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ign up to save your podcasts
Or


近日有患者朋友问了我们一个关于回避申请的问题。当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如果继续由它审理可能会影响司法审判结果的公平性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我们的回避制度,相信患者朋友们一定会有所收获。
回避制度就是指与所在区域、人员有某种特殊关系(如地域、籍贯、姻亲等)的司法工作人员,不能在籍贯所在地任职,不能管辖、审判、从事既与其有血缘、姻亲等关系同时又涉及到司法层面的事务。此制度的目的在于预防出现类似于徇私偏袒的情况。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案件相关司法人员与另一方有关联,有可能不公正审理时,可以申请其回避。申请回避,就是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主动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他们回避的请求。
下面几种回避的法定情形希望患者朋友们熟悉:
需要回避的人员包括: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
回避情形: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上述人员自身的利益。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例如朋友关系、竞争对手等。如果他们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他们回避。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小编要为大家讲述的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就是行政官司,即我们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在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这里需要大家注意三点:
第一,行政诉讼的主体是人民,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例如各级人民政府。被告不是行政机关,就不能被称为行政诉讼。
第二,行政诉讼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行使管理权,对特定的、具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公务行为。如公安机关的拘留,市政机关的罚款等。
第三,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因为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的意义在于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民事诉讼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最重要的是这些主体具有平等性。而不是上下级、隶属等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未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所规定的注意义务,在医疗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
首先,患者与医院之间是平等主体,其次,二者之间发生的是财产或人身法律关系,所以像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建议大家走民事诉讼程序。
随着法律的日益完善,患者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烈。很多患者都积极主张用理性的方式来维权,遇到自己不懂的问题首先想到的是去专业机构咨询,在与大家交流的过程中,小编发现有些患者朋友往往提及一些风马牛不相及的观点,想要通过这些追究院方责任,而实际上这些并不在应该考虑的范围之内。归根结底,出现这种情况都是因为对医疗过错认识不到位。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于这种过错的判断,需要从四方面入手:
1. 院方是否存在有过错的医疗行为。
2. 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结果是不是过错行为直接导致的。
3. 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没有预见性,就是说在实施医疗行为的时候能不能提前想到此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
4. 行为在客观上是否有过错。就具体医疗过错而言,判断院方有无过错,要看院方是否已经尽到了客观上的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
很多患者可能会问,如何判断医生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那就要依靠医疗水准来做判断。医疗水准指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医生的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生在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这就是说与其同等水平的医生能够注意到的事项诊疗医生同样也应该注意到。医生在从事治疗时,怠于履行依该水准所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他人身体或健康于损害者,即应被认定为有过失,对于被害人所受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小编今天要和大家讲的是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权益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患者们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否则,患者们将失去胜诉权。
由此可知医疗诉讼时效的关键性,患者朋友们一定要格外留心。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规定:
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由于医疗纠纷诉讼中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小编建议患者们可从医疗侵权纠纷和合同违约纠纷两个不同的角度选择诉讼案由,诉讼时效均为三年。作为患者及其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不仅有利于收集证据,也可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使患者丧失胜诉的权利。
实际上诉讼时效存在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若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后仍不行使权利,其胜诉权将会被剥夺。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不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中间经过的期间,就不应被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诉讼时效期间应往后顺延,因此就有了诉讼时效中断制度。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某种法定理由发生而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理由消除以后,诉讼时效间重新起算的一种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主要出现于以下情形:
