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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15年7月7日患者王某因发热2天,伴有胸闷、胃部胀到被告甲医院就诊,给予输液和服药治疗。因未见好转,患者于7月8日、9日持续就诊。此后,体温稍退,但胃部胀、纳差。7月14、15日,体温再次升高,胸闷明显至被告甲医院就诊,医生始终告知病毒性感冒反复属于正常。16日,患者口唇麻木、胸闷再次就诊,被告长海医院才告知家属,患者可能为大面积脑梗或颅内感染,病情危重。然,16-22日患者一直睡在担架上输液,无法住院治疗,且期间治疗未见任何好转。7月22日,患者家属将患者转入被告乙医院神经内科继续治疗,7月27日转入心外科进一步治疗。8月3日突现血压测不出,呼之不应,心电监护示HR30bpm,予CPR抢救,行主动脉瓣替换+主动脉瓣周脓肿隔离。但患者未抢救成功,于2015年8月5日临床宣告死亡。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甲医院在患者反复高热、胸闷、腹胀多次就诊的情况下,未进行心脏体检、未能早期发现心脏病变;针对患者发热,开始使用抗生素前未进行细菌学检查,未能规范抗生素使用。出现神经系统症状时,未进行血培养,随意更换抗生素;不重视患者胸闷及胃部胀的主诉,不顾该药的适应症及不良反应;在患者明显胸闷症状且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动过速、超声心电图提示异常,未作出正确诊断,延误治疗。被告乙医院在患者反复高热、胸闷、左侧肢体无力在外院考虑心内膜炎可能性大的情况下,未及时行超声心电图,未及时诊断细菌性心内膜炎;安排会诊不及时,导致诊断延误;延迟手术至患者心跳骤停心肺复苏后,患者病情已经加重,错过手术最佳时期。另原告王甲系患者王某的父亲,原告母亲丁某于2016年12月7日报死亡。王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4,913.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营养费560元、护理费840元、交通费1000元、丧葬费39,024元、死亡赔偿金1,153,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律师费20,000元、鉴定费7000元,第1至7项赔偿项目被告甲医院承担60%责任,被告乙医院承担10%责任,第8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甲医院赔偿40,000元,被告乙医院赔偿10,000元,第9项律师费被告甲医院、乙医院各半赔偿,第10项鉴定费被告甲医院承担。
院方观点
被告甲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患者在被告甲医院治疗就两周,早期的症状与感冒相似,虽然没有诊断出心内膜炎,但抗感染措施及时。临床上,针对此病情的患者,血培养难以有细菌,只能采取经验性的抗感染,使用青霉素、头孢等药物,符合医疗常规。患者于2015年7月22日转入到被告乙医院,7月25日至27日体温逐渐下降,说明抗感染是有效果的。患者的死亡主要是因为自身疾病,以及被告乙医院实施的高风险手术,与被告甲医院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市医学会的分析意见和死亡原因并不一致,被告甲医院承担对等责任过高。按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轻微责任比较合适,承担20%责任。对医疗费总额认可,但是在被告甲医院的治疗都是疾病必须的。且不同意承担患者在被告乙医院的医疗费;对住院伙食费不认可,不能与营养费重复主张;对营养费、护理费认可;对交通费酌情认可500元;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无异议;对律师费,由法院酌定;对鉴定费,由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乙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乙医院对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可,但对分析意见不认可,加重了医护人员的注意义务。根据该意见,被告乙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对医疗费总金额无异议,但是医疗费系治疗原发疾病,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其余赔偿项目均由法院判决,被告乙医院均不同意赔偿。
专家评析
某区医学会就被告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程,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若构成医疗事故,其事故等级和事故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该医学会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沪杨医鉴[2016]00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1、本例属于医疗事故。2、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王潇医疗事故等级为一级甲等。3、本例医疗事故医方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审理中,市医学会就被告甲医院、乙医院在对患者王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若构成医疗损害,其人身损害等级和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2017年6月2日市医学会作出沪医损鉴[2017]098-1和[2017]098-2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针对被告甲医院,鉴定意见: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长海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延误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诊断及治疗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一级甲等。4.医疗损害医方的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针对被告乙医院,鉴定意见:1.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乙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心超检查及心内科会诊欠及时的医疗过错,但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参照区医学会和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书,被告甲医院存在会诊不及时、生命体征监测不合规、病史书写不规范、心脏听诊不全、对反复发热、多种抗生素效果不佳者,未及时行血培养,对心脏超声检查有异常且体位受限、气体干扰、图像质量差者,未及时复查,也未及时请专科会诊,治疗过程中抗感染欠规范等过错,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了侵权。市医学会的分析意见提及了区医学会未指出的关于被告甲医院的过错,更加全面。本院确认责任程度为50%。参照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被告乙医院存在心超检查及会诊欠及时等过错,但是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乙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起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据实确定如下:(一)医疗费,原、被告就总金额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以每天20元为标准,计算14天;(三)营养费,以每天40元为标准,计算14天;(四)护理费,以每天60元为标准,计算14天;(五)交通费,由本院酌定;(六)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依法计算;(七)律师费,由本院根据原被告过错、赔偿金额等因素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医疗费47,456.9元;
二、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住院伙食补助费140元;
三、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营养费280元;
四、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护理费420元;
五、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交通费250元;
六、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
七、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丧葬费19,512元;
八、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死亡赔偿金576,870元;
九、被告甲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甲律师费10,000元;
十、原告王甲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由原告王甲负担1950元,被告甲医院负担4850元;本案鉴定费7000元,由被告甲医院负担3500元,被告乙医院负担3500元。
本文章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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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专家辅助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有多重要?
