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7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機關指示錯了,廠商就能免責嗎?
在公共工程實務中,常有「出錢的機關擁有絕對決定權」的誤解。然而,機關雖擁有最終的決定權,但廠商亦負有獨立施工的專業責任。當工程發生損害或失敗時,法院審視的標準並非誰的位階高,而是誰對該項風險具有控制能力、誰違反了契約明定的程序,以及誰的行為實質造成了損害。
本集透過多起法院判決,說明機關若提供無法施作的設計圖、作成不當指示,或在防護措施不足時仍要求進行高風險施工,可能須依原因力負擔賠償、工程款或相關費用責任。相對地,廠商具有專業自主地位,若未依程序通報、未等候變更設計核定、未通知監造查驗即自行施工,仍須對施工不慎或違反規範的後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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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75-邏輯思維工程應用:機關指示錯了,廠商就能免責嗎?
嗨!大家好!我是亞瑟,歡迎再次來到「亞瑟邏輯學堂」。邏輯讓你不再受困於「思維迷宮」中,讓大腦再也不會糊成一團;讓你開啟思維新境界,成就非凡人生!
「邏輯思維」工程應用系列,目的在說明如何採用有系統、有架構的「邏輯思維」,解決工程施工、監造上遭遇的問題。我們不提供標準答案,實際上也沒有所謂的標準答案,我們提供「思維方法」協助你去解決問題。
壹、引言:公共工程不是誰出錢誰最大
在公共工程實務中,常有「出錢的機關擁有絕對決定權」的誤解。然而,機關雖擁有最終的決定權,但廠商亦負有獨立施工的專業責任。當工程發生損害或失敗時,法院審視的標準並非誰的位階高,而是誰對該項風險具有控制能力、誰違反了契約明定的程序,以及誰的行為實質造成了損害。
本集透過多起法院判決,說明機關若提供無法施作的設計圖、作成不當指示,或在防護措施不足時仍要求進行高風險施工,可能須依原因力負擔賠償、工程款或相關費用責任。相對地,廠商具有專業自主地位,若未依程序通報、未等候變更設計核定、未通知監造查驗即自行施工,仍須對施工不慎或違反規範的後果負責。
以下判決作為本集類型化分析素材,並非逐案完整評析。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5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度建上更一字第 50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建上更(三)字第1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4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上字第 524 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91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建上字第48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8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9 年度建上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662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貳、法律基礎:定作過失、指示過失與指示不當
在探討工程爭議前,必須先釐清民法中三個劃分權責的核心概念:
1.定作過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但書,指機關把本身就具有侵害他人權利危險性、或極不合理的工作,發包交由廠商施作。
2.指示過失: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但書,指工作本身雖然可行,但機關在執行方法的指示上給予了錯誤指令,進而引起損害。
3.指示不當:依民法第五百零九條,指機關提供的材料、設計圖說或指示不適當,導致工作毀損、滅失或不能完成時,廠商得依法請求已服勞務的報酬與墊付的費用。
參、機關可能負責的三種典型情境
機關若提供不可行設計、作成不當指示,或在高風險施工階段疏於防患,將可能面臨賠償或給付工程款的法律後果,以下為三種典型情境:
一、提供無法施作或受力錯誤的圖說
【案例故事】在一項吊橋復建工程中,機關提供之原設計圖在現地條件下有無法施作的情形(將導致橋塔基樁懸空)。經反映後,監造單位後續交付了一份未經簽證的修改圖供廠商據以施作。然而,廠商未循完整書面變更程序即進行施工。最終因主索水平夾角差距過大,導致橋塔承受過大側向力而傾斜變形,工程無法完成驗收,並衍生終止契約及工程款爭議。
【法律判斷】法院查明,機關提供之原設計圖有無法施作情形;監造單位後續提供之修改圖亦有指示不當問題。此舉構成定作人之「指示不當」且具可歸責事由,因此不能僅因施作結果未能驗收,就拒絕給付廠商已施作部分的工程款。但法院同時也注意到,廠商未循書面變更程序仍是高度風險行為;本案之所以仍准許部分請求,是因監造指示、施工日誌、工程進度核定等證據共同支持廠商主張。
【實務提醒】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二十條規定,契約變更必須經雙方合意並作成書面紀錄始生效力。當發現圖說不可行時,廠商與監造應秉持「先停、再報、再等核定」的原則,切勿僅以草圖指示廠商變更,廠商亦應堅持完成正式變更設計程序後再行施作。
二、防護措施未完善卻仍指示高風險施工
【案例故事】在一項抽水站及堤防工程中,依約應施作厚度二十公分、四面植筋的新建封水牆,但廠商未按圖施作,僅以防洪能力較弱的臨時施工擋水牆替代。在防護措施未確實發揮功能的情況下,機關派駐人員仍疏於防患,逕行指示廠商進行破堤作業,最終導致颱風期間河水倒灌,造成市區嚴重淹水。
【法律判斷】法院認為,廠商未按圖施作新建封水牆,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但機關在防護措施未能確實發揮功能的情況下,仍指示破堤,亦有疏於防患之指示過失,因此應按其原因力分擔責任。最終判定廠商須負擔百分之八十的過失責任,而機關則須承擔百分之二十的過失責任。
