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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文献:
1. 《说文解字》中,“赘”解释为“以物质钱”,意思是用物品抵押换钱。
2.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赘婿既不能录入良民户籍,也不能分得国家分配的土地,还不能做官,其子孙要到第三代以后才可以做官,并且户籍上必须标明是赘婿的后代。
3. 在清朝,河北新阳县有个叫李生的男子,仰慕一个有才有德的女子,故而主动入赘女子家。
文中文献:
1. 明清时期,吃绝户现象普遍存在于各个社会阶层,官宦人家也逃不过。小说《醒世姻缘传》就记载这样一个故事。晁夫人是官员的妻子,自己还被封了个“诰命夫人”。不曾想,丈夫刚死,儿子也死了,自己成了绝户家庭的寡妇。很快,亲戚们的“搬家公司”赶来了,家具和粮食统统被拿走,丝毫不顾及“诰命夫人”的名头。家里的佣人上前劝阻,还被亲戚们殴打。最后,因为小妾怀有丈夫的遗腹子,有生男孩的可能,生男孩就不算绝户了,所以晁家才暂时逃过一劫。
文中文献:
1. 古人能继承的,通常有三样东西:宗祧(tiāo)、爵位、财产。宗祧的原意是宗庙,后来指家族的祭祀权,象征着宗族内的核心权力。爵位继承的内容包括封地、爵位以及恩荫(因祖辈有功而获得的特殊待遇)的官职。宗祧和爵位的继承通常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2. 从汉代开始,古人在分配财产时就遵循“诸子平分”的原则。唐朝开元年间的《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所有的儿子,不分嫡庶,都能获得等额的财产。如果某个儿子死得早,就由这一房的孙子继承。
3. 《户令》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也就是说,妻子的嫁妆财产不能均分给所有儿子,而由她自行决定给谁,并且通常都会给自己的亲生儿子,庶子连根针都分不到。
4. 古代的女儿也有财产继承权。南宋依《唐律》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父母去世的时候,如果女儿尚未出嫁,她可以获得儿子所获财产份额的一半作为未来的嫁妆。如果女儿已经出嫁,就分不到啥了,因为当年出嫁时已经置办过嫁妆,不能再继承财产了。
5. 古代的私生子也有财产继承权。《大明令·户令·子孙承继》规定:“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也就是说,私生子可以获得婚生子份额减半的财产。
6. 在宋朝,随着商业的发展和市民阶层的壮大,私有财产权的观念日益凸显,人们在处理遗产分配的问题时,更加尊重个人的意愿。《宋刑统》规定:“若亡人遗嘱证验分明,并依遗嘱施行。”宋代的遗嘱继承,一般只限于户绝家庭。非户绝家庭,除非儿子有“生不养”等不孝行为,否则遗嘱也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文中文献:
1. 在《儒林外史》里,严监生妾室所生的孩子只能称呼正妻王氏为“娘”。由此可见,无论妾室的地位多么卑贱,都不影响其所生的子女是“主子”和“千金”。
文中文献:
1.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三年。”宋朝承袭了唐律,贬妻为妾、以妾为妻,都要判处徒刑。明朝的《大明律》更狠,规定:“妻在,以妾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要知道,直接打九十大板是能把人打个半死的。因此,即便是妻子去世了,丈夫也不可以将妾室扶正为妻。一日为妾,终身为妾,偏房永远不可能上主位。
2. 宋代洪迈所著的《夷坚志》一书,《蜀州女子》一篇,妾室死后成鬼,其自述无比凄惨:“妾本汉州段家女,许适同郡唐氏。将嫁矣,而唐氏以吾家倏贫,竟负元约。既不得复嫁,遂卖身为此州费录曹妾。不幸以颜色见宠于主人,为主母生瘗于地下。”这位段氏女鬼,命运悲惨,早年婚约被毁,无奈卖身做小妾。因貌美被男主人宠爱,遭到正妻嫉妒,最后竟被活埋。
3.《宋人轶事汇编》中也有宠妻灭妾的记载。宋人周必大,官至宰相,其妾室因受宠而遭到妻子的嫉妒,被妻子用绳索拴在周家的庭院之中,暴晒于烈日之下。周必大是个“妻管严”,不敢上前制止,只能偷偷给爱妾弄点水喝,受到了妻子的奚落和讽刺。
4. 宋人郭彖在志怪小说《睽车志》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盐官马中行的妻子彪悍且忌妒心极强,家中一妾婢产子,孩子刚刚断奶就被她沉塘溺死。这还不解恨,她又强迫妾婢喝下滚烫的粥,最后妾室因肠道烫伤而悲惨地死去。
