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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逻辑表述,逻辑形式依然非常有力,且被当作一种最能够解决关键问题的方法。的确如此吗?逻辑是不是恰恰遗漏了最关键的?
统计学的结果与社会肯定有些“共同之处”,苹果与一个个的苹果也有些“共同之处”,PUA这个词汇与男性的欺骗有些“共同之处”,演化与生物实际的漫长历程有些“共同之处”,“自制”与人的诸多行为有些“共同之处”,“钱”与其存在的诸多形式有些“共同之处”,“波函数方程”与基本粒子些运动也有“共同之处”。
这些“共同之处”是“本质”?是“规律”?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是“实际存在”,还是“我们的总结”。
我们找到更本质的“共性”别人就要屈服于我们的道理?还是每个人都有他们不同的“共同的理解”。
会不会维特根斯坦的理论有形而上学的价值,但是依然不能否定用客观的、逻辑的言说方式是解决“重要问题”最好的方法?而维特根斯坦所言说的那种依靠“范例”的语言游戏,只是我们用来解决日常生活问题的。
第六十八节:概念是“无限集合”(不可能“完全穷尽”)
第六十九节:概念不必“明确划界”(不可能“相互独立”)
逻辑的排中律和有限集合可能实现吗?如果不可能我们如何使用逻辑的方式进行言说呢?那么说回到我们最重要的话题,到底我们该如何谈及伦理与美的问题呢?
第七十九节:概念是“无限集合”,不为句子真值提供规范
第八十节:概念不必“明确划界”,词汇也可以明确使用
第七十六节:显明知识不是”另一种知识“的”逻辑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