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世界大企業壟斷已經變成不願意、但是也無可奈何的情況,比方說社群媒體的龍頭Facebook、Twitter等,早已取代過去傳統媒體的影響力,甚至說有過之而無不及,其實都不為過。不過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以及來自46州、哥倫比亞特區和關島的共48位檢察長,共同提出對Facebook有關壟斷的訴訟,主要是指控這家社群媒體巨擘濫用網路支配地位,併購和排擠未來可能成為對手的新創科技公司,依據的是就是反托拉斯法,今天謙信就利用這個來和大家討論這個法案歷史吧!
一開始這種法案又稱競爭法,內容主要分成三個部分:
1.禁止限制企業間自由貿易與競爭之協議或行為。
2.禁止主導市場的公司濫用其主導力量之行為,或易於導致此類主導地位之反競爭行為。
3.監督大型企業的合併與收購,被認為會威脅到競爭過程的交易可被完全禁止。
但是大家不要以為這種法案是近代才出現的喔,其實遠在羅馬帝國時代就出現了,比方公元前50年左右制訂,為保障糧食貿易,每個直接、故意或暗中阻礙供應船隻的人都會被施以重罰。公元301年皇帝戴克里先規定任何違反破壞交易系統(如買斷、隱藏日常用品或使日常用品匱乏)的人都會被判處死刑。之後有許多明文規定私有或由皇帝授予的獨占事業之任何商業聯合行為,財產之沒收與排除的情況。也就是說在2000多年前的人就已經對於這種壟斷行為有所警覺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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