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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瑟邏輯學堂:開啟思維的全新境界 歡迎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這裡是您學習邏輯和批判性思考的殿堂。 我是亞瑟,一位擁有40餘年工程設計、監造經驗的資深工程師。在工作中,我深切感受到邏輯思維的重要性。它幫助我解決了無數複雜的問題,也讓我能夠以清晰的思維做出明智的決策。 因此,我創辦了「亞瑟邏輯學堂」,希望能將我的邏輯思維經驗分享給更多人。 ... more
FAQs about 亞瑟邏輯學堂:How many episodes does 亞瑟邏輯學堂 have?The podcast currently has 417 episodes available.
April 02, 2025EP-P23-邏輯推理遊戲:誰的寵物跑得最快?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EP-P23-邏輯推理遊戲:誰的寵物跑得最快?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誰的寵物跑得最快?」,題目如下所述: 四位小朋友:小傑、凱伊、雷歐妮、小莫,各帶了自己的寵物:兔子、青蛙、烏龜、小狗,參加「寵物賽跑比賽」。 請根據下方線索,判斷出哪一隻寵物屬於哪一個孩子,以及每一隻寵物在賽跑中贏得的名次。 1.小傑的寵物兔子沒有贏得第1名。 2.凱伊的寵物緊跟在小傑的寵物之後完成了比賽。 3.雷歐妮的寵物不是青蛙,不過她的寵物獲得了第1名。 4.小莫的寵物緊接在小狗之後跑完全程。 5.凱伊的寵物不是爬蟲類或兩棲類,她的寵物贏得了第3名。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23-邏輯推理遊戲:誰的寵物跑得最快?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k27DPfQg/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2minPlay
April 01, 2025EP-S1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豪雨沖毀的工程,驗收前的風險承擔之戰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EP-S1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豪雨沖毀的工程,驗收前的風險承擔之戰 在今天的節目中,我們要聚焦在一件看似單純的工程款糾紛,背後卻牽涉到複雜的契約責任、法律適用以及天災風險負擔的議題。 這場工程款的爭議,源於廠商宣稱已完工,並會同工程及監造人員完成現場查驗。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豪雨侵襲,導致工程工區遭到大水沖毀,事後,機關否認工程已竣工的事實,並拒絕辦理書面驗收及給付工程款。這就引發了雙方之間的法律爭議,最終走上了法院訴訟的道路。廠商認為,工程既已完工並經查驗確認,後續的損毀風險應由機關承擔,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 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工程在驗收前因天災損毀,究竟應由機關還是廠商負責?契約是否已明定風險歸屬?民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法院如何判斷契約條款與法律的關係?今天的節目,我們將深入剖析這起引人深思的案件。 本案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工程未驗收合格,故災害風險應由承包商負擔。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則,改判機關給付廠商工程款,理由是該清疏工程性質上無須交付,完工即可視為受領,風險應由機關負擔。三審最高法院廢棄了高等法院的判決,發回更審。 最終四審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工程款請求無理,機關無須支付。亦即認定工程毀損滅失之風險應由廠商負擔,機關無須支付工程款。 法院依據「契約條款優先適用原則」,認定契約中明確規定「未經驗收合格前,工程毀損風險由廠商負責」,因此不適用民法第 510 條所稱「無須交付工作視為受領」,廠商無法據此請求工程款。雖然河川主管機關函指出可採書面驗收,但法院認為契約未明訂該方式,機關有權依契約堅持現場驗收。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19-邏輯思維工程應用:豪雨沖毀的工程,驗收前的風險承擔之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在今天的節目中,我們要聚焦在一件看似單純的工程款糾紛,背後卻牽涉到複雜的契約責任、法律適用以及天災風險負擔的議題。 這場工程款的爭議,源於廠商宣稱已完工,並會同工程及監造人員完成現場查驗。然而,一場突如其來的豪雨侵襲,導致工程工區遭到大水沖毀,事後,機關否認工程已竣工的事實,並拒絕辦理書面驗收及給付工程款。這就引發了雙方之間的法律爭議,最終走上了法院訴訟的道路。廠商認為,工程既已完工並經查驗確認,後續的損毀風險應由機關承擔,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 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工程在驗收前因天災損毀,究竟應由機關還是廠商負責?契約是否已明定風險歸屬?民法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法院如何判斷契約條款與法律的關係?今天的節目,我們將深入剖析這起引人深思的案件。 