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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1年12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柯怡如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犯罪所得「沒收」?

    「發還被害人」?國家使用強制力,剝奪犯罪人或是犯罪人以外的人對於跟犯罪有關的東西的所有權,就是「沒收」。

    甚麼是沒收? 2除了犯罪行為人,可以沒收到第3人的財產嗎? 如果是很多犯罪行為人,被扣到的犯罪所得都可以聲請發還嗎? 優先發還被害人制度具有雙重目的,一為國家不應與民爭利,既然利得來自被害人,發還被害人合乎情理。二為行為人不必為其行為造成之財產變動承擔兩次支付義務,即可避免行為人陷入可能一方面須面臨被害人求償,另一方面恐遭法院沒收犯罪利得之雙重剝奪困境。讓犯罪所得不法利益物歸原主、也不過分對行為人沒收。以往犯罪行為人被逮捕時,必須等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另提起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整個訴訟流程需花費許久時間,然而在新制中,案件偵辦中檢察官就把扣押物先行變價拍賣,等判決確定後即可發還被害人,避免被告趁訴訟期間脫產。修正後刑法利得沒收除具有排除犯罪誘因以預防犯罪之目的外,同時得以導正受損之合法財產恢復秩序,並兼顧被害人受損權益,實質肯定。
    30 min
  • 111年12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淺談洗錢防制──時下常見人頭帳戶及個資騙取手法~發想:點擊紓困網址存款被清空 詐騙釣魚網站冒名辦電子支付!洗錢防制觀念?洗錢防制案例分享!洗錢防制之目的及相關處罰?常見人頭帳戶及個資騙取手法?
    30 min
  • 111年12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北地檢署高淑梅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1. 主題:論精神衛生法之修正說明:修改契機及歷程?修改方向?透過此次修法,從機構到社區、從衛生單位到跨部門轉銜都要確保不漏接;同時,中央將成立全國精神照護指揮中心,運用新建立的跨系統風險預警平臺,與地方的24小時緊急處置機制對接,形成更有效的防護。本次修正5大重點?該草案修正要點?

    2. 更生人走向「善之旅」 變臉革心不再犯法務部推廣建立友善接納環境! 蔡文貴先生親口說出自己的改變,甚至現場表演影片中精湛的川劇變臉藝術,展現洗心革面的毅力及苦練成果,讓大家感佩之際更是讚嘆連連。

    3. 犯防中心召開防制保險犯罪研討會! 法務部、警方高層宣示打詐決心將強力打擊集團性的保險詐欺犯罪!
    30 min
  • 111年12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智宏檢察官

    2.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你的未來不是夢,但不應該是惡夢,小心吸金詐騙!

    案例介紹:小明日前在高中同學會遇見小黑,一聊發現高中成績可以說慘不忍睹的小黑,如今竟然開名車,戴名牌,一身光鮮亮麗,讓小明羨慕不已,小黑向小明介紹:他目前從事虛擬貨幣投資,一單位10萬元,一年期保證獲利15﹪,他本身投資3年已經賺進好幾千萬,他好幾位朋友加入後也賺了不少等語,小明聽聞非常心動,於是將手中存款100萬元交付小黑參與投資,並介紹自己多位同事親友加入投資的行列。但投資不到3個月,就驚傳小黑被檢調以違反銀行法搜索、傳喚,小明不久也遭傳喚並且被列為被告。

    法律解析:所謂違法吸金?小明誤信小黑話術而投資,有可能是因被害人身分而受傳喚作證。但也有可能是因小明也介紹多位同事親友加入投資,而同樣涉嫌違法吸金的犯罪行為,而被列為被告身分調查,也有被判刑坐牢的風險。

    多數人恐怕都不知道,拉人去投資、並講好有高額紅利,依銀行法就可能被判3到10年。吸金案中會升到上線,通常就是投資最多! 遇到吸金詐騙該怎麼辦?

    2. 「不是關起來就好」從心蛻變,迎向社會 矯正機關心社專輔人力試辦計畫成果發表

    3. 社會資源挹注,用愛打造HAPPY SMILE遊戲區 幫助隨母入監幼兒健康快樂成長!
    30 min
  • 111年12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2. 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1. 買個藥竟變成運輸毒品罪?

