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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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pisodes

  • 112年04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滕治平檢察官

    節目內容:

    告訴之意義為何?告訴乃指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一、告訴是告訴權人之意思表示。二、告訴需向偵查機關(司法警察、檢察官)為之,不得向法官為之。三、告訴須申告犯罪事實:告訴原則上僅須申告犯罪事實為已足,並不須指明罪名或犯人。告訴人所告訴之罪名縱有錯誤,檢察官亦不受其拘束。四、告訴須有請求訴追之意思表示。

    非告訴乃論之罪如不提出告訴,有何影響?非告訴乃論之罪(例如:詐欺)被害人雖未提出告訴,檢察官仍得訴追,惟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被害人因未提告訴即非告訴人,不得不服而聲請再議。

    何人有告訴權?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係指犯罪當時直接受有損害之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例如:偽證罪係侵害國家法益之罪,因偽證而間接受害之人請求究辦,僅可認為告發而非告訴。
    30 min
  • 112年04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丁煥哲檢察官

    2.臺灣高等檢察署張斗輝檢察長

    節目內容:

    1. 參與交通過程中可能涉及的數種犯罪類型:過失致死/傷害罪,與交通有關又最常見的犯罪行為,不難猜出就是車禍案件中的過失傷害(含重傷,下同)罪及過失致死罪。由交通部、內政部會銜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駕駛人考取駕照時必須熟讀的基本規定,也是全體用路人應該要時時謹記的通行規範,違反者除可能遭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外,如果因而發生車禍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多半會同時構成刑事法上的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行為。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另應注意的是,關於當事人對車禍發生有無過失責任的判斷,有時候未必一目了然,然而不同車禍場景下的傷者均可能同樣急迫地需要他人施以援手,因此無論未來檢視車禍責任應歸屬於何人,都不影響刑法要求車禍當事人留在案發現場,盡可能協助救護及靜候警方調查的結論喔,提醒大家切勿自認沒有違規或車禍與自己無關就隨意離去。


    2. 台灣高檢署為貫徹阻絕電信網路詐欺犯罪,去年7月及今年2月間,指揮檢警調發動2波,以透過簡訊、Line、Telegram、Facebook、金融交易平台等方式,涉及「投資詐騙」之專案查緝,總計查獲70餘件,涉嫌被告300餘人,法務部對詐欺犯罪,也將積極推動包括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律修正,配合執法機關強力打詐查緝作為,加重處罰力道,嚴辦重懲詐欺集團犯罪惡行。
    30 min
  • 112年04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中德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交通過失傷害與國家賠償?因臺北市紅綠燈故障,全部綠燈,導致開車撞傷郵差的駕駛被認定沒有過失責任,被害的郵差未能向駕駛求償,但可以請求國賠。請問國賠的條件是什麼?請求國家賠償的事由主要分為以下2種:

    (一)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二)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參考條文: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1項。本例是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有欠缺的情形。除了告直接加害人,另外申請國賠的原因? 怎麼申請國家賠償呢?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如果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讓請求權人滿意,就沒有國家賠償訴訟的問題,如果不理會、理會但不賠或願意賠但請求權人對賠償不滿意,請求權人可以民事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認定公務員有無責任或公共設施有管理欠缺,如最終勝訴賠償義務機關就有賠償的義務。
    30 min
  • 112年04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台灣高等檢察署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甚麼要有刑法賭博罪?

    A: 立法者為保護社會健全良善的經濟秩序,避免因在公共場合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進行賭博,民眾輕易見聞,而造成群眾仿效跟進,敗壞風氣,因此制定《刑法》第266條賭博罪,此外,對於「意圖營利」而提供賭場或聚賭者則依《刑法》第268條聚眾賭博罪處罰。且相較於賭博罪僅處以罰金,聚眾賭博罪的刑度則是直接提升到3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構成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的要件有三個:必須要賭博「財物」,就是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有形物品。德州撲克不構成賭博嗎?
    30 min
  • 112年04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陳中德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經常有新聞報導鄰居間因為噪音產生糾紛報警,甚至衍生出其他的社會新聞如恐嚇、傷害案件,如果遇到鄰居製造噪音,有什麼法律維護自己不受噪音干擾的權益呢? 可是每戶接收聲音大小不同,如果別戶不是噪音源下方,沒被認為很嚴重,噪音源下方住戶經常就只能自認倒楣?所以鄰居噪音的糾紛如何處理最好?
    30 min
  • 112年04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我無辜被「亂告」浪費時間,是否可以反告對方誣告?