5.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这样一个案例:黄定有一个美貌的侍妾桂童,因为生了个儿子而获得了男主人的宠爱,凭此和黄定正妻开始了“宅斗”。有一次,妻妾矛盾闹到了男主人黄定那里,结果黄定荷尔蒙发作,偏向侍妾,二话不说就将妻子一顿毒打,这是实实在在的“宠妾灭妻”。
文中文献:
1. 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2. 《太平广记》则记载过另一个故事:有一位名叫李廷璧的军官,在外面喝了三天三夜,老婆怒了,放出话来:等他回家我要宰了他!吓得李廷璧只好向上司请假,躲到寺庙里住了好几天。
3. “河东狮吼”典故雕塑(位于湖北省麻城市歧亭镇杏花村)
4. 《隋书》记载:“上由是大怒,单骑从苑中而出,不由径路,入山谷间二十余里。”
5. 清代小说《八洞天》的作者“笔练阁主人”给出了很通透的解释。他认为,古人怕老婆无外乎三种原因——势怕、理怕、情怕。
文中文献:
1. 南宋吕祖谦所订《宗法条目》就规定:“嫁女费用一百贯,娶妇五十贯,嫁资倍于娶费。”这就以家族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嫁妆要高于彩礼一倍的原则。
2. 根据南宋《梦粱录》记载,嫁妆的基本内容包括“房奁、首饰、金银、珠翠、宝器、动用、帐幔等物,及随嫁田土、屋业、田园等”。
3. 《礼记·内则》就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但是在现实中,丈夫一般不会动用妻子的奁产,即便万不得已需要用奁产渡过难关,也会征求妻子的同意。
4. 《宋刑统》明确规定:“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婢,妻家并不得追理。”
5. 在《名公书判清明集》里就有这样一个判例:丈夫徐氏去世,妻子陈氏要带走奁产,夫家不允,双方闹到了官府。官府认为:如果夫妻俩没有子女,妻子在丧夫后带走奁产是可以的;但他们已经有四个子女了,奁产就该分给子女,不能由妻子带走。从这个判例可以看出,妻子是否能带走奁产,取决于有无子女,这实际上是对子女的一种保护。
文中文献:
1. 《礼记》里有“非受币,不交不亲”的说法,意思是如果不给彩礼,双方都不能进一步接触。
2. 《仪礼·士昏礼》规定了士大夫阶层的彩礼内容:玄(xūn)束帛和俪皮。束帛是捆为一束的五匹帛,当作为彩礼时,这五匹帛的颜色必须为玄两色,即黑色和红色。
3. 宋人画秋塘双雁图
4. 《后汉书·列女传·皇甫规妻》记载,董卓想娶皇甫规的遗孀,出的彩礼是“軿辎百乘,马二十匹,奴婢钱帛充路”。这个彩礼的价值在百万钱以上,即便是当时的丞相,也要领十年的俸禄才能赚回来。
5.南宋《梦粱录》中记载“富贵之家,当备三金送之”,可见宋朝就已经有“三金”的说法,分别指戴在手腕的金钏、戴在脚腕的金镯,以及挂在霞帔礼服上的黄金饰品。
6. 迎亲人员将彩礼举过头顶(出自仇英《清明上河图》)
文中文献:
1. 古代政府鼓励百姓早婚。 孔子说:“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男子的适婚年龄是二十岁,女子的适婚年龄是十五岁。
2. 墨子鼓励早婚的思想更加激烈,他说:“丈夫年二十不敢毋处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到了岁数不结婚,那是不行的!古代官方也用各种手段催促早婚早育,西汉惠帝有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3. 西晋法律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长吏配之。”女孩到了十七岁不结婚,官府会给你强行介绍对象结婚。
4.勾践治下的越国颁布了史上最强力的奖励生育政策:“将免者以告,公令医守之。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子,公与之饩。”
文中文献:
1. 在古代,特别是明清时期,剩男的数量远多于剩女。根据史料记载,明代浙江“金衢之民无妻者半”。
2. 史料记载:“若身故,兄无妻子者,则以弟妇转配其兄为妻;兄故,弟无妻子者亦如之,亲属多赞成无异。”哥哥娶弟媳,弟弟娶嫂子,是古代光棍脱单的捷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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