本案歷審裁判共四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建 字第 26 號判決 101.03.30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1 年度 建上 字第 11 號判決 102.01.03 最高法院 103 年度 台上 字第 1610 號判決 103.08.08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3 年度 建上更(一) 字第 5 號判決 104.02.26 壹、案件緣起 這起工程款的爭議,起因於廠商承攬機關發包的「野溪清疏工程」。根據廠商的主張,他們在預定竣工日之前就已經完工,並且會同工程及監造人員,進行了現場實地丈量及查驗,確認工程已經完成,廠商並向機關呈送了竣工報告。 然而,不幸的是,在廠商呈報竣工報告後,一場突如其來的豪雨侵襲,導致工程的工區遭到大水沖毀。事後,機關函覆廠商,否認系爭工程已竣工的事實,並拒絕辦理書面驗收及給付工程款,這就引發了爭議,廠商認為,工程既已完工並經查驗確認,後續的損毀風險應由機關承擔,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在本案中,「工程毀損滅失之危險應由何方負擔」這個爭議事項,牽涉到雙方簽訂的工程契約內容以及民法中的相關規定。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內容顯示,雙方簽訂的工程契約除了契約主文外,還包括投標須知、履約條款、投標補充說明、特訂條款、工程設計圖說等多項附件。其中,與風險負擔最直接相關的條款包括: 一、特定條款 4.保險:「⑼本工程未經驗收合格以前,除外風險以外之任何災害(包括天然災害、人為災害)一切損失(包括主辦機關、承包商已用及未用材料)均由承包商負責,不得要求主辦機關賠償。」 二、系爭工程契約C.履約條款4.11保險約定:「⑴(A) 承包商應於開工前,按契約規定投保經財政部核准之營造 /安裝工程綜合保險」;(D) :「乙方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保險期滿應續保,未續保而生者亦同。」 三、辦理工程保險補充規定 伍、保險期限規定,保險期間係自開工日起至驗收合格。 四、辦理工程保險補充規定 柒、其他規定事項載明:「…十五、廠商應自行評估工程風險損失依第十四條附加條款與保險人約定及加保附加條款,保險單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從上述契約條款可以清楚看出,機關與廠商在契約中明確約定了,在工程驗收合格之前,除了契約中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外,因任何災害(包括本案發生的豪雨)所導致的工程損失,都應由廠商負責,且廠商有義務投保相關保險以保障此風險。 然而,廠商在訴訟中主張,除了契約約定外,民法對於承攬契約的風險負擔也有相關規定。 .民法第508條第1項 規定:「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民法第510條 規定:「前二條所定之受領,如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以工作完成時視為受領。」 廠商認為,系爭工程屬於野溪清疏工程,性質上屬於無須交付的工作,在他們完成清疏工作,並且河道能夠正常通水時,就應該視為機關已經受領,因此後續因豪雨造成的損毀風險,應由機關負擔。 參、河川主管機關對「爭議事項」之專業意見 在臺灣高等法院的審理過程中,法院曾向河川主管機關發函詢問,關於河川疏濬工程是否可採書面驗收方式,以及在工程完工但尚未驗收前,遭受豪雨沖刷再次淤積的情況下,已完成的疏濬工作是否可採書面驗收。 根據法院判決書的引用,河川主管機關回函表示: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規定,經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備具書面憑證得採書面驗收。 尚未驗收前遭豪大雨沖刷再次淤積,就前已完成之疏濬工作,若因水文條件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有減損或滅失之虞者,廠商得於該區段施工完成後,申請分段查驗。已辦理分段查驗並作成紀錄(含數量)者,或未及辦理分段查驗,惟機關已辦理查驗並作成紀錄(含數量)者,亦可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河川主管機關的函文說明了在特定條件下,河川疏濬工程是可以採取書面驗收方式的,尤其是在已經完成查驗並有紀錄的情況下,即使後續發生損毀,為了保障廠商的權益,也可以考慮書面驗收。 廠商據此主張,該工程應適用書面驗收方式,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支付工程款。 肆、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系爭工程屬於無須交付之工作,風險應於完成時轉移: 廠商主張系爭工程為野溪清疏工作,並無工程主體之標的物,依工作性質屬於無須交付者。且在他們完成清疏工作後,河川已恢復流通,可證明工程已完成其效用,應依民法第510條規定,於工作完成時視為機關已受領,因此工程毀損滅失的危險應由機關負擔。 2.已完成現場查驗,應視為已受領: 廠商強調他們已會同機關的工程及監造人員,在現場完成實地丈量及查驗手續,確認工程竣工,應視為機關已經受領。 3.符合書面驗收條件,機關拒絕屬於不正當行為: 廠商認為系爭工程已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所定的條件,即「經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查驗,並有相關品質或數量之證明文書者。」,可以辦理書面驗收。廠商認為監造單位在現場查驗,並簽認竣工報告,就符合此條件。機關拒絕辦理書面驗收,顯屬於以不正當的行為,阻止付款條件的成就,應依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視為付款條件已成就。 