如 LINE 、微信、網路直播等)進行串連集結,時間快速、人數眾多且流動性高,不易先期預防,致使此等以多數人犯妨害秩序案件規模擴大,亦容易傷及無辜。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有「聚集」之行為為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上述社群通訊軟體)聚集,其係在遠端或當場為之,均為本條之聚集行為,且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之情形,亦不論是否係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者均屬之。因上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與秩序,均易造成危害,爰修正其構成要件,以符實需。為免聚集多少人始屬「聚眾」在適用上有所疑義,爰參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及其於106年4月19日修正之立法理由,認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實施強暴脅迫,就人民安寧之影響及對公共秩序已有顯著危害,是將聚集之人數明定為三人以上,不受限於須隨時可以增加之情形,以臻明確。倘三人以上,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進而實行強暴脅迫(例如:鬥毆、毀損或恐嚇等行為)者,不論是對於特定人或不特定人為之,已造成公眾或他人之危害、恐懼不安,應即該當犯罪成立之構成要件,以符保護社會治安之刑法功能。另提高罰金刑,以符合罰金刑級距之配置,並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將原條文列為第一項。本罪重在安寧秩序之維持,若其聚眾施強暴脅迫之目的在犯他罪,固得依他罪處罰,若行為人就本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有所認識而仍為本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自仍應構成本罪,予以處罰。
    30 min
  • 112年12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法律扶助黃中麟律師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主題:訴訟參與及國民法官案件之協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通過後你有什麼想法?

    舉例:強化犯罪被害人之人身安全保障/規範修復式司法之基本原則/調整增加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制度與性質/以同理心的態度,深化、完善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

    近幾年常聽到司法改革,像是近幾年的刑事訴訟法,從

    以往著重在規範被告的權利義務,近年有新規範來保障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的地位,像是「被害人訴訟參與」,據說會讓被害人家屬能像是訴訟當事人一樣的地位,好比說可以去閱卷。 能否請黃律師解釋說明一下「被害人訴訟參與」的意義及目的,還有實際上運作的狀況?
    30 min
  • 112年12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游欣樺檢察官

    節目內容:

    跟風大麻潮流 ~得不償失!

    吸食大麻就是吸食毒品嗎?

    A1:在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相關規定中,大麻被列為第二級毒品。一旦吸食大麻的行為被查獲,初犯者若經評估通過,通常會由檢察官給予一次緩起訴的機會,但依法必須進行為期一年的戒癮治療,在緩起訴期間也必須不定時接受檢警的採尿檢驗。若檢察官認為不適合給予緩起訴的機會,也會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就需進入勒戒處所進行強制力更高的觀察勒戒程序。

    而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若在觀察、勒戒執行完畢3年內再犯施用大麻犯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即會被法院判決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有一些人覺得買大麻很貴,就異想天開覺得可以自己試著種種看,種大麻是否會有刑責?既然不能自己種,能否從國外合法取得大麻後帶回臺灣?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近4年來我國查獲的大麻重量暴增近8倍,查獲的大麻株也增加近7倍,大麻流向台灣各地,其中的重點更包括校園。各位家長及年輕人對於大麻在校園氾濫的情形,更是不可不慎。因為大麻除了在吸食過程中極度傷害身體外,更容易衍生許許多多的犯罪行為,而我國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有關販賣大麻、從國外走私及運輸大麻、栽種大麻等相關行為,一旦被查獲都將會被處以重刑。更重要的,千萬不能輕忽大麻的成癮性,再加上大麻會造成憂鬱、情緒不穩定,所以對人體的危害是相當大的。大麻的成癮性是香菸的好多倍以上,除了會傷害大腦之外,所有香菸的毒害,大麻一樣也沒少,等於有雙倍的害處!

    對於家中有年輕孩子的家長,建議可從「氣味」著手,因為大麻會散發一股獨特的味道,不同於香菸。所以家長若發現孩子身上經常有奇怪的味道,還有交友圈出現變化,以及近來情緒起伏很大、行為衝動,就要特別留心孩子是否接觸大麻,及早發現才能盡快把孩子拉回正軌。
    30 min
  • 112年12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李遴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涉有刑事案件時,如何處善用鄉鎮市區調解制度—以告訴乃論案件為主題?鄉鎮市區調解制度乃一具有自治性、迅速性、合意性、情感性、便利性及準司法性之解決紛爭之方式。政府近來大力推展此項業務,已有相當基礎,對於定分止爭亦有助益。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一條規定,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得付調解。第二十五條規定,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起訴。刑事案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並經當事人同意撤回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故如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強化調解業務與偵查程序之配合,可解決刑事案件中有關民事紛爭,更能滿足當事人之需求,並可減輕檢察官之案件負荷與壓力。