最近接到一个患者朋友的电话,她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咨询我怎么办,我问她:您现在和医院协商了吗?准备通过什么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她回答说:我不会和他们协商,我去医院治疗结果把我治成这样,没得商量,我要去法院起诉他们。
很多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之后,如果和医院协商解决不成的话,那么他们就只能走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诚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当然是最公正的,最合理的解决方式,但是同时也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医学是一门专业性、科学性比较强的科学,于是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和医疗机构的地位其实不是相同的,原因就是患者不懂医学,而医院的医生却对这方面非常的了解,所以无论是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还是在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以及和对方互相辩论的环节,我们都是处于不利地位,对方可以通过自己的医学知识滔滔不绝地讲述自己没有过错,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患者以及他们的律师往往没有医学背景,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多数情况也只能寥寥数语甚至是哑口无言。基于以上这些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今天小编来给患者朋友们具体介绍一下专家辅助人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2017年12月1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在《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做了细化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通知一至二名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其他专门性事实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的,应当通知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根据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后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一至二名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这里的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有的是医学专家,有的是大学的医学教授,有的是资深的医生,当患者们在庭审过程中,对于鉴定意见和一些专门性的问题有质疑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他们出庭,对鉴定意见或者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进行质证,并且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分析并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这样以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患者自身和他的律师对医学专业知识不了解的缺点,使得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一个更加平等的地位,同时更加有利于患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广大患者朋友们已经明白了专家辅助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重要性,可以说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没有医疗知识的患者来说,专家辅助人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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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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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2011年7月26日,患者某甲主因“左膝疼痛20天”到被告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2011年8月1日,被告为患者某甲行关节镜术,半月板缝合。2011年8月3日,患者某甲出院,出院医嘱:术后建议全休1月、术后门诊拆线、定期复查、不适随诊、术后患肢免负重、支具保护、功能锻炼。2012年1月30日至2012年2月5日,患者某甲主因“左膝外伤后疼痛、无力7月”在甲医院住院治疗6天,该院诊断患者某甲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2012年2月1日,该院为患者某甲行左膝关节镜探查、前交叉韧带重建术、软骨修整、病灶清理、滑膜清理。2014年2月16日至2014年2月18日,患者某甲主因“左膝前交叉韧带重建术后2年,疼痛不适”在甲医院住院治疗2天。2014年2月17日该院为患者某甲行左膝关节探查、软骨病灶清理、滑膜部分切除、腘肌腱探查、内固定取出术。2015年3月3日,患者某甲到甲医院就诊,该院诊断:左膝ACL重建术后,PE:肿胀(-),磨髌(+);MR:内侧滑膜嵌入;Rx:关节镜清理(必要时)、关节镜注射。
患方观点