二、機關的主張: 1.契約有明確約定,風險於驗收合格前由廠商負擔: 機關主張雙方在工程契約的特訂條款中已明確約定,在工程驗收合格以前,因天然災害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廠商自行負擔,民法第508、510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本案。 2.工程初驗時不合格,尚未竣工: 機關表示在進行初步查驗時,發現現場河道高程與契約圖說不符,因此認為工程尚未真正竣工,廠商無權請求工程款. 3.系爭工程不符合書面驗收條件: 機關認為系爭契約已對驗收程序有明確約定,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且監造單位是受機關委任,並不屬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所稱的「政府機關或公正第三人」,監造單位的簽認文件也不能視為該條款所指的「證明文書」。 伍、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1.針對廠商主張「工程屬於無須交付之工作,風險應於完成時轉移」的反駁: 機關反駁認為,系爭工程的設計圖說顯示,工程內容不僅包含河道清疏,還包括乾砌大塊石護坡和敷蓋及植生等項目,並非完全沒有工程實體物,因此不能單純認定為無須交付的工作,民法第510條的適用有所疑慮。 2.針對廠商主張「已完成現場查驗,應視為已受領」的反駁: 機關雖不否認曾進行現場查驗,但強調該查驗僅為竣工報告的核對,並非正式的驗收。且在初步查驗後發現工程與圖說不符,已通知廠商進行改善。 3.針對廠商主張「符合書面驗收條件,機關拒絕屬於不正當行為」的反駁: 機關反駁認為,工程契約已明確約定驗收程序,並未包含書面驗收的選項,因此不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規來變更驗收方式。此外,機關再次強調監造單位並非獨立於契約之外的公正第三人。 二、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針對機關主張「契約有明確約定,風險於驗收合格前由廠商負擔」的反駁: 廠商雖承認契約中有關保險的約定,但主張該約定主要是關於投保義務,並不直接等於驗收前的一切風險都由廠商承擔,尤其是在工程已實質完成,且損毀是因不可抗力的天災所致的情況下。 陸、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本案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審理,對於工程款的給付以及風險的負擔,各審級法院的見解有所不同。 1.一審地方法院判決駁回廠商的請求,認為工程尚未驗收合格,且契約已約定驗收前風險由廠商負擔。 2.二審高等法院廢棄一審判決,改判機關應給付廠商工程款,主要理由是認為系爭工程屬於無須交付的工作,風險已於完成時移轉給機關。 3.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未詳細審究契約中關於保險及風險負擔的特別約定,逕行適用民法規定有所速斷,因此判決廢棄二審判決,發回二審法院。 4.高等法院更一審,駁回廠商工程款的請求,理由仍強調契約已約定驗收合格前之風險由廠商負擔。 在最終的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中,關於「工程毀損滅失之危險應由何方負擔」這個爭議,法院主要基於以下理由及依據做出判決: Ø 契約自由原則優先適用: 法院再次強調,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所訂立的契約內容,除非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否則應優先於民法的任意規定適用。 Ø 契約已明確約定驗收前風險由廠商負擔: 法院指出,系爭工程契約的特訂條款中已明確約定,在驗收合格以前,包括天然災害在內的一切損失均由廠商負責,且廠商有投保營造綜合保險的義務,法院認為此約定已清楚規範了驗收前的風險歸屬,不應再適用民法第508條。 Ø 系爭工程並非全然無須交付: 法院雖承認河道清疏具有無須交付的特性,但考量到工程內容還包含護坡和植生等項目,認為不能完全認定系爭工程屬於民法第510條所指的「依工作之性質,無須交付者」。 Ø 書面驗收不符契約約定: 法院認為契約已對驗收程序有明確約定,且廠商未能證明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0條第1項第5款的適用條件,因此機關拒絕書面驗收並無不當。 因此,法院最終認定,根據契約的特別約定,系爭工程在驗收合格前因豪雨造成的損毀風險應由廠商自行承擔,廠商請求機關給付該部分工程款,缺乏契約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再次提醒我們在簽訂工程契約時,對於風險的劃分和責任的歸屬,必須要有清晰明確的約定。那麼,從本案中,我們可以學習到哪些重要的經驗和教訓呢? 1.契約條款的重要性: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於:契約中關於風險負擔的約定是否優先於民法的規定。法院最終的判決也強調了「契約自由原則」的重要性。因此,在簽訂任何工程契約時,雙方都應仔細審閱每一條款,特別是關於工程範圍、工期、付款方式、驗收標準,以及「風險承擔」等關鍵條款,務必力求明確具體,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2.風險評估與管理: 工程承包商在承攬工程前,應充分評估工程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包括自然災害、人為因素等,並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例如投保足額的保險,以降低可能發生的損失。