    相關法令規定/調解流程介紹

    調解流程應注意事項?何謂告訴乃論的案件?告訴乃論案件經撤回告訴之效果?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實施調解案件類型為何?依據檢察署每年統計的結果,各地檢署之受理之案件量,每年都大幅度增加,也讓承辦檢察官承受沉重工作壓力,其中很大部分的案件來源都是上面所說的告訴乃論案件或是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涉及民事賠償或給付的案件,例如車禍過失傷害、妨害名譽或是詐欺案件等,如果大家是這類案件之當事人,經過檢察官曉諭後,願意送由各縣市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實施調解,且經調解成立而撤回告訴,則可大大節省司法資源及檢察官工作量,告訴人也可以實質獲得被告的相關賠償,希望各位聽眾可以善加利用這個方便的管道。
    30 min
  • 112年12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吳協展檢察官

    節目內容:

    證人出庭作證之義務與權利?國民有納稅、服兵役、受教育之義務外,就司法案件尚有出庭作證之義務。刑事訴訟須靠證人及物證來認定事實,刑事訴訟法對於證人資格並未加以限制,未成年人、精神有障礙者、當事人之血親、姻親、配偶、家屬都可以為證人,至於證言能不能相信,則由法院依據其他證據判斷如何取捨。證人有到庭作證的義務,凡居住於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司法權管轄之人(即享有司法豁免權之外交人員除外),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分國籍與身分,均有在別人案件中作證的義務,以助於司法機關發見事實真相。

    國民法官法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國民法官法庭審理的案件係屬故意致人於死重大案件,證人未來就其所見所聞到法庭作證時,未來此類案件民眾到法庭向國民法官證述,將更肩負重大釐清事實真相的責任。最重要的是:據實陳述,無匿、飾、增、減,方有助於刑事司法真實的發現。
    30 min
  • 112年12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臺北地檢署陳雅詩檢察官

    2.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淺談違法輸入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法相關規定?購買前之查證義務不能少?網路購物無遠弗屆,實務上常見民眾未依規核准,逕行報關自境外輸入「額溫槍」、「醫療用口罩」、「醫用防護面罩」、「醫療用血氧機」、「體脂計」、「老花眼鏡」、「隱形眼鏡」等產品,然自國外輸入境的醫療器材,除了產品未取得我國核准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在安全性、有效性、品質存有疑慮外,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業者於輸入醫療器材前,應事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核准,否則恐違反同法第62條規定而有刑責,民眾常常在購買醫療產品前未經事先查證輸入醫療器材之相關規定,導致誤觸法網,建議民眾欲自境外購買醫療設備或產品前,可先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避免因小失大。民眾網購醫療器材注意事項?


    2. 法務部112年線上人權影展啟程 邀請民眾以電影展開「兩公約與轉型正義之旅」
    30 min
  • 112年12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何謂刑法上的猥褻?猥褻的定義為何?猥褻罪在符合什麼法律構成要件下,會成立?刑法上的猥褻罪有哪些種類?性騷擾與猥褻,要如何區分?這2者都是屬於告訴乃論罪,抑或非告訴乃論?被害人需要提告,檢警機關及法院才會受理偵辦嗎?猥褻定義為何?猥褻罪如何成立?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差別在哪?強制猥褻定義/ 性騷擾定義:加害人著手實施犯罪時具猥褻之不法意圖,在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下,所為行為不僅於客觀上須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也得滿足自身情慾。 加害人主觀上須具性騷擾之不法意圖且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情況下,客觀上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30 min
  • 112年12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楊舒雯檢察官

    節目內容:

    淺談檢察官外勤?您瞭解多少?都在做些什麼?檢察官的工作中其中一項,是相驗,也就是俗稱的驗屍,在檢察官之中我們稱之為外勤。相驗工作內容:相驗這個動作,在法律上叫勘驗,勘驗的意思就是檢察官或法官親自去接觸證據,證據可能是書證物證人證,檢察官或法官要看案件中蒐集到哪一個種類的證據,去選擇相對應的調查證據方法,人證就要訊問,書證要朗讀,物證像是監視器畫面要親自去看(用聽覺視覺去調查證據)。回到相驗這件事,屍體也是屬於證據的一種,屍體上會留有各式各樣的訊息需要檢察官法醫去調查,所以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4款規定,檢查屍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都是在勘驗屍體這個證據時,檢察官可以做的。

    實際上檢察官在外勤相驗時工作流程?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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