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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执行担保的担保范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
第二,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三,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执行担保实现方式:法院依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五,执行担保人的追偿方式:《执行担保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By 刘伟郑州律师第一,执行担保的担保范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
第二,执行担保的担保期间: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三,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执行担保实现方式:法院依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五,执行担保人的追偿方式:《执行担保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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