本案中,廠商雖有投保保險,但保險範圍是否涵蓋本次損害成為爭議點之一,也提醒承包商在投保時應確認保險條款的適用性。 3.驗收程序的嚴謹性: 驗收合格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條件,也是風險轉移的重要時點。雙方應按照契約約定的程序和標準進行驗收,並留下完整的驗收記錄。本案中,雖然廠商主張已完成現場查驗,但機關並未正式驗收,這也成為後續爭議的焦點。 4.法律專業諮詢的必要性: 在簽訂複雜的工程契約,以及在工程進行過程中發生重大爭議時,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諮詢是非常重要的。專業的法律意見可以幫助當事人,更好地理解契約條款的法律含義,評估自身的權益和風險,並在發生爭議時提供有效的解決方案。 5.天災風險的不可預測性與責任分擔: 工程領域經常面臨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如何在契約中合理地分配這類風險,是一個需要仔細考量的問題。本案中,契約已將天然災害納入廠商的風險範圍,但也引發了關於公平性的討論。未來在擬訂類似契約時,或許可以更細緻地考慮不同類型天災的責任分擔機制。 ------------- 本案歷經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審理,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為工程未驗收合格,故災害風險應由承包商負擔。高等法院二審判決則,改判機關給付廠商工程款,理由是該清疏工程性質上無須交付,完工即可視為受領,風險應由機關負擔。三審最高法院廢棄了高等法院的判決,發回更審。 最終四審高等法院判決認定:工程款請求無理,機關無須支付。亦即認定工程毀損滅失之風險應由廠商負擔,機關無須支付工程款。 法院依據「契約條款優先適用原則」,認定契約中明確規定「未經驗收合格前,工程毀損風險由廠商負責」,因此不適用民法第 510 條所稱「無須交付工作視為受領」,廠商無法據此請求工程款。雖然河川主管機關函指出可採書面驗收,但法院認為契約未明訂該方式,機關有權依契約堅持現場驗收。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工程契約 #驗收條件 #風險承擔 #民法508條 #民法510條 #政府採購 #承攬責任 #工程款支付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101、508、51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101,508,510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0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A0030058&norge=90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4minPlay
April 01, 2025M27-大家一起來找碴!:脫鞋數豬腳趾!把邏輯謬誤當幽默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27-大家一起來找碴!:脫鞋數豬腳趾!把邏輯謬誤當幽默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脫鞋數豬腳趾!把邏輯謬誤當幽默」,題目如下所述: 記者問艾斯特:「妳了解農業嗎?豬有幾隻腳趾頭?」 艾斯特回應:「你何不脫掉你的鞋來數數看就知道了?」 註:艾斯特(Nancy Astor),英國第一位女下議員 請問艾斯特的回答有何邏輯謬誤?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27-大家一起來找碴!:脫鞋數豬腳趾!把邏輯謬誤當幽默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AwMY8saUj/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minPlay
March 30, 2025M26-大家一起來找碴!:新聞標題可信?慎防掉入「語言模糊」的陷阱!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26-大家一起來找碴!:新聞標題可信?慎防掉入「語言模糊」的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新聞標題可信?慎防掉入「語言模糊」的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小明看到一則新聞標題:「市長支持提高教師薪資」。他開心地告訴朋友:「市長終於決定提高教師薪水了!」 然而,當他詳細閱讀新聞內容時,才發現市長的意思是「市長支持提高教師薪資,但最終仍需由議會決定」。 請問,小明最初的理解有何問題?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26-大家一起來找碴!:新聞標題可信?慎防掉入「語言模糊」的陷阱!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DoTsBeqnb/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2minPlay
