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S7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契約刪除線的威力-改變逾期違約金
本集內容源於一件水下臨時圍堵工程,廠商停工後,機關終止契約,雙方遂就工程是否逾期、逾期違約金應以契約總價或實作結算金額計算,以及終止契約後測量費用應由誰負擔產生爭議。
經二審,最終法院認為,水下工程不能僅憑監造日報表的概估完成率認定完工,仍應以客觀測量資料為準;冬季東北季風與工址風險既已於招標文件中揭露,廠商不得事後據以免責。至於逾期違約金,因契約中「按契約總價結算」條文已被劃線刪除,法院改以實作結算金額計算,僅准許五萬餘元;但測量費及印花稅仍屬接續履約必要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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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S74-邏輯思維工程應用:契約刪除線的威力-改變逾期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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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案件背景與工程特性
本案為一件水下「臨時圍堵工程」的履約爭議。工程的主要項目為在海床底層堆疊地工砂袋,以達成臨時圍堤的功能。由於該工區屬於空曠水域,且工程包含水下作業,具有氣海象風險與成果查驗上的特殊性;但法院並未因此認定廠商得以免除履約責任。
本案契約總金額為新臺幣六百七十八萬元,約定工期較短,預定於開工日起一百個日曆天內完工。然而,廠商於秋季開工後,履約進度持續落後,未曾申請估驗計價,最終更在未經同意下全面停止施作。機關在定期催告無效後,依法通知廠商終止契約,並著手將未完成之剩餘工程接續發包。此一契約終止事件,衍生出雙方對於工程逾期天數認定、逾期違約金計算基準,以及終止契約後為現場界面釐清所支出之測量費用負擔等三大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歷審裁判共二審,各審判決文可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下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貳、第一個爭點:廠商是否真的完成百分之九十八?
在確認逾期天數時,廠商抗辯其並未逾期,主張在停工前工程已幾近完工,並提出監造日報表上曾記載「累計完成百分率為98.719%」作為已完工之依據。然而,法院並不採信此項主張。
法院審理指出,本案屬於水下工程,監造人員站在水面上僅能觀察施工動態,一般人肉眼無法直接透視水下作業的實際堆疊成果。因此,監造日報表上已特別註明「地工沙袋及施工數量以收方測量為主」,代表概估的進度百分比不能取代客觀的測量數據。相關測量資料顯示,廠商停工前的實際施作數量,並未達到契約約定的七千餘立方公尺。甚至在廠商委託測量公司所作的測量結果中,與前一承攬廠商留下的施作成果相比,數量反而呈現減少。法院因此認為,不能僅憑監造日報表上的概估完成率,即認定廠商已經完工。自預定完工日計至契約終止日,法院認定逾期達三百二十六天。
參、第二個爭點:東北季風能否作為免責理由?
面對工程延宕,廠商抗辯工程受到冬季東北季風與海浪影響,屬於不可歸責於自己的施工障礙。但法院認為,相關風浪、工址條件與損耗風險,在招標文件中已有提醒,屬於廠商投標前應自行評估並納入施工計畫與價格考量的事項。
判決引用相關專業意見指出,系爭工程圍堵作業由海床開始以金字塔方式堆疊,為一傳統施工法,只要配合潛水伕將地工砂袋吊排安置於設計位置後,即可抵抗一般季風浪之水流力與波浪。招標文件已明確提醒,本施工區域冬季受東北季風風浪影響,廠商應於投標前充分了解工址氣海象環境,並將可能損耗納入單價考量。既然招標文件已有事前提醒,廠商自不得在得標後,再以事前未充分了解海象環境為由,將東北季風視為免責之理由。因此,法院未採納廠商關於天候影響得予免責的抗辯。
肆、第三個爭點:逾期違約金為何從一百多萬元降到五萬多元?
本案最受矚目的爭點在於逾期違約金的計算基準。機關原主張,既然契約終止,逾期違約金應以「契約總價」即六百七十八萬元作為計算基準,依此計算廠商將面臨高額的逾期違約金。然而,法院未採納機關以契約總價計算逾期違約金的主張。
法院詳細審閱合約發現,兩造在簽約時,已將合約中原印有「按照契約總價結算」的條文刻意劃線刪除,並在旁蓋章確認,僅保留「本工程按照實做數量結算」之文字。這個看似微小的刪除動作,成為法院認定違約金計算基準的關鍵。法院依據雙方合意保留的契約文字認定,違約金僅能以廠商實際施作結算金額二十五萬二千五百九十元作為計算基準。依據契約約定逾期罰款最高不超過結算金額百分之二十的上限限制,就逾期違約金部分,法院僅准許機關請求五萬零五百一十八元。
伍、第四個爭點:測量費為何仍由廠商負擔?
就契約終止後為確認現場施作數量所支出的測量費及印花稅,法院仍判廠商應負擔。法院認為,測量費用的負擔基礎主要來自契約約定。
其一,依據契約約定,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致契約終止後,機關為完成被終止契約而增加的必要費用,應由廠商負擔。
其二,施工說明書特別條款已明確要求,廠商負有自行檢測及申請竣工會測的義務,且初驗及驗收時所需儀器、設備與人工概由廠商提供。機關為了重行發包,必須委外測量以確認現場界面與施作數量,此屬接續履約之必要費用。既然是廠商未履行的契約義務,機關先行支出的測量費與印花稅,最後依法依約仍應由廠商負擔。
陸、工程會契約範本的實務提醒
雖然本案法院判斷仍以雙方契約文件為準,但從後續實務管理角度觀察,現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已針對逾期違約金計算基準與契約終止後費用負擔,提供更明確的條文設計。
首先,針對逾期違約金的爭議,範本第十七條第十一款已經對於「契約價金總額」提供了明確的定義選項,包括「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或「原契約總金額」。若機關希望逾期違約金以原契約總金額計算,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勾選或約定;否則依範本未勾選時的設計,可能仍會回到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結算總價。
其次,範本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亦明文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廠商事由終止後,機關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契約所支付之一切費用及所受損害,如扣抵後仍有不足,廠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應賠償機關。這為機關求償例如測量費、接續施工必要費用、重行發包價差等提供了較明確的契約依據,但實務上機關在求償時,仍須由機關負責舉證證明該等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其與契約終止間的直接關聯。
柒、總結摘要
水下或隱蔽工程看不見,並不代表可以用概估進度代替客觀的科學測量證明;而投標前的現地環境與天候風險評估,更是廠商不可推卸的責任。更重要的是,契約文字看似微小的劃線刪改,在訴訟中往往具有確立雙方真意的強大效力,甚至直接決定了違約金計算基準的重大差異。明確區分法院認定的事實、廠商的抗辯與機關的主張,並落實嚴謹的契約審閱與履約舉證,才是工程三方確保自身權益的不二法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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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關鍵字:#履約爭議 #契約終止 #逾期違約金 #結算金額 #測量費用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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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2&lang=1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1141230)
https://www.pcc.gov.tw/content/index?type=C&eid=9817&lang=1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https://lawweb.pcc.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676
工程會-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https://www.pcc.gov.tw/content/list?eid=9807&lang=1
工程會 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
https://pcic.pcc.gov.tw/pwc-web/service/tec0304
工程會 00700 一般條款
於工程會「綱要規範及編碼文件下載」網站,搜尋「一般條款」
司法院 裁判書查詢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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