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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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episodes

  • 在解决医疗损害责任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业名词解释

    1.什么是医疗损害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医院及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造成患者损害。或者虽然是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致患者损害,但是其行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损害赔偿。


    2.司法鉴定意见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要想知道院方有没有责任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相对来讲很陌生,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专门机构帮助患者进行判断,这个机构就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员拥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主要帮助患者判断院方的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责任程度。

     

    3.诉讼时效问题

    法院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并不是无期限的,患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请求法院予以保护,超过此时间段法院不在予以保护。这个时间段就是法定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有效期。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 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指医患双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一般来讲是谁主张谁举证。患者应证明自己接受过院方的诊疗及受损事实,院方如果反对患者的意见应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合理合法。


    3 min
  •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最有可能遇到的几种医疗纠纷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几种常见的医疗纠纷:

    1、误解性医疗纠纷

    因为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的理解存在局限,或对医生的解释态度不满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常后果,而发生的纠纷。

    2、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

    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院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院产生的分歧或争议。例如医院误诊延误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期、手术存在瑕疵导致患者伤口感染等。

    3、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曾经有一位产妇需要输血,医生填血型填错了,一个年轻的医生做交叉配血时发现血液有点问题又不太确定,老医生建议再做一遍。年轻的医生觉得麻烦没重做。后来护士发现产妇岀现了输血反应,一检查才发现医嘱上的血型和输的血不同,结果护士发现的时间太晚,产妇没救过来。类似于上述案例中血液的血型、品质存在缺陷,或者医生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能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而产生的纠纷就是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

    4、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李小姐因骨折进入医院治疗,医生在他体内植入了固定物,手术当时非常成功,过了一年后,李小姐感觉手术处十分不舒服便到医院就诊,经诊断是由于植入体内的固定物质量存在缺陷导致腰椎畸形。如上所述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就是所说的医疗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因其致使健康受损产生的纠纷就是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

    5、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损害纠纷

    因预防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过失,造成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6、医院内感染纠纷

    患者在住院期间,因医院环境和医疗行为所引起的细菌、病毒等生物性感染。包括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感染两类。前者指来自患者机体内部,因长期受肿瘤等疾病影响使患者自身抵抗力下降引起的;后者由于非患者病体原因引起的。

    7、医疗美容损害引起的纠纷

    张女士去美容院进行除斑手术,美容院进行激光打斑和彩光嫩肤后面部黑斑越来越严重,后查明该美容院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像张女士这样由于美容机构违反双方的约定或由于种种原因给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造成的损害就是医疗美容损害,由此损害引起的纠纷就是医疗美容损害纠纷。

    5 min
  • 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我们身处在一个人与人交往的社会之中,沟通是生存的必备技能之一,同样的,对于医院和患者来讲及时有效的沟通也是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医患沟通,是医院在诊疗活动中与患者及其家属在信息和情感方面的交流,是医患之间构建的一座相互交流的桥梁。借助这座桥,医患双方围绕伤病、诊疗、健康等进行多途径、全方位的交流,最终使医患双方形成共识并建立信任合作关系.

    5 min
  • 患者家属需尽早识别患者意识障碍,提高治愈可能性

    近期有位患者家属小李,她的奶奶脑出血,现在已经处于昏迷状态,医生说她奶奶这种情况属于意识障碍,于是她想知道意识障碍有几种情况。

     

    意识是指大脑中枢神经系统对体内外刺激的应答,比如接受别人帮助的同时你会说谢谢。当一个人意识清醒的时候,对于自己的身份及周围的人、所处空间和时间有很好的判断能力,比如知道现是什么时刻,自己在什么地方,周围的人和自己有什么关系等。其次他的意识内容也是正常的,包括认知、记忆、思维、推理、判断、情感等。比如思维逻辑正常,能进行正确的推理;遇到事情有喜怒哀乐的反应;记忆没有减少也没有错乱等。

     

    当人脑及全身的严重疾病损伤了大脑皮质及相关神经系统时,原本正常的觉醒状态及意识内容就会出现异常。在医学上将人的觉醒状态、意识内容出现障碍称为意识障碍。例如脑膜炎、脑梗塞等疾病导致的昏迷。

     

    一.觉醒度改变导致的意识障碍

     