【實務提醒】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一條,機關與監造單位負有查驗工程品質之權責。當發現防護措施未達契約標準時,絕不可因趕工而妥協放行,強行指示後續高風險作業,可能使機關被認定為事故發生的共同原因,而須依原因力分擔責任。
三、指定設備或廠牌,而設備先天瑕疵造成延誤
【案例故事】在一件風力發電設備採購安裝爭議中,契約相對方負責風機指定廠牌、採購規範及技術移轉。然而,在機組上線測試時,卻因該特定原廠設備的短路保護裝置存在技術瑕疵,引發火災並導致工期大幅延宕。
【法律判斷】法院審理認定,風機失火主要歸因於原廠技術問題。既然契約相對方掌控了廠牌指定與技術移轉的決定權,就不能將全部的延誤責任推由施作廠商承擔。因此,判定雙方應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的延遲責任。
【實務提醒】當契約相對方指定特定設備、廠牌或技術來源時,若設備先天瑕疵造成延誤,法院可能不會將全部責任歸由施作廠商承擔,而會依雙方對設備選用、採購規範、技術移轉及施工管理的控制程度,分配責任。
肆、廠商不能推責的三種典型情境
相對地,廠商在執行承攬工作時具有專業自主地位,若未遵守規範或施工不慎,同樣不能將責任推卸給機關:
一、未依程序通報、查驗、核准即施工
【案例故事】在一項開發工程中,廠商需埋設地下監測儀器。雖然廠商先前已知圖資與現況有出入,但其現場人員未依規範提報安裝計畫,也未通報監造單位辦理鑽孔點位複查,在無監造人員在場監督的情況下,廠商未充分確認即逕自開鑽,結果不慎鑿破大型自來水幹管,造成嚴重損失。
【法律判斷】法院認定廠商就鑽損事故應負過失責任,並應賠償經法院認定與事故有因果關係的損害,判決指出,既然契約已明文規定需經核准並由監造監督,廠商擅自盲動,便不能以「機關圖資不正確」作為免責理由。因監造單位客觀上無從知悉該項施工,自然無從構成定作或指示過失。
【實務提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十一條明定,隱蔽部分之施工項目應事先通知監造單位派員監督。廠商切勿跳過查驗停留點自行施作,否則必須對盲目施工的後果自負全責。
二、機關已在契約中明定安全保護義務,廠商仍施工不慎造成鄰損
【案例故事】在河川整治工程與捷運地下開挖工程中,廠商的開挖作業導致鄰房沉陷受損。受災戶主張機關(定作人)未善盡監督責任或工法選擇不當,應負指示過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判斷】在河川整治案中,法院認定機關要求施作鋼鈑樁是業界具強度的合理擋土工法,機關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定作或指示並無過失。在捷運案中,法院指出,機關已在施工規範中明定廠商對鄰近建物的保護義務與變位控制準則,難認機關有定作過失。不能單因廠商現場施工造成鄰損,即認定機關有指示過失。
【實務提醒】廠商在執行承攬事項時具獨立地位,只要機關在契約的施工規範中已訂定明確的保護準則,落實防護的責任就落在廠商肩上。但這不代表受害人不能求償,而是求償對象與責任基礎應回到實際施工廠商是否違反保護義務。
三、工作物尚未驗收受領前毀損,且不能證明機關設計或指示不當
【案例故事】某山區擋土牆工程,在尚未申報完工及驗收前,遭遇連續數日的超級豪雨而坍方損壞。廠商主張是機關地質鑽探與設計不當所致,要求機關給付該擋土牆的工程款。
【法律判斷】法院查明,原擋土牆尚未完工申報、未辦理驗收,危險負擔尚未移轉給機關;且專業鑑定顯示機關的設計參數並無不當,採用同設計的鄰近擋土牆亦未遭大雨破壞,因此不得請求該坍損擋土牆的工程款。但法院並非完全否定廠商所有請求;就非可歸責於廠商且符合契約條款的展延與必要費用,仍有部分准許。真正被否定的是「未完成驗收前即坍損之原擋土牆工程款」及「無法證明機關設計或指示不當」的主張。
【實務提醒】依民法規定,工作物驗收受領前毀損的風險原則上由承攬人承擔。若遭遇天災,廠商應依《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七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申請展延工期或免除遲延責任,不可將天災風險與機關指示過失混為一談。
伍、三項關鍵文件:書面通知、變更設計紀錄、查驗簽認
工程爭議的勝敗,往往取決於履約過程中的證據保全。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機關、廠商與監造應緊抓實務上的三項關鍵文件:
1.書面通知:依範本第九條,廠商如發現圖說標示有錯誤或矛盾,應立即向監造單位反映並予澄清。口頭告知無法取代正式書面通報。
2.變更設計紀錄:依範本第二十條,契約變更必須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機關與監造應確實落實變更程序,避免授權不明的草圖橫行。
3.查驗與監造簽認:依範本第十一條,施工中查驗及隱蔽部分覆蓋前,必須有監造到場的簽認紀錄。這是廠商證明已按圖施工、機關證明已盡查驗義務的最佳防線。
陸、結語:把風險留在文件裡,而不是留到法院裡
公共工程是多方協作的成果。在履約過程中,機關不能用權力取代專業,廠商不能用服從取代判斷,監造更不能用口頭協調取代程序。工程現場最危險的,不一定是錯誤的圖說,而是沒有人把錯誤正式寫下來。唯有回歸契約精神,明確落實各項書面與查驗規範,才能在風險發生時釐清權責,避免雙方陷入漫長且雙輸的訴訟泥淖中。
本集案例係作為公共工程責任界線之類型化說明,實際個案仍須回到契約條款、施工紀錄、變更程序與鑑定結果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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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民法 第 189,509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B0000001&norge=189,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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