(一)权利人起诉。起诉是权利人主张权利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 院的判决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权利人提出请求。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主张权利,也大量地使用诉讼外形式。这也足以发生时效中断。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在民法上也称为“承认”。承认的结果是使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明确化。因为义务人已明确表示他对权利人负有义务,并愿意履行义务。这也足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近几天有很多患者向我们反应,他们在非真实的意思表达的情况下与院方签订了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今天,小编用一个真实的例子为大家说明一下这个问题。
事故的主人公陈某,在2017年11月的早晨,突然感到双目看东西模糊不清,于是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经过检查后,医院说需要做手术,在经过陈某同意后,院方实施了人工晶体植入手术。两周后,陈某来医院复查视力,发现视力不仅未恢复反而除掉纱布后剧烈疼痛。经过询问院方,医生承认晶体位置放偏了,介绍陈某去上级医院就诊。当时陈某为了做手术花费了很多钱,他要求院方承担手术过错的所有治疗费,医院同意但要求陈某必须与其签订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否则不支付任何费用。无奈之下,陈某只能同意。在此之后,陈某去上级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5万有余,但当时签订和解协议书时院方只赔偿了3万。由于实际支付的费用与院方赔偿的数额差距太大,并且陈某认为当时自己签订和解协议并不是基于个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想找到挽救的措施,经过一番周折,到我们这里进行咨询。
某医院利用了陈某急用钱的心理,使其同意签订和解协议,而陈某由于急着做手术被迫答应了院方的要求。此次与院方签订的协议明显显失公平。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患者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协议。那么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显失公平的具体含义。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 协议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情势紧迫或者不知情使其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
2. 对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比如人际关系、经济地位,向对方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因此,患者朋友们只要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或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与院方签订的和解协议,那么就可以主张对协议的变更或者撤销了。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在生活中我们身边有着各种各样的骗局:网上购物退款、送流量、拼单买水果、筹款治病、网络投资理财......,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个与大家息息相关的一种诈骗——医疗欺诈,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尽早识别,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首先大家需要清楚什么是医疗欺诈,医疗欺诈就是院方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
1,假借“义诊”之名推销
少数医院常打着“专家义诊”的幌子,雇请一些人穿上白大褂在大街上进行“医疗保健咨询”或“免费体检”。他们在非常短的时间里对参加体检者的健康指标作出“超标”的判断或暗示,哄骗居民购买他们的保健食品或医疗器械等产品。
2.雇医托哄骗患者
在一些车站、大医院门口,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有些患者在讲述自己或亲属、朋友患类似的病症在某医院、某大夫那里治好了,将患者哄骗到那里,但实际上那里的治疗技术质量低、收费昂贵,甚至属于无证行医。
3.聘“假专家”坐诊
少数医疗机构利用市民相信外来专家的心理,经常聘请一些所谓的“外地专家”来坐诊。并且在媒体上对专家的权威性夸大其词,大肆吹捧。
4.收买患者吹嘘疗效
少数不法医疗机构经常通过报纸刊登一些患者的自述,借此为自己树立良好的口碑,以便误导患者前来就诊。他们有时也会收买少数患者,虽然患者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是真实的,但对于病情和疗效却信口开河、胡编乱造。
5.通过“高科技”欺骗
少数医疗机构利用患者缺乏专业知识,在媒体上连篇累牍地吹嘘其诊疗仪器、设备的高科技性能,强调“诊治时间短,治疗效果显著,绝不复发”等等,借此吸引患者前来就诊。
6.短病长治、小病大治
有些医生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夸大患者的病情以及诊疗难度,迫使患者花费额外的钱财。个别的甚至无中生有,借此骗取患者钱财。
7.免费检查设圈套
少数医院所谓的免费检查只是针对检查中的少数项目。但患者一般都不知道,如果要完成身体某个部位或某项病症的检查,光靠免费的检查项目是难以确诊的,而其他名目繁多的检查项目却是要交费的。
8.违规承包门诊科室
少数医院的特色专科门诊科室,有时会违规对外承包,但一般患者并不知情。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这些承包人就和医院互相扯皮推诿,有的干脆逃之夭夭。
通过以上陈述相信患者朋友们对医疗欺诈已经有所了解。接下来小编告诉大家医疗欺诈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的责任承担,分别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患者朋友们可以从这三方面入手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1. 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与侵权类法均保护患者们的合法权益。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患者朋友们可以用以上原则来抵制医疗欺诈的行为。具体来讲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医疗欺诈行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合同法对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提供请求变更和撤消的选择;侵权类法同样限制可能侵犯到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医疗行为,例如精神损害。此损害在医疗欺诈行为中表现明显,患病本来就是一件让患者身心痛苦的事情,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价格欺诈,甚或是恶意病情夸大都会使得患者及其家属承受比原病情承受更大的痛苦。
2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直接对医疗欺诈行为人施以重罚,从剥夺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权剥夺,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医疗欺诈只有严格符合相关转化型犯罪的规定才可适用。具体有以下几点:欺诈转化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虚假广告罪及非法行医罪等。