March 27, 2025EP-P22-邏輯推理遊戲:騎士與流氓002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EP-P22-邏輯推理遊戲:騎士與流氓002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騎士與流氓002」,題目如下所述: 在騎士與流氓的島上,所有居民不是流氓,就是騎士。騎士總是說真話,流氓總是說謊。您來到了島上,遇到了一群居民,想知道誰是流氓,誰是騎士。島上居民會說出一些話,每位居民不論是說一句、二句,或更多句,每句話您都應該獨立看待,這每句話要麼是真話,要麼是謊言。 您遇到了 2 位島民。他們的名字是艾拉和格溫。 格溫說了一句話:「艾拉是個流氓,我也是個流氓」」 (Gwen says: Ira is a knave and I am a knave.) 您能分辨誰是騎士,誰是流氓嗎?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逐字稿或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22-邏輯推理遊戲:騎士與流氓002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EE8R9Ndpi/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2minPlay
March 27, 2025M25-大家一起來找碴!:假兩難謬誤:當世界被迫縮成A或B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25-大家一起來找碴!:假兩難謬誤:當世界被迫縮成A或B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假兩難謬誤:當世界被迫縮成A或B」,題目如下所述: 在某場辯論中,記者向候選人問道:「你是否支持這項新法案?如果支持,就代表你忽視人民的權益;如果反對,就代表你不願意改革。」 請找出上述論證的問題點。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25-大家一起來找碴!:假兩難謬誤:當世界被迫縮成A或B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5E14tkCY6/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2minPlay
March 25, 2025M24-大家一起來找碴!:數據會說謊!當心『相關不等於因果』的陷阱!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24-大家一起來找碴!:數據會說謊!當心『相關不等於因果』的陷阱!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數據會說謊!當心『相關不等於因果』的陷阱!」,題目如下所述: 在一個小鎮上,警方發現每當冰淇淋銷量上升時,溺水事故的發生率也會增加。於是,鎮長宣布:「吃冰淇淋會導致溺水,因此我們應該禁止販售冰淇淋,以降低溺水事故的發生!」 請找出上述論證的問題點。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24-大家一起來找碴!:數據會說謊!當心『相關不等於因果』的陷阱!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B8peeWiVg/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2minPlay
March 25, 2025EP-S1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風災無情契約在?颱風搶險工程款爭議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EP-S1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風災無情契約在?颱風搶險工程款爭議 大家可能還記得,當年莫拉克颱風帶來的驚人雨勢和災情,這次我們談的主題就與莫拉克颱風有關。某「水患防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遭遇莫拉克颱風侵襲,導致工程設施受損,廠商主張依機關指示進行「緊急搶險工程」,因而產生一筆「搶險工程款」。雙方對於此筆工程款的給付義務產生嚴重歧見,廠商遂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相關款項。本集我們將聚焦於雙方就「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此一爭議事項的來龍去脈,深入剖析契約規定、鑑定結果、雙方主張與反駁,以及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理由,期能從中汲取經驗與教訓。 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的爭議,核心在於此項工程是否屬於原契約範圍內的義務,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機關的指示是否構成新的承攬關係,或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地方法院初步認定成立新的承攬關係,但對於工程款金額的認定較為保守。高等法院則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及誠信原則,並參考鑑定報告,較大幅度地支持廠商的請求。最高法院原則上維持高等法院關於應給付搶險工程款的見解,但認為高等法院逕行判決給付利息的法律依據有疑慮,因此將利息部分發回重審。仍待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的利息部分,最終以合解落幕。 本案充分展現了在工程實務中,面對突發狀況時,契約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以及法律原則的介入,對於解決爭議的重要性。 本集詳細內容請參閱:敘述或說明內所附之逐字稿。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如您無法完整閱讀逐字稿,請至本頻道網站閱讀。 「亞瑟邏輯學堂」網站:https://arthur-logic.firstory.io/ EP-S18-邏輯思維工程應用:風災無情契約在?颱風搶險工程款爭議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大家可能還記得,當年莫拉克颱風帶來的驚人雨勢和災情,這次我們談的主題就與莫拉克颱風有關。