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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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episodes

  • 患者如何高效应对庭审中医生的质问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在医疗诉讼案件中有三个重要的环节,这三个环节可以说会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分享在这三个环节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解决途径,来帮助患者们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个环节:首次开庭,第一次开庭主要做的事情是医患双方提交病历材料,这时医院会提交之前患者拿不到的主观病历、“病程记录”等材料,此时患者需要仔细查看病历,如果对病历的真实性有担心,那么一定要在这个时候向法院提出来,然后申请病历质证。但是现实是很多时候患者及其律师没有医学背景,没法在开庭中快速判断出病历是否真实、完整,所以导致很多患者在已经过了病历质证时间又不断和医院纠缠于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上,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病历是医疗案件中最重要也是唯一的证据,它的真实性、完整性会直接影响接下来的司法鉴定结果。曾经有位患者在医院提交病历时没有仔细查看,在进入司法鉴定环节才提出病历有问题,而此时发现已经晚了,因为司法鉴定中心不负责检查病历的真伪,基于有问题的病历做出的鉴定结论对这位患者产生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如果这位患者在病历质证环节提出问题的话,鉴定中心就能够鉴定出医院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由于他错过了病历质证时机,所以最终只鉴定出医院承担轻微责任。

     

    医盾建议:这个环节患者最好可以请个专家辅助出庭人,让有医学背景的专家帮助患者快速判断医院提交的病历是否有问题,这样我们可以当庭进行病历质证,然后申请法院做病历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鉴定。

     

    第二个环节:司法鉴定听证会,首次开庭完如果病历双方都认可,那么法院会主持双方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医院是否有医疗过错、医院医疗行为和患者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医院责任比例的鉴定,这个环节中患方和医院都会全部出席,司法鉴定机构人员要求双方各自陈述,患者需要从医学专业角度陈述出院方诊疗问题,为何是问题、具体违反了什么诊疗规范和相关行业共识等,然后司法鉴定机构会一一做记录,所以患者在这个时候的专业描述能力(是否把所有的医疗问题都找到了?是否每个问题都有相应的医学指南或理论来支持)会决定了司法鉴定机构最后的鉴定结果,如果患者找不全、说不到位那就是患者自己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会帮助患者做这两件事。曾经有位患者因为她和她的律师不懂医疗知识,只提出了少数无关紧要的问题而忽略了很多关键的问题,司法鉴定中心只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进行鉴定,所以最终鉴定结论认为医院无责任。

     

    医盾建议:这个环节患者最好请一名有医疗背景的专家辅助患者出庭,让懂医疗知识的专家对医院存在的问题做出专业的陈述,避免因为自己描述不到位、举证不充分而使自己陷入不利形势,患者及其律师在司法鉴定听证会的表现会直接影响鉴定机构的鉴定方向及鉴定质量。

     

    第三个环节:司法鉴定结论出来后的庭审,患者在这个环节主要做的事情有:

    1. 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如何质证?

    2. 如何在鉴定结论的医院责任范围中争取最高的责任度?(备注:司法鉴定机构医院责任比例划分六个档次:全部责任100%、主要责任60%-9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10%-40%、轻微责任0-10%,无责任)

     

     

    医盾建议:首先,如果患者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结构人员进行质证,那么这个时候患者及其律师可能就没办法了,需要申请专家辅助出庭来协助完成,否则即使感觉鉴定结论不客观,那么也没办法。需要注意的是重新鉴定必须是在原司法鉴定机构有误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因此患者不能基于自己对鉴定结论不满意而申请重新或二次鉴定。

     

    其次,如果对鉴定结论没有问题,那么患者如何在责任比例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争取自己的利益呢?比如医院责任是主要责任:60%-90%,如果患者要求赔偿的金额是100万,那么法院判60%和90%责任患者拿到的赔偿就是60万和90万,这之间的差距实在太大,所以这个时候如果有专家辅助出庭人,那么可以帮助患者最大程度争取最高的比例,因为这是最后的机会了,一旦判决下来要想翻盘就没有太大可能性了,很多患者想通过二审来翻盘几乎是难以实现的。