3 、行政责任
纵观医疗行为的整个过程,从开始的接待宣传、诊断、 治疗 和收费到出院,会涉及到以下各种不同行为,法律对这些不同的行政行为均有处罚规定:
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法》相关法条规定行政机关给予发布者处罚;
虚假诊断、证明或治疗: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法条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故意向患者出售假药、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法条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利用非法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相关法条规定,同样没收、罚款或者吊销资格证处罚。
非法行医: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安非法行医处罚。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很多患者朋友曾反映在面对医疗损害时有些不知所措:医疗损害维权途径有哪些?具体流程是什么?如何才能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途径呢?,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来熟悉一下有关医疗损害维权途径的相关问题。
通常来讲遇到医疗损害维权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第二种是请求医疗调解委员会进行人民调解,第三种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维权途径有了直观的了解之后小编开始带大家对每一种方式进行深入的了解:
1. 诉讼。提到诉讼,患者朋友们肯定是不陌生的,这也是绝大部分人遇到医疗损害后的首选维权途径。诉讼流程有四个环节:诉前准备、一审首次开庭、司法鉴定听证会、一审二次开庭。
2.协商调解:
3.向医疗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在遭受医疗损害之后,通常患者们都会通过收集证据证明院方有过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由于患者对医疗专业领域不是很了解,往往会在维权的路上绕远,为了让患者们理性、准确的维权,小编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些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相关问题。
提到鉴定,患者们首先想到的是病历等鉴定材料的提交。作为鉴定材料,患者们要注意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这样才能避免在鉴定环节浪费时间。如果认为对方保存的病历等资料有异议,可以直接提出由对方解释证明。
所谓医疗损害鉴定就是当患者们对某些专门性的医疗问题不明确时请求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专家进行判断的过程。说到申请,患者朋友们可以自行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一般自行申请鉴定人需要患者与院方共同商议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如果是其中一方自行委托所作的鉴定意见,当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时也是可以直接采信的。在这里提醒广大患者朋友们,在选择鉴定人时一定要选择资质雄厚经验丰富的专家,这对于最终的结果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为对医疗专业知识欠缺了解,在举证质证环节患者们也会遇到很多困难,因此,患者们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一到两名专家辅助人出庭,专家辅助人精通医疗知识,可以代表患者们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帮助患者们对专业性问题提出意见。经过与院方质证,专家辅助人的陈述还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医锤定音为患者分享两种常见的医疗赔偿责任,分别是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和医院医疗产品、所输血液致人损害这两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来看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医务人员要为病人提供其做决定所必需的足够信息,例如:病情、诊疗方案、预后及可能会出现的危害等,让患者经过考虑后对医务人员所做的诊疗方案做出同意或否定的决定。
一般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如果需要实施手术、做特殊检查和治疗要向患者说明存在的风险和可替代的医疗方案,同时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如果当时不便向患者说明也要告知其亲属并取得亲属的书面同意。若院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将承担赔偿责任。在此,若想申请此种赔偿,患者朋友们一定要注意院方的行为已经对你的人身造成了损害,这个损害结果是已经存在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当时患者生命垂危,情况十分紧急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此时只要院方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种特殊情况院方的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并没有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在这里小编为大家介绍几种情况紧急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形供大家参考:近亲属不明;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
第二个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医疗产品及血液造成损害后的赔偿义务机构。此种损害是指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的损害,遇到这种情况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这里很多患者朋友都会担心一个问题,就是在证明过程中可能因为对医疗知识的认识有所欠缺,对医疗器械、药物配伍及其他比较专业的环节很陌生,再加上医疗行为大多是在诸如诊疗室、手术室等密闭环境中进行的,要证明院方在器械使用、消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非常困难的,这样一来患者想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院方行为直接导致的就很难了。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国家出台法律声明患者遇到上述情况,院方如果主张自己的行为没有过错,应当由院方对自己的某些专业行为进行证明,而不用患者朋友们去证明对方行为有过错。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患者的证明难度,这对患者朋友们来讲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From the publisher's feed
医盾公司是首家第三方医疗评估机构,为客户提供第三方医疗评估服务,判断诊疗是否规范、合理、合法。我们为客户提供医疗评估服务、医疗诉讼服务、及专家辅助出庭服务。官方网站:www.yidunj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