某「水患防治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遭遇莫拉克颱風侵襲,導致工程設施受損,廠商主張依機關指示進行「緊急搶險工程」,因而產生一筆「搶險工程款」。雙方對於此筆工程款的給付義務產生嚴重歧見,廠商遂提起訴訟,請求機關給付相關款項。本集我們將聚焦於雙方就「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此一爭議事項的來龍去脈,深入剖析契約規定、鑑定結果、雙方主張與反駁,以及各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理由,期能從中汲取經驗與教訓。 本案歷審裁判共四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第四審時雙方和解,沒有判決文,故本集內容係依前三審判決結果分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度 建 字第 62 號判決 102.03.26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 建上 字第 21 號判決 103.03.05 最高法院 104 年度 台上 字第 1229 號判決 104.07.0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建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104.10.23 和解 壹、案件緣起 本案源自於A機關與B廠商簽訂「水患防治工程」承攬契約,在工程初驗合格後、複驗前,莫拉克颱風來襲,溪水暴漲掏空工程水閘門地基,廠商主張依機關指示,進行混凝土灌漿回填坑洞之搶險工程。工程完工後,廠商向機關請求該「搶險工程款」,機關則認為:搶險工程為原契約範圍內的修復義務,不另計費用。由此,雙方對工程款產生爭議,廠商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請求給付該工程款。 貳、「爭議事項」的契約規定及相關法規 針對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之爭議,相關契約及法規條文,依判決書內容摘錄如下(詳細內容請詳逐字稿): 1.契約第28條及附件營造工程保險注意事項第22條約定,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時,本為廠商之義務。此條款被機關用來主張搶險工程屬於廠商依約應負擔之責任。 2.契約第22條第1項但書約定,如有新增工程項目時,由機關及廠商雙方共議合理單價。廠商主張搶險工程屬於新增工程項目,應依此條款進行議價。 3.民法第227-2條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廠商在訴訟中主張此原則,認為颱風造成的損害及搶險工程是訂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若由其自行負擔顯失公平。 4.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廠商亦曾主張依不當得利,請求機關給付搶險工程款,認為機關因搶險工程而受益,廠商受損,應返還利益。 5.民法第490條第1項(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所完成之工作適合於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之瑕疵者,定作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廠商主張其依機關指示完成搶險工程,應成立新的承攬關係,有權請求報酬。 參、鑑定單位對「爭議事項」之鑑定結果 一、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意見 廠商主張搶險工程並不包含於原工程範圍,機關應盡協議新單價的義務,認定廠商請求搶險工程費用有理由,且符合誠實及信用原則,機關應盡協議合理給價義務,或依廠商提出的施工記錄、證明單據,實作實算。 二、科技大學鑑定意見 針對廠商於工程所在地之下方,以混凝土灌漿回填坑洞所需之工程總價,鑑定報告中列有詳細的費用明細。 肆、訴訟雙方對爭議事項之主張及其理由 一、廠商的主張: 1.莫拉克颱風造成水閘門地基掏空,情況緊急,危及居民安全。 2.廠商是依機關現場監工人員的指示,以混凝土灌漿回填坑洞進行搶險。證人的證詞均可證明。 3.此搶險工程並非原承攬契約範圍內的修復義務,而是為了避免災害擴大所進行的額外工作。 4.原設計未以一百年頻率以上水位設計,導致水閘門下方遭洪水沖刷掏空,廠商為增加承載力而進行混凝土灌漿。 5.廠商為進行搶險工程,已與訴外人訂立承攬合約,並已支付工程款,並有合約及支票影本為證。 6.科大的鑑定報告亦認為搶險工程總價為適當。 7.廠商曾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未果,並非不願承擔風險。 基此,廠商主張應依契約、民法第227-2條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或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機關給付搶險工程款。訴訟階段亦曾主張成立新的承攬契約關係。 二、機關的主張: 1.莫拉克颱風來襲時,系爭工程尚未完成驗收交付,依契約約定,廠商應自負保管及危險負擔責任。 2.依契約第28條及保險注意事項第22條約定,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時,本為廠商之義務,並非搶險工程。 3.未與廠商成立新的承攬關係。現場監工人員並無代表機關成立新契約的權限。 4.若廠商認為非原承攬契約範圍,應先提出意見說明,請求辦理追加議價訂約,方得請求工程款,但廠商並未依此程序辦理。 5.鑑定結果之金額太高,若機關應給付,應以廠商申請保險理賠的金額為限。 