    7 min
  •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隐私权

    隐私权使我们享有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收集、利用和公开,而且我们每个人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可已将自己的隐私对外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我们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人格权利。


    患者的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这种隐私权的内容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生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其他缺陷或者隐情。

     

    实践中,患者隐私权经常遭受侵害,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诊疗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查体时要求患者暴露身体的隐秘部位。

    2.临床教学中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医生在事先未征得女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带领20多名见习医生观摩其人流手术,以她为“活教具”现场讲解其身体性器官部位名称、疾病症状等。

    3.对患者私人信息的侵犯:有些医院未尽妥善保密义务,将患者的信息扩散到不应知晓的人群中。


    医患双方由此产生的纠纷数不胜数,如果医生在恪守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的同时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患者们通过学习法律常识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那么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很可能大大减少这种摩擦产生。


     

    3 min
  • 患者对已经生效的裁判不服怎么办?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患者对于一审或二审生效判决不是很满意,有些患者直接撤回原诉又基于原诉的事实理由重新起诉,此时就出现了之前我们提到的重复起诉的问题,浪费患者的财力和时间。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患者们到底应该走哪个程序呢?今天我们主要解决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在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然,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包括: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今天的内容就到这里了,祝福大家元宵节快乐。

    4 min
  • 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应该注意的问题(三)一事不再理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医盾继续为大家分享起诉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一事不再理又称禁止二重起诉,是指法院对于已经做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不得再次进行审判。

     

    某甲因与丁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过了将近一年,某甲入住丙医院治疗,经过诊断需要进行手术,术中查出髌韧带挛缩,瘢痕增生,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广泛瘢痕化。某甲随即撤回对丁医院的起诉,以发现新事实为由上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判定丁医院的责任承担比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基于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受理。在这里,要注意对新的事实的认定,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新产生的事实!而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未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生效裁判案件中未提出的事实或原生效裁判结束前就已经存在的事实。上诉人某甲所称的第二次治疗过程中发现新的病情,并非是调解书生效之后丁医院对某甲造成的新的损害事实,根据昨天的内容,实际上,某甲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他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3 min
  • 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应该注意的问题(二)重复起诉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医盾要分享给大家的是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


    某甲因与某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判决医院承担某甲所有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同时保留某甲二次治疗赔偿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后某甲在次入住该医院治疗,某甲本次住院32天,产生医疗费11419.99元,同时在手术时,医院收取手术点刀费1000元,对某甲受伤部位检查,产生放射费用90元。随后某甲撤回起诉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一审法院上诉要求重新鉴定责任的划分,及承担责任的比例。


    重复起诉是指医患一方当事人对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进行第二次起诉,第二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前后两个诉的的当事人相同;2前后两个诉的的诉讼标的相同;3.前后两个诉的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对前诉裁判结果的否定。一旦构成重复起诉,法院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起诉。某甲撤诉已经法院准许,可以再次起诉,但是某甲上诉中提出的关于第一次治疗产生损失赔偿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与一审案件实质一致,其请求医院继续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实际是否定了一审案件的调解协议内容和结果,就该项诉讼请求而言,构成重复起诉。


     

    3 min
  • 发生医疗纠纷后起诉时应该注意的问题(一)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要分享的是患者的监护人在起诉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某甲是某乙的法定监护人,新生儿某乙出生时窒息,某甲认为医院违规诊疗导致某乙癫痫。某甲到处寻医求药,同时监护护理,由于某乙的癫痫病症频繁发作,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拒绝接收。某甲只能辞职失去了应享受的社会保险住房基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某甲认为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

     