某甲诉称,2011年7月26日,某甲因左膝疼痛入住被告处治疗,8月1日在医生的建议下行左膝关节镜手术,2011年8月3日出院。被告开具的诊断证明为: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出院后某甲多次到被告处复查,但五个月后左膝盖仍不能受力,只能平路慢走。由于左膝行动严重受限,某甲于2011年12月29日到甲医院运动医学科就诊,该院诊断某甲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建议手术治疗。某甲于当天下午到被告处复查,被告的医生称恢复得挺好,如果疼的话,吃些消炎药。次日,某甲到乙医院就诊,该院的诊断结果与甲医院的结果基本相同。因被告漏诊,导致某甲本应进行两次手术,实际却进行了三次手术,给某甲的精神带来很大痛苦,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某甲医疗费12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每天50元)、陪护费2225.90元、病历复印费21.40元、交通费768.60元、延迟两年的伤残评定金17220元、多次治疗误工损失2万元(2012年2月1日做手术请假一个月;2014年1月初请假9个月;2015年9月初请假;共计18个月,加班值班费每月1200元,还有勤务补助)。
院方观点
丁医院辩称,某甲于2011年7月26日主因“左膝疼痛20天”经我院运动医学门诊入住病房,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入院后完善各项检查后,全科查房决定手术方式,充分交代手术风险后患者签字同意手术。2011年8月在联合麻醉下行左膝关节镜手术,术中发现患者前交叉韧带连续、张力好,但包膜下出血,前交叉韧带损伤少于25%,考虑到患者前交叉韧带为部分损伤、韧带连续性和张力好,不需要韧带重建术。向患者交代病情,患者表示认可。此外,关节镜探查内侧半月板正常、外侧半月板损伤,撕裂位于后角,清理撕裂缘,全内缝合2针,半月板内固定物1针,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安返病房,嘱患者使用支具保护患肢及进行下肢功能锻炼。2011年8月3日,患者出院。2011年11月,患者在我院门诊复查时,发现其右膝关节松弛,医生向其交代有需要手术重建前交叉韧带的必要性,但鉴于距离第一次手术时间较短(仅4个月),不适宜立即进行手术,建议其先行功能锻炼,恢复其肌肉力量及膝关节功能再择期手术。根据我院运动医学诊疗常规,第二次手术和首次手术相隔时间为半年左右,待水肿等炎症症状消失后再行手术治疗,减少手术并发症。综上,我院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没有过错,患者目前状况系其自身摔伤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我院不同意患者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1、被鉴定人,男,33岁,从事警察工作。2011年6月29日因“左膝关节扭伤肿痛”在外院行膝关节影像学检查,诊断:左股骨内外侧踝及胫骨平台后缘骨损伤,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后角,外侧半月板后角Ⅰ-Ⅱ度损伤可能,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不除外等。2011年7月19日因“左膝关节扭伤肿痛1月余”到被告门诊就诊,经核磁检查示“前交叉韧带断裂”。以“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膝半月板损伤,左膝内侧副韧带损伤”收入院。经术前讨论拟行关节镜下前交叉韧带重建术;术前向原告告知术中和术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及并发症。被告的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被告上述诊疗过程符合诊疗常规。
2、于2011年8月1日为原告行“关节镜下前交叉韧带重建术”。根据手术记录:“术中探查发现……前交叉韧带连续,张力好,但包膜下出血,……外侧半月板损伤,撕裂位于后角,全内缝合2针,半月板内固定物一针”。被告术中没有发现断裂和确定交叉韧带损伤程度及部位,亦未行重建术,8月3日原告出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部分损伤”治愈,被告对前交叉韧带部分损伤的后续治疗产生不利影响。
3、于2012年1月30日,原告因左膝外伤后疼痛、无力7月入住甲医院,诊断前交叉韧带断裂,行“前交叉韧带重建术”,术中探查发现“前交叉韧带断裂,断裂位置位于上止点附近、残端吸收”。根据原告的病史时间和手术探查情况,不能排除被告第一次手术中对原告前交叉韧带的断裂存在漏诊和漏治。
(二)关于被告的医疗行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原告“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及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的诊断明确,实施手术未发现前交叉韧带断裂;近六个月后外院二次行“左膝前交叉韧带重建术”,术后关节功能逐渐恢复。鉴定现场查体:左侧股四头肌轻度萎缩,髌上10cm大腿周径较右侧少2cm,肌力正常,关节功能大致正常,关节稳定。
前交叉韧带是膝关节重要的稳定结构,严重损伤后可以造成膝关节不稳等表现,甚至影响膝关节的功能。如不及时治疗,关节可出现反复扭伤,容易引起关节软骨、半月板等重要结构的损害,甚至导致关节过早老化和骨关节病的发生。
本案,原告前交叉韧带损伤的临床表现、查体及影像学检查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禁忌症。但是,被告探查中不够彻底,未发现前交叉韧带断裂,造成原告在外院二次手术行“前交叉韧带重建术”,被告存在术中漏诊的过失,对原告左膝关节功能的恢复不利,被告负有一定责任。
原告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外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导致左股骨内外侧踝及胫骨平台后缘骨损伤,是外伤所致,导致膝关节损害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因素。
综上,被告的过失与原告损害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
(三)伤残等级
