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笛卡尔处盲信式的“神不欺骗”,休谟必须假设的“预订和谐”,康德为何要延续这样的假设?与笛卡尔和休谟相比,康德的想法有何不同呢?康德如何从机械论世界中挽救回一点目的。
基础问题意识:自然知性,与实践理性,前者被限制无法影响人的自由,后者被限制无法达成经验性的知识。那人即便遵守了道德律令,该实际做什么呢?
我们今天都有一种观念,认为知道太多的人,反而无法行动,而行动力较强的人,往往不够“求真”,确实如此吗?
提出认识与行动的断层,其实是确实了什么,导致人丧失了行动力。
“现代认识”的立法特征,彻底将我们从达成“客观描述”的共识性上摆脱,引导我们回到那个最关键的问题。
从根本上来看,我们的差异和矛盾就在于,历史和自然是否有统一的“目的”,如果能够确定此目的的存在,起码我们就有了强烈的“共识的必要”。
我们对自然存在目的最难理解之处就在于,如果自然有目的,在哪里?谁掌握这个目的?不过这在先验哲学中已经有很好的回答。
我们如何判断“目的”,直接描述概念么?那么我们每个人分别如何理解和感受目的的呢?
在反思性的判断力基础上,情感成为了自由与自然的桥梁,尤其是将“目的”引入了自然界,让除了“知性”外,我们有另一个理解“自然”的方式,而正是这个“后门”,让道德进入了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