    某甲的行为存在两个错误,一个是诉讼主体,另一个是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因为医生不合常规的诊疗致使患者人身损害而发生的,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院和患者就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属于合同法管理范畴。因此,大家可以清晰地看到前者是侵权,后者是违约。如果以侵权提起诉讼,基于损害事实,双方当事人应该是某乙和医院,某乙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某甲虽然可代其提起诉讼,但是应该以某乙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如果以违约提起诉讼,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该是医院和某甲。而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与医院无关。

     

     

    起诉时的案由与患者的诉讼请求也是密不可分,诉求是基于案由提出的,法律赋予患者的每一项权利都要基于对应的法律关系。就用某甲的例子来讲,如果是基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某甲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但是不能请求医院为其缴纳五险,因为缴纳五险基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无关。

     

     

     

    3 min
  • 医疗纠纷中医疗费的连带责任保证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关于医疗费的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包括保证人和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这两种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之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之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不履行完毕,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责任都不得解除。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某甲因车祸到某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18天,期间花费医疗费63238.22元,预交金8200元,尚欠医疗费55038.22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某乙与某甲是兄弟关系,在与医院的担保协议上签字愿意为其弟某甲做担保人。

     

    上述案例中,某甲是债务人,医院是债权人,某乙是担保人,某甲与某乙对于医院来讲就是连带债务人。某人民医院为某甲提供了医疗服务,双方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甲接受治疗后没有足额支付医疗费,自愿为某人民医院写欠条,某乙自愿提供还款担保,据此,当缴费期限到期时,医院首先可以找某甲缴纳欠费,某甲没有能力缴纳,医院可以直接要求某乙缴纳,某乙此时不得以某甲还有财产可执行为由拒绝偿还。

    4 min
  • 医疗产品造成人身损害时,患者可以选择的赔偿义务主体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医盾为大家分享的是,当医疗产品造成人身损害时,哪些人可以作为赔偿义务人。

     

    某甲到某院治疗眼疾,某院在实施手术过程中使用了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致使其左眼失明。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方有过错的,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的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的提供机构追偿。

     

    在上面的例子中,经过国家相关检验机构的检验,某公司生产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属于不合格产品,产品存在缺陷。某甲的损害是在某院左眼手术中使用该气体,导致其左眼术后视力及眼球组织结构的损害与医方诊疗过程中使用不合格气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某公司作为上述气体的生产厂家,生产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导致某甲的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对某甲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某甲在某院处就诊,某院为其实施眼科手术中使用上述不合格气体,造成其左眼术后视力及眼球组织结构的损害,该损害后果与某院在诊疗活动中使用不合格气体存在因果关系,某甲有权向某院请求赔偿,也就是说某院对某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某院赔偿之后可另行向某公司追偿。

    3 min
  • 患者由于医院过失诊疗而产生的后续医疗费由谁承担?承担多少?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要讨论的是,由于院方错误的诊疗行为而使患者产生的后续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以及承担多少的问题。


    某甲因胆结石伴慢性胆囊炎入住某医院,医院在全麻下对其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腹腔引流术。术后某甲腹部剧烈疼痛,生命垂危。经检查发现是该医院在为某甲实施胆囊切除术时误将其胆总管高位切断,导致胆汁流入其腹腔内引起胆源性腹膜炎。此后某甲为治疗胆源性腹膜炎多次入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达15万余元。


    如果患者需要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当然后续医药费应由自己全部承担。但是像某甲这种情况,他的后续医疗费用是医院过失导致的,当然不能由患者独自承担,但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医院的诊疗行为有误,也不能直接断定由医院承担全部后续费用。不知大家是否记得关于医院的赔偿责任的规定:通过明确医疗机构对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程度来确定赔偿多少损失:

    ①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②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

    ③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

    ④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⑤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50%。

    上述案件中后续医疗费纠纷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实际上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因此,在划分医疗费的问题上也要根据医院的过错参与度、医院与患者损害的因果关系大小来判断承担多少,剩下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3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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