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訪來賓:教育部技職司專門委員 柯今尉
1.適用範圍:包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私立大專校院。
2.改善期間以3年為限:逾3年未免除專案輔導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並於停招1年後停辦。惟改善逾2年,且經審議會認定無法於3年完成改善,主管機關應命其全面停招。
3.停辦後2個月內申請解散:學校停辦後2個月內,董事會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法人解散,賸餘財產僅能捐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或歸屬地方政府。
4.加派專案輔導學校董事及監察人:主管機關加派專案輔導學校之專任教職員擔任董事,並加派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監察人。
5.賦予主管機關重組董事會權力:主管機關命學校停止全部招生時,重組董事會成員包含原董事、專任教職員、社會公正人士。
6.設置退場基金:透過補助及墊付方式,協助學校退場事宜,以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