    1.嗜睡:患者经常入睡,虽然能被唤醒,醒来后意识也基本正常,但只要停止刺激后就会继续入睡。

    2.昏睡

    此时患者处于较深睡眠,经过一般的外界刺激不能将其唤醒。经过较强烈的刺激也只会有短时间的意识清醒,一旦刺激减弱后很快就会进入睡眠状态。

    3.昏迷

    此时患者的意识活动完全丧失,任何刺激都不能将其唤醒。可分为三个层次:

    (1)浅昏迷:患者丧失随意活动的意识,对疼痛刺激有反应,对吞咽、咳嗽等生理反应也存在,体温、脉搏、呼吸无明显改变。

    (2)中度昏迷:对外界一般刺激没有反应,强烈疼痛刺激可见防御性的反射活动,眼睛对光的敏感度减弱或消失,呼吸节奏混乱,可见周期性呼吸或中过度换气。

    (3)深度昏迷:完全丧失随意活动的意识,对各种刺激都没有反应,各种生理反射消失,出现呼吸不规则、血压下降、大小便失禁、全身肌肉松驰、大脑强直等反应。

     

     

    二、意识内容改变导致的意识障碍

    1.意识模糊

    患者对时间、空间及人物等概念的认识存在明显障碍,思维不连贯,经常答非所问。

    2. 谵妄状态

    对外界的认识能力和反应能力均有所下降,注意力涣散,言语增多,思维不连贯。

    3.类昏迷状态

    许多不同的行为状态可以表现出类似于昏迷,而且,起初是昏迷的患者,在长短不一的时间后可逐渐发展为这些状态中的某一种。这些行为状态主要包括:持久性植物状态、无动性缄默症、意志缺乏症、紧张症、假昏迷。

     

    意识障碍虽然治疗起来很困难,但也不是肯定不能治愈。只要治疗及时,方法得当,大部分患者完全可以得到控制和治愈。

    5 min
  • 患者在医疗领域可行使的主要权利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患者在医疗领域可行使的几种主要权利。

     

    1.平等医疗保健权

    患者都有权利请求医院等医疗机构对自己进行诊治、护理,当医生为了避免发生医疗纠纷而拒绝向危重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那么医生就侵犯了患者的医疗保健权。当然,患者没有钱治疗的情况除外。

     

    2.疾病认知权

    患者有权知道自己所患的是何种疾病。

    这主要体现在医生常常用患者听得懂的语言告诉患者有关诊断、治疗和预后的信息。患者或家属因此获得了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的信息。

     

    3.自主选择权

    小李是一名出色的舞蹈演员,她的舞蹈深受大家赞赏,就在所有人都认为小李一定会有一个不错的前程时,小李出了车祸,医生告诉他必须截肢才能保住生命。小李是个舞蹈演员,双腿就是她的生命,她果断的请求医生为她保住双腿,拒绝截肢。医院无奈之下只能寻求家属意见,作为家长,她们支持女儿。最后院方向上级领导请示,领导决定尊重患者的选择。医院为小李动了手术。手术很成功,小李又可以继续她的舞蹈人生了。

    上面这个例子告诉我们自主权对患者们很重要。它包括对医生、治疗方案尤其是有风险的医疗决策.的选择。当患者完全清醒时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如果不能行使这些权利,医院也要征求其家属的意见。

     

    4.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有知道关于病情诊断、医疗方案、预后、可能存在着的风险等相关信息的权利,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自愿作出同意、选择、等意思表示的权利。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经常遇到有关权利所属的争议,比如: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做胃切除时发现胰腺形状异常,主动切除部分事后引起争议,尽管被切除的胰腺在病理上得到证实是肿瘤,但由于患者无早期症状怀疑是误切所编造的理由,因而要求医院赔偿损失。由于权属争议在医疗纠纷中占有一定比例,因此,院方也越来越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5.隐私权

    患者的隐私是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生公开的、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比如可能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病理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患者不愿他人知道的隐情等。医生应为患者保守秘密,未经患者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6、诉讼权和赔偿权

    自2002年至今,每年都有成千上万件医疗纠纷发生。这种患者或许认为院方责任心不强,或是认为院方无视诊疗常规和法律常规,认为医院的过错导致自己受到了损害,因此请求法院保护的行为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损害程度提出合理赔偿的请求就是在行使赔偿权。

     

     