原告经相关对症治疗及恢复,伤情基本稳定,具备评残的条件。目前检查: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术后,股四头肌轻度萎缩,关节活动大致正常。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符合十级伤残。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失,不增加其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为:
1.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2.原告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评价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看其在医疗诊治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根据相关资料及双方陈述意见,并会同相关临床医学专家,经分析讨论出具了鉴定意见,整个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故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结合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据,本院认为被告虽对原告的伤情诊断明确,但在实施手术过程中探查不彻底,未发现前交叉韧带断裂,导致原告在出院后又在甲医院进行了“前交叉韧带重建术”,被告存在术中漏诊的过失,对原告左膝关节功能的恢复不利,被告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因原告膝关节损害的主要原因系外伤所致,且被告存在的过失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次要因果关系,故本院确认被告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关于患者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3月4日在甲医院支付的医疗费108.60元及挂号费13元,共计121.60元,该部分费用应为原告第二次在甲医院住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术后进行复查所产生的费用,应系原告自身疾病所致,与被告无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2.原告支付病历复印费21.40元,系原告为进行本次诉讼所发生,属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按责任比例予以承担。
3.精神抚慰金4万元之请求,本院认为因被告漏诊,导致原告在外院再次手术行“前交叉韧带重建术”,给原告的身体、精神造成一定痛苦,本院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程度、损害后果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在被告处住院8天及2014年在甲医院住院2天行内固定物取出术,系原告为治疗自身疾病所发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第一次在甲医院住院6天,该部分费用系被告漏诊所致,应由被告承担。
5.陪护费,虽未提供相应证据,但本院考虑原告在在甲医院行“前交叉韧带重建术”期间,伤情导致其生活确有不便,故酌情确定被告承担护理费700元。
6.交通费,应以原告在被告处出院后因就诊所发生的票据为准,本院根据原告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交通费为200元。
7.伤残评定金17220元,本院认为被告虽存在漏诊,但原告在从被告处出院约6个月左右即在外院就被告漏诊的病情进行了确诊,并进行了手术治疗,而原告定残时间为2014年1月,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原因导致其评残延迟,故其主张被告赔偿两年的延迟伤残评定金之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8.多次治疗误工损失2万元,原告提供的单位证明载明原告于2014年至今,因公致伤未能正常出勤上班,导致其每季度加班补贴、执勤岗位津贴2490元,2014、2015年两节两会、“十一”、“APEC”、“两大安保”等各项重大安保补贴15656元,各项合计38066元未正常发放,原告该部分损失系其评残后所发生,而原告的伤残系其自身损伤所致,与被告无关。因被告的漏诊导致原告于2012年初在外院再次手术,且对原告左膝关节功能的恢复有一定的不利影响,此期间会导致原告收入的减少,本院根据该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承担的误工费为3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医院赔偿原告某甲病历复印费六元四角二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百元、护理费七百元、交通费二百元、误工费三千元。
二、驳回原告某甲其他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三十一元,由原告某甲负担一千六百七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医院负担一百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鉴定费一万四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某甲负担七千一百二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医院七千一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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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和封存服务:协助当事人去医院复印和封存病历。
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患者甲:最近去医院治病,结果病没治好还给我的身体造成了损害,我想去告他们,该怎么办呢?
患者乙:我去医院治病,医院给我治出问题了,我去法院起诉了他们,可是结果一审败诉了,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患者丙:我去医院治病,医院给我治坏了,现在二审已经结束了,我对结果不能接受,我现在该怎么办呢?