6.系爭工程驗收時,因本件搶修工程非工程範圍,而是基座下方的土方回填,廠商未一併提出申請,故機關驗收時僅確認有回填,對於以何方法回填,因未在驗收範圍故不知道。 伍、針對「爭議事項」,雙方對他方所提主張之反駁 一、機關對廠商主張的反駁: 1.機關反駁廠商是依指示進行搶險工程之說,主張現場監工人員僅指示廠商照原來修復,即恢復為完工時之狀況,指示以土回填,並未指示回填混凝土。。 2.機關強調契約已明定災害發生時的修復是廠商的義務,不應另外給付工程款。 3.機關質疑廠商未依契約程序提出追加議價之請求。 4.機關認為廠商既已申請保險理賠,可見廠商亦認為此屬於其應負擔之風險。 二、廠商對機關主張的反駁: 1.廠商主張當時情況緊急,若僅以土方回填,仍有繼續流失之可能,顯難達到緊急搶修工程之目的,因此混凝土灌漿是必要的。 2.廠商認為,原契約並未包含此種因設計疏失導致的災害搶險,且增加承載力構造的工程,非為保管工程,或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所應施作之行為。 3.廠商雖申請保險理賠,但因部分不屬於保險範圍,或未達自負額而未獲理賠,不能因此推論廠商應自行負擔所有費用。且理賠申請的項目與實際搶險工程不盡相同。 陸、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一、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判決結果:機關應給付廠商部份所請求之工程款及利息;廠商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及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1.法院認定廠商依機關現場人員指示進行緊急搶險工程之事實。 2.法院認為兩造就上開緊急搶險工程,顯已成立另一承攬契約,廠商得依民法第490條、第491條規定請求機關給付工程款。 3.然而,對於廠商主張的工程款,法院認為廠商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實際支出此金額,僅採納廠商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的金額。 4.法院駁回廠商依民法第197條不當得利之請求,因已認定成立承攬契約關係 。 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判決 判決結果:廢棄地方法院部分判決,改判機關應再給付廠商部份所請求之工程款及利息;雙方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及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1.高等法院認為廠商於工程水閘門下方土層,施以混凝土灌漿鞏固,以增加承載力,係因原設計未以一百年頻率以上水位設計,致無法避免水閘門下方遭八八風災洪水沖刷掏空。 2.高等法院認定此項工程,非屬為保管系爭工程,或工程所在區域發生災害,需依契約辦理修復所施作之履行契約行為,因此不適用系爭契約第28條及保險注意事項第22條 。 3.高等法院認為,契約縱未就增加承載力,約定工程項目,兩造復未及時依系爭契約第22條第1項但書共議合理單價,本於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應許廠商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機關給付該搶險工程款。 4.高等法院採納科大鑑定報告建議,認定其為適當之搶險工程總價。 因此,高等法院判決:除地方法院已判決給付之搶險工程款外,機關應再給付廠商差額之搶險工程款。 三、最高法院三審判決 判決結果:原判決(高等法院)關於駁回機關對於第一審命其給付利息之上訴,及命其再給付廠商搶險工程款之利息,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雙方其他上訴均駁回。 理由及所依據的契約、法規: 1.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關於廠商得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機關給付搶險工程款之見解。 2.最高法院亦維持,高等法院採納科大鑑定報告認定搶險工程款之結論。 3.然而,最高法院認為高等法院在理由中闡述:「本於誠信原則及情事變更原則所蘊涵之公平理念,應許廠商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機關給付該搶險工程款」後,卻於主文逕命給付利息,與其理由說明未盡一致,自有可議之處。 因此,最高法院僅就高等法院判決機關應給付利息,及再給付廠商搶險工程款利息部分廢棄發回,關於工程款本金部分則維持原判決。 柒、從本案中我們可學習到什麼? 1.風險評估與契約條款的完善性: 本案突顯了在工程承攬契約中,針對不可預見之天然災害等風險,應有更明確且周全的條款設計,例如針對災害發生後的責任歸屬、修復義務、費用負擔等進行詳細約定,以減少爭議的發生。原契約雖有關於災害修復的條款,但在設計瑕疵導致的災害是否適用,以及額外搶險工程的費用負擔上,顯然存在模糊空間。 2.緊急情況下的應變與溝通機制: 在面對如颱風等緊急情況時,機關與廠商之間應建立清晰的應變措施與溝通流程。現場人員的指示應有明確的授權,並應留下書面紀錄,以避免事後對於是否指示、指示內容產生爭議。 3.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 本案中,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皆認同情事變更原則在本案中的適用。當契約成立後發生無法預料的情事,若仍嚴格按照原契約履行顯失公平時,法院得依此原則調整雙方權利義務。本案中,原設計的不足,導致颱風侵襲造成額外損害及搶險工程,被認為是訂約時無法預料的情事。 4.誠信原則的重要性: 高等法院在判決理由中強調誠信原則,認為在契約未明確約定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的情況下,雙方應本於誠信進行協商。