    議題發想:很多民眾在瀏覽國外網站時,會被一些號稱有強大減肥效果的減肥藥、具有助眠效果的藥品或保健食品的介紹所吸引,因此下訂而運輸來台,殊不知藥品內含有我國所管制之毒品成分,經海關查驗包裹時發現,此時就可能遭認定屬運輸毒品或輸入禁藥等罪嫌。

    毒品之分類?自國外網站購買不明藥物,可能涉及運輸毒品之重罪? 即使不知道該藥物內含毒品成分,但如明知為管制藥品仍輸入我國,則亦可能涉犯藥事法輸入禁藥罪嫌?結論:現在網路購物十分方便發達,但民眾在購買國外藥品時須特別當心,要留意該藥品是否是屬於成分、來源均不明之情形,尤其是在國內需要有醫師處方籤才能購買的藥物或是不知名之減肥藥,建議不要聽信親朋好友、網友表示國外有相關藥品,即貿然自網路上購買而輸入國內,因為這種藥物很有可能內含管制藥品或毒品成分,而使民眾在無意間觸法而不自知。

    2. 法務部與台大合作推解剖計畫,電腦斷層助法醫查明死因,國人通常很排斥解剖,家屬大多希望不要解剖遺體,但為了鑑定死因一定要做,需花大把心神與家屬溝通。現在透過科技協助,可更快查出死因,有助檢調單位辦案,家屬接受度也較高。例如針對食物窒息死亡,只要照過CT即可揪出造成窒息的異物。

    3. 伸手理解、付出溫暖、提供支持、給予包容! 本部舉辦「河畔小日子」更生人電影特映會
    30 min
  • 111年12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陳忠德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選罷法關於選前10天談論候選人民調資訊,有什麼處罰規定? 真的會因為小老百姓選前10天內討論民調罰到這麼多的錢嗎?為什麼要罰這麼重?沒有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問題嗎?那不談民調,可以談其他反映民意的現象嗎?那如果很關注候選人要怎麼跟朋友群表達選情意見呢?
    30 min
  • 111年11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趙燕利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談「賣黃牛票犯法嗎?」背景 :韓國偶像天團 BLACKPINK 將於在 2023 年 3 月18 日在高雄舉辦演唱會,主辦方並公告於在 2022 年 11月 8 日上午10 點開始網路售票,消息一出,粉絲紛紛磨拳擦掌準備搶票,豈料時間一到,4.5 萬張票「秒殺」,眾多粉絲瞬間崩潰,可惡的是,?後就有人在網路上開價數倍賣票,令沒有搶到票的民眾除了咒罵之外,也不禁懷疑難到無法可罰嗎?

    什麼是黃牛票? 由於黃牛票影響他人購買的機會,擾亂市場價格及秩序,也容易造成糾紛,影響消費者權益,而有以法律管制的必要。

    Q2: 鐵路法有特別規定?

    A : 要注意的是,如果販售的是高鐵票、臺鐵票,因為涉及公眾運輸的利益,所以另外有鐵路法更高額罰鍰的規定:

    如果訂購高鐵、臺鐵車票,加價出售車票、取票憑證或訂票憑證,可依鐵路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罰鍰金額依照每張車票價格的 5∼30 倍計算!希望用高倍數的罰鍰,遏止貪圖暴利的不法業者。如果是用人頭方式取得黃牛票,有刑事責任嗎? 檢察官在此呼籲不要為了那點蠅頭小利而想做賣黃牛票的生意,被抓會後悔莫及。消費者也不要購買來路不明的票券,助長黃牛氣焰!畢竟「沒有需求就沒有供給」。
    30 min
  • 111年11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假訊息的相關刑事責任規範?引言:

