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三、以何等意樂及加行而說
關於說法時的意樂(思想),應如達波,昂旺札巴所說的那樣:
「吝法自讚厭說法,舉過推延嫉應斷;
於徒修慈具五想,如理說善樂資想44。」
說法者應斷除下列過失:〔吝法〕,吝嗇那些重要的教授精要,秘不示人; 〔自讚〕,在說法時,在說法是附帶的自稱自己以前是如何如何作的;〔厭說法〕;〔舉過〕,以貪瞋為動機,述說他人的過失:〔推延〕,不想說法,推延懈怠;〔嫉〕,擔心別人勝過自己。說法者應對聽眾發起極大的慈悲,住於〔五想〕而為之說法。所謂〔五想〕,就是對自己作醫師想,對正法作藥物想,對聽眾作病人想等等。在以前所說六想中,除去對認真實修作治病想,因為這一種想是弟子們應該努力作的。此外應思:〔如理開示所致的善根,就是我的安樂資具。〕
關於說法時應有的加行(行為),說法者應該先作沐浴等清潔工作、穿上新衣,然後坐在高座上,舒顏微笑。為了使聽眾理解所說的義理,說法者當在說法中使用譬喻,經教及理由。
像我現在坐在這麼高的法座上,而諸位活佛卻坐得比我低,這使我感到心怵而且不快。但因念及正法的偉大,故而假裝這麼坐一坐。如今在衛藏和後藏地區,這些規矩還保留著,這是件極好的事。
(帕繃喀大師同時指出一些稀奇古怪的事,例如某些大喇嘛坐在高座上聽法,稱之為〔接受傳承〕,而上師卻坐在低座上傳法,稱之為〔奉獻傳承〕。)
〔舒顏微笑〕,是指在說法時,上師應對弟子面含微笑。但也有例外,如隆多喇嘛仁波切在說法時,經常手持棍棒呵斥弟子。
說法時不允許有下列情況出現:像鳥雀營巢般科判參差雜亂;或是像老人挑食般跳過難點,只挑容易的講;或是像瞎子依杖而行一般,自己沒有妥善地理解意思,全憑主觀臆斷來講。
我的勝皈依處大寶上師曾說:當說法者離開寢室走向講法堂時,應好好地糾正說法的動機。觀想該法的親疏傳承上師上下重疊安住在法座上,然後向法座頂禮三 次。再觀一切上師一個個依次融入,最後融入自己根本上師。當自己登上法座時,觀想根本上師融入自身。入座時應當唸誦無常文句,例如〔如星翳燈幻〕45 等,並作彈指。當思這些事都是無常的,轉眼即逝的,以克服驕慢,不然的話。自己也許就會想〔今天我可真是個人物啊!〕從而生起驕傲。
接著,雖說應當唸誦〔伏魔咒〕,但根據規矩,可唸誦《般若心經》及〔退魔法〕以代之。在此之後,可以用〔緩吟急諷〕的調子來唸誦《六加行法》廣軌,這是珠康巴‧格勒嘉措(樂善海)46的規矩。珠康巴大師在講〔道次第〕的時候,常費很長的時間用拖腔來念〔加行法〕,有些人擔心,這樣作會影響正式講經的時間,故而請求改唸一個比較簡短的〔加行法〕。大師卻回答道:〔你們在胡說些什麼!正式的講解能不能達到關要,關鍵就在於此!〕而未予以同意。如前所說,我們應當希願在法會中就能生起《菩提道次第》的最初證德,而這需要依賴積資、淨障及祈禱等,這是珠康巴大師的密意所在。因此,我們在唸誦〔加行法〕時,嘴裡不要講不該講的話,眼睛不要東張西望,心裡不要急躁等。為了使每一座法的所緣體驗在法會中就能生起,努力地作積淨47和祈禱是十分重要的。
供養曼荼羅之後,說法者應捧起經書碰觸頭頂。次應講述如何糾正動機之法,並發願希望此次法會能饒益弟子的心相續。這也是珠康巴大師的規矩:他用經書或帽子遮面而作發願。
隨後在誦〔皈依發心偈〕48第三句時,上師應改唸「我以所修法施諸資糧」,弟於則改唸「我以所修聽法諸資糧」,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樣念。
隨後,應當複習已說的〔道次第〕部分,最好是複習以前每天所講的內容。不然的話,隨力所能複習前一、兩天或前三天等的內容,並由一位主要弟子重述一遞,即便在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說法者也應說明,按照規矩應當這樣來作。
其次說法者應結說法印,唸誦〔天與非天人與非人王〕49等,觀想帝釋等天、龍、非人聚集、前來聽法。因為眾天神無法忍受坐在地面上,因此上師也應觀想,准許他們停留在半空中聽法。諸位當中那些肩負宏法重擔的大德們,請將這些要點牢記在心。
丙四、於何等境應說與不應說之差別
總而言之,不可以為未作請求者說法,如《毘奈耶經》中說:「未請不應說。」即便作了請求,也不可以立即就講,首先應該謙遜一番,而說:「我懂得不太多,所以無法為您講。」或是說:「在像您這樣的大德面前,我豈敢班門弄斧。」等等。此外應觀察別人的信解力,在確定此人為可造之器後,方可為之開講。(三摩地王經)中說:
「應先說是語,我學未廣博,
汝是知善巧,我於大士前,
如何能宣說,汝為說彼語。」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對方縱然沒有提出請求,也應對此人講,如該經中說:
「若已知足器,未請亦應說。」
(帕繃喀大師隨後說,說法的威儀應按照《毘奈耶經》中所講的三十六種威儀來作,亦即:〔立者不應為坐者說法,坐者不應為臥者說法,坐於低座者不應為坐高座者說法。〕等等。)
乙三、結束時如何共作之次第
在弟子們奉獻酬謝曼荼羅之後,師弟雙方應唸誦《道次第願》〔於此長時策勵所積集……〕50等,將說法和聽法的善根回向為宏揚聖教和證大菩提之因。在散會時,大家不可一哄而散,當作與上師及法戀戀不捨狀,魚貫而出依次解散,這是規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