機關因原設計疏失導致額外工程,若完全拒絕給付,恐有違誠信原則。 5.鑑定報告的參考價值與法律解釋: 鑑定報告在釐清工程技術問題,和估算合理費用方面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最終的法律判斷仍由法院根據契約、法律及證據綜合考量後做出。最高法院雖未否認鑑定金額,但對於高等法院逕行判決給付利息的法律依據提出質疑。 6.程序完備的重要性: 機關主張廠商未依契約程序提出追加議價,此點雖然未被高等法院採納,但也提醒廠商,在進行非原契約範圍內的工作時,應盡可能遵循契約規定的程序,以保障自身權益。 ------------------------ 莫拉克颱風搶險工程款的爭議,核心在於此項工程是否屬於原契約範圍內的義務,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機關的指示是否構成新的承攬關係,或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地方法院初步認定成立新的承攬關係,但對於工程款金額的認定較為保守。高等法院則基於情事變更原則及誠信原則,並參考鑑定報告,較大幅度地支持廠商的請求。最高法院原則上維持高等法院關於應給付搶險工程款的見解,但認為高等法院逕行判決給付利息的法律依據有疑慮,因此將利息部分發回重審。仍待高等法院重新審理的利息部分,最終以合解落幕。 本案充分展現了在工程實務中,面對突發狀況時,契約條款的解釋與適用,以及法律原則的介入,對於解決爭議的重要性。 本文稿由 AI 協助生成。 如果你願意提供工程履約爭議相關案例,我們將選取適合的案例,在頻道中與大家一起討論分享。謝謝! 本集關鍵字:#工程款 #工程承攬契約 #間接工程費 #搶險工程款 #契約變更#設計變更 #保險理賠 #民法第227-2條 #情事變更原則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 #誠信原則 #私法自治 #契約自由 #承攬契約 #保管責任 #危險負擔 本學堂提供音頻文字稿,歡迎線上閱讀。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21115)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pcc/content/index?type=C&eid=2712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227-2,179,490,49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227.2,179,490,491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3minPlay
March 23, 2025M23-大家一起來找碴!:不完美難道就不值得嘗試?破解完美主義謬誤!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M23-大家一起來找碴!:不完美難道就不值得嘗試?破解完美主義謬誤! 本集大家一起來找碴!「不完美難道就不值得嘗試?破解完美主義謬誤!」,題目如下所述: 老張認為:「如果我們無法讓所有學生都完全理解數學,那麼我們就不應該教數學,因為這樣的教育是不完美的。」 請找出上述論證的問題點。 本集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中連結觀看。 解說 M23-大家一起來找碴!:不完美難道就不值得嘗試?破解完美主義謬誤!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2HFWdDKqEv/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1minPlay
March 20, 2025EP-P21-邏輯推理遊戲:誰是檜木盜伐者?留言告訴我你對這一集的想法: https://open.firstory.me/user/cluwlhkv70k2a01ujea7nanlc/comments EP-P21-邏輯推理遊戲:誰是檜木盜伐者? 本集邏輯推理遊戲「誰是檜木盜伐者?」,題目如下所述: 在一片寧靜的森林深處,珍貴的檜木屹立已久,宛如森林的守護者。然而,一天清晨,林中的巡山員驚訝地發現,一棵古老的檜木竟然被人偷砍,只留下斑斑鋸痕。這起盜伐事件震動社會,所有人都希望找出真兇。 經過調查,森林警察鎖定了三名嫌疑人:張勇、李剛和王明,他們當天都曾在山林附近出現。三人被森林警察約談,並接受偵訊。他們三人都知道隨是檜木盜伐者,三人各自說了兩句話,用來迷惑森林警察: 張勇堅稱:「檜木不是我砍的,也不是李剛砍的。」 李剛反駁:「檜木不是我砍的,也不是王明砍的。」 王明則表示:「檜木不是我砍的,我也不知道是誰砍的。」 三人的供詞使案情更加撲朔迷離,但森林警察知道:檜木盜伐者僅有一人,且三人的供詞中,有一句為真,另一句為一假。 森林警察如何由這三人的供詞中,破解其中的矛盾,發現隱藏在真假供詞中的真相,確認真正的檜木盜伐者? 答案及詳細解說,將於「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公開。請點選說明或逐字稿中連結觀看。 解說 EP-P21-邏輯推理遊戲:誰是檜木盜伐者? https://www.facebook.com/share/p/1L4ibNxrNw/ 「亞瑟邏輯學堂」FB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arthurlogic 我們的節目內容在各大Podcast、YouTube同步上架,請搜尋「亞瑟邏輯學堂」。謝謝收聽!歡迎下次再來到「亞瑟邏輯學堂」。 Mail:[email protected] Powered by Firstory Hosting...more3min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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