    5 min
  • 患者如何才能准确的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

    一、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医生在为患者实施手术或者输血等医疗活动过程中,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或者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直观来看,一个医疗事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方面:

     

    1、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去美容院割双眼皮、微整形、打美白针时,美容院里的无证执业医生总是信誓旦旦的夸奖自己经验丰富,手术价格便宜,保证术后无副作用。而事实证明无证上岗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极大,即便如此,患者如果想将损害事件定性为医疗事故是不可以的。因为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比如医师和护士。无证是不能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的。

     

    2、医疗行为不合法

    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医院及医生违反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比如《执业医师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院及医生在进行医疗活动中,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使患者的身体受到了损伤。

     

    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生的过失行为直接对患者造成了伤害。如果患者的损伤并不是医生过失行为直接引起的,就不能成为医疗事故。

     

    目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还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具体确认。

     

    二、医疗意外

     

    1、医疗意外,是指医生在从事诊疗或护理工作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体质有些特殊而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出现功能障碍,而对于这些结果医生根本无法预料到。这样看来,医生的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损害,医院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医疗意外的几种情形:

     

    ①虽然手术前知道或手术后发现患者属于特殊体质,但是目前的医学技术很难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出现不良后果。

     

    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医院来不及抢救。

     

    ③患者做过药物过敏试验后,实验显示正常,或者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了患者的过敏反应。

     

    ④患者病重急需手术,手术没有错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

     

     

    ⑤医院在使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向患者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

     

    ⑥经过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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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程序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是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本程序。

     

    一、首次鉴定程序:

     

    1、书写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写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以及申请理由。将写好的申请书共同提交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2、向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交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

     

    3、受理申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听证、取证。

    医学会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双方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在这里有几种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需要注意: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②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③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4、召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议。

     

    5、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医患双方。

     

    经过首次鉴定后,有患者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此时可以申请再次鉴定。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来受理的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再次鉴定程序:

     

    1、首先是医院和患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首先是患者陈述,之后是医疗机构。双方陈述时间最多半个小时,在此环节,患者们要注意,双方的陈述只是单方的叙述,并非辩论,因此,就算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或者作虚假陈述,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到专家组许可后在反驳即可。

     

    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向双方提问。

    在这里问及患者的问题大多是关于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以及对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进行核实。除此之外,在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专家组成员会对患者进行体检,若当场不能得出结论的,允许患者近期内到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同时出具报告书。辅助检查作为现场检查的一部分最终被作为鉴定依据。

     

    3、双方当事人退场。

    完成上述程序后,医患双方就可以退场了。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同时告知领取的时间。

    患者注意在退场时要保持理智,既然选择用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就不要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以免激化矛盾。

     

    4、专家鉴定组对医患双方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进行讨论。

    此环节是各专家进行磋商的环节,医患双方不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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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后患者如何确认对方的诉讼主体资格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有部分患者反映在医疗诉讼中有时候分不清谁可以作为诉讼主体。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

     

    1.个人诊所、村卫生所
    在日常生活中,患上类似感冒这样的的小疾病对我们来讲都是在所难免的,如果生活在城镇里常常会选择就近的诊所打点滴,如果生活在农村往往会前往村卫生所寻求治疗。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如果诊所、卫生所的过错致患者受到损害,诉讼主体应该如何确定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条例规定,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①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②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看来,依法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诊所、村级卫生所的前提条件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民事诉讼法中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可知,取的许可证的诊所、村级卫生所完全符合诉讼法对于其他组织这个概念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人诊所、村卫生所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医师外出会诊的情况
    医师外出会诊就是指一个医疗机构邀请另一个医疗机构的医师到本院进行会诊,医师经其所在医院批准,为其他医院指定的患者进行诊疗。那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诉讼主体如何确认呢?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因医生外出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邀请医疗机构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可见,医师外出会诊时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邀请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以邀请医疗机构作为诉讼主体。

    3.患者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情况:

    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在这里给大家举个小例子:邯郸市的陈某先后在邯郸市A医院和北京B医院进行治疗,之后陈某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更加严重,此时有三种诉讼途径:

    ①单独起诉邯郸市A医院,经A医院申请或法院依法追加北京B医院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②单独起诉北京市B医院,经B医院申请或法院依法追加邯郸市A医院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同时起诉邯郸市A医院和北京市B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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