    現代社會下,民眾接觸訊息或與朋友、網友交流時,最主要的管道就是透過網路,舉凡社群軟體Facebook、Instagram或是通訊軟體LINE、微信等等,每天都有可能會接觸到好幾十則甚至數百則以上的訊息,這些訊息不管是我們平常與友人閒話家常談論的八卦、大家關心的時事新聞或是某些來源不明的小道消息,常常都會讓大家沒有辦法在第一時間判斷真實性,這種時候有什麼方法可以判斷?可不可以一收到這些訊息就馬上轉發到其他群組?如果張貼或轉發的訊息是假訊息,又會涉及到什麼刑事責任?這就是本次我們要探討的議題。

    最常見的假訊息刑事責任規範?-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疫情時代下的假訊息犯罪?-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不實訊息罪 」近期時事最矚目的假訊息犯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而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罪
    30 min
  • 111年11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王亞樵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外觀都很像 其實不一樣---法律小故事

    曾經聽過有人抱怨,平平是撿到別人手機然後拿來使用,為什麼法院判他罰金,我卻被判有期徒刑?撿到別人財物,沒有招領返還失主卻據為己有,構成了侵占遺失物罪,也就是刑法第 337 條所規定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刑事責任最高罰金一萬五千元。侵占遺失物的處罰既然是罰金刑,照道理不會判處有期徒刑,那問題出在哪兒呢? 平平都是將撿來的手機據為己有,沒有返還失主而留下來自己使用,為什麼刑度輕重差這麼多?法官真的大小眼嗎?

    問題在撿到手機後面的撥打行為。如果是插上自己的電話卡(SIM卡)撥打使用,因為通話費是自己負擔,問題比較小。若用檢來的手機並且使用手機裡面失主的電話卡撥打電話,通話費就會由遺失的人或是電信公司負擔,或者遺失者跟電信公司承擔了通話費的風險跟困擾,所以盜用他人電信設備是有刑責的。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舉一反三,如果沒有經過允許,偷偷使用的別人的市話或行動電話,雖然可能一時沒被發現而省下通話費,日後除了賠償以外,更可能負擔刑責,其實是得不償失的。附帶一提,為了省下通話費而盜打別人行動電話或市話,就如同詐欺取得利益一般,而且盜用他人電信設備得利罪的刑度跟詐欺得利罪的刑度相當,所以就不再另外論以詐欺罪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貪圖小利得不償失,您說是嗎?
    30 min
  • 111年11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李遴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如何避免成為詐騙案件之被害人及幫兇!

    引言:近來詐騙集團日益猖獗,手法不斷推層出新,我們個人手機幾乎每日都會接到3-5通詐欺電話或簡訊,內容不論是介紹投資管道、購買遊戲點數或比特幣、傳送線上交友連結網址等等,不一而足。本文將提供民眾近來新興常見之詐騙手法,以避免成為歹徒覬覦的對象,及防範如何不要成為詐欺案件中的幫助犯。

    臉書社團購物詐騙手法為何?臉書求職訊息詐騙手法為何?冒充親友(裝熟)詐騙之手法為何?

    結語:

    其實詐騙集團的詐騙手法千變萬化,除了以上列舉常見的手法外,尚有跨國戀情(常見如:聯合國維和部隊將軍受難需資金解救)、操作線上賭博投資等等,罄竹難書,而且詐騙集團成員都熟知社會大眾的心理因素,很多受騙對象都是屬於資訊充足之高知識分子,因其自信個人不會遭受詐騙,反而容易落入詐騙集團所設之陷井,因此我們在平常生活中,首先就他人提供之訊息,要多方辨認,如果對所接受之訊息有不明或疑惑,可不要急於做出決定而接受他人之要求,以避免因個人過度自信而招致詐騙;另外,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洗錢行為之一,換言之,如果我們將個人銀行帳戶提供給他人,他人為了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而被他人利用作為收款之人頭帳戶,可能會淪為洗錢防制法之幫助犯,因此,以求職時為例,首先要先確定應徵公司之合法性,另不要輕易提供個人銀行帳戶給不明公司或個人,如果手邊有空置不用之帳戶,也要定期向銀行註銷,以免日後個人帳戶被他人利用作為收取犯罪所得所用,警調人員會向金融機關調閱該帳戶之申登資料,而實施調查。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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