    (一)刑法第169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提告遺失帳戶、支票竟然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一)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二) 所謂「未指定犯人」是指告訴人提出告訴時(通常是警察機關),說明了一個虛構的刑事犯罪事實,也沒有具體指出犯罪行為人,但實際上並沒有這個人或這樣的犯罪行為發生。
    30 min
  • 112年04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臺灣高等檢察署林岫璁檢察官

    2.法務部蔡清祥部長

    節目內容:

    何謂跟蹤騷擾行為?

    (一)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依據為跟騷法第3條規定。跟騷行為依法共列舉出8大款(詳細內容請見法條規範),分別是(1)跟蹤、監視行蹤;(2)盯哨、守候、尾隨接近;(3)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之言語或舉動;(4)干擾;(5)約會、聯絡、追求;(6)寄送展示聲音、圖像、物品;(7)告知或出示有害名譽之訊息或物品;(8)未經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相信各位聽完已經混亂了,而且應該也可以認知到,立法者歸納出8大款行為可謂包山包海,舉凡人際關係中可能出現負面影響之舉動都被列入,大家應該會想,那我是不是前幾天有對別人跟騷了?(三)所以說,除了規範8大款行為外,跟騷行為還必須滿足4項要件,(1)違反特定對象意願→無特定對象不算;(2)反覆或持續的行為→一次性、零星行為不算;(3)行為與性或性別相關→沒有跟性、性別有關連不算;(4)使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生活→輕微、無害不算。


    2. (一)法務部舉辦觀護人訓練班第42期始業典禮 打造多元專業司法保護團隊

    (二) 落實被害人權益保障 政院通過「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草案 名稱並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30 min
  • 112年03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安箴檢察官

    節目內容:

    跟蹤騷擾防制法知多少?

    為什麼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

    在111年6月1日跟蹤騷擾防制法施行之前,跟蹤或騷擾行為在刑法很難處罰,且沒辦法及時保護被害人。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只限於有親屬或親密關係的人,對沒有親屬或親密關係身分的跟蹤者或騷擾者,沒辦法申請。另外性騷擾防治法對還沒有讓人感受到歧視、侮辱或害怕、冒犯的行為,或沒有身體接觸的行為,也無法處罰。但跟蹤騷擾常是性犯罪的前哨犯罪,對被害人正常生活的影響也很大,故需要另外立法保障。

    有八大行為態樣都是跟蹤騷擾? 碰到跟蹤騷擾應如何處理?
    30 min
  • 112年03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臺北地檢署陳中德檢察事務官

    2. 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節目內容:

    1.鄰居製造噪音衍生的糾紛!!好困擾啊!!!經常有新聞報導鄰居間因為噪音產生糾紛報警,甚至衍生出其他的社會新聞如恐嚇、傷害案件,如果遇到鄰居製造噪音,有什麼法律維護自己不受噪音干擾的權益呢? 大樓的隔音可能本來就不好,鄰居間感情不睦,會因為不小心一有聲音就被鄰居檢舉就被警察裁罰嗎?


    2. 天啊!!!誣告有那麼容易嗎?我們常常在訴訟中聽到一方對於另一方的主張或說法感到不滿時,就會脫口而出說對方是「誣告」、「亂告」,但法律上所謂之「誣告罪」真的那麼容易成立嗎?一般民眾對此常常有所誤解,以為只要對方「告不成」,對方就會因此成立「誣告罪」,但法律上對於誣告罪其實有嚴格的認定標準。無辜被「亂告」浪費時間,是否可以反告對方誣告?

    結論

    刑法上之「誣告罪」是為了避免有人濫用司法資源,把「提告」當作私人報復的手段,因而導致司法審判權遭濫用及妨害,而司法的公正性也因此受到傷害,並同時會陷他人於刑事訴追之危險,因而才有誣告罪之立法。但另一方面而言,提出告訴追查犯罪本來就是人民的訴訟權益,因此在兩者間須找到平衡,亦即,誣告罪要處罰的是完全虛構、捏造事實之惡意行為人。因此,經歷長時間訴訟攻防後獲得勝訴或不起訴之一方,有時確會因為覺得不滿或冤枉而興起要對對方提告「誣告」的念頭,但需要提醒民眾的是,法律只是道德的最後防線,並非解決私怨或是情緒的工具,民眾主觀上認定的「亂告」往往與法律上認定的「誣告罪」有非常大的距離,是否要因此再提告誣告又再次陷入訴訟糾紛,需要審慎思考。
    30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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