最近接到患者朋友们的咨询,患者朋友们经常问我这些问题,他们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出现医疗损害后第一个想法就是我要去法院告他们,可是他们只知道“告”,也就是向法院起诉,可是具体应该怎么办他们却不怎么清楚,他们有的人请了律师,可能律师会帮助他们解答这些问题,可是有的患者朋友还没有请律师,所以,我觉得还是很有必要为广大患者朋友们普及一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诉讼问题。
首先,我来介绍一下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一审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1、当事人起诉
2、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然后进行审查,看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条件,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并立案审理
二、审理前的准备
1、法院将起诉书的副本送达被告
2、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人员
3、确定举证时限,举行证据交换,申请司法鉴定
4、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决定庭审中的主要事项
三、开庭审理
1、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审判长宣布开庭有关事项
2、法庭调查
第一、当事人陈述
第二、告别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第三、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第四、宣读鉴定意见
第五、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第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第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互相辩论
四、评议与宣判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以上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一审程序,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还有一个上诉期,如果患者朋友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经过一审审理之后,患者朋友们去上诉,二审之后仍然对判决结果不服,那么就只能提出再审申请了。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一、申请的主体原则上是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二、申请再审必须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申请再审必须有法定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再审申请应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患者朋友们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诉讼程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遇到问题的时候也知道应该怎样去起诉、上诉、申请再审了,所以,还请广大患者朋友们遇到问题之后,要走法律途径,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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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
我们知道,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当中,由于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情况下法官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所以对事实的认定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医疗机构到底有没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过错参与度是多少等等这些问题,法官都无法直接做出判断,而在这种情况之下,就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帮助法官进行事实的认定。最近在与患者朋友们的交流过程中,患者们常常提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并且容易把他们两个混在一起,但是他们两个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今天小编就来为广大患者朋友们解答这个问题。
一、鉴定的提起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为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民事诉讼法》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当事人、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去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而司法鉴定的启动是当人事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为辅。
二、鉴定的效力不同;
在我国医学会的鉴定和司法鉴定同时存在,但是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对两者的态度存在差异。
北京市高院,司法鉴定优先,医学会鉴定可选,对医学会鉴定的合法性持保留态度;
上海市高院,医学会鉴定优先,司法鉴定可选,对医学会的鉴定持肯定态度。
三、鉴定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司法鉴定结论主要包括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或者过错参与度。
四、法庭质证不同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的专家进行鉴定,而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署名是医学会而不是专家个人,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其发表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最后的署名都是个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经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患者朋友都明白了医学会的鉴定和司法鉴定的区别,但是在这里小编还是要提醒广大患者朋友们,如果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最好是申请法院进行司法鉴定,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否则其鉴定意见就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通过司法鉴定才能够更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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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疗方式错误致患者双下肢瘫痪,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事件经过
2014年10月20日某甲主因“颈肩部疼痛10年,加重1年”入住某医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颈椎体失稳(C3)、颈椎后凸畸形、颈2椎体血管瘤、高血压。10月30日为行C3-4、4-5、5-6ACDF术,术后情况尚可,于术后第三天自行摘除和松动颈托。11月7日出院。2014年12月8日因颈椎内固定位置不佳再次入住某医院,12月18日行颈椎术后内固定装置调整,同时发现钛板与食道之间瘢痕粘连较重,发现食道约0.7cm破裂,行食道破裂处修补术。2015年1月1日诉下肢无力,1月16日突发意识丧失,诊断为坠积性肺炎、呼吸衰竭,经综合治疗遗留双下肢不全瘫。2015年3月9日出院。
患方观点
2014年10月20日某甲因“颈肩部疼痛10年,加重1年”就诊于某医院,诊断为颈椎病、高血压,于10月30日行C3-4、4-5、5-6ACDF术,11月7日出院。12月18日因内固定物松动再次至医院行颈椎术后内固定装置调整+食道破裂修补术,2015年3月9日出院。某医院在手术中损伤食管,术后未及时发现的神经病症,对出现的神经意识障碍未予积极诊断及时治疗,致双下肢瘫痪,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
医疗费21325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900元、护理费56760元、营养费29400元、误工费22867元、交通费8192元、残疾赔偿金8247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80元、住宿费3754元、复印费48元,要求按上述经济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另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院方观点
某医院辩称,我院在为的诊疗过程中符合医疗常规,鉴定意见虽做出对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某甲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但经鉴定人出庭质询,其表示的病情具有手术治疗的指证,我院对进行的手术过程和术后观察不存在过错,故我方只同意按2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根据某司法鉴定专家鉴定某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在过错,与某甲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某甲因存在脑血管疾病、脑白质疏松症、认知和行为能力下降、认知功能障碍,导致术后不能严格配合维持颈托保护,发生颈椎内固定松动,造成二次手术,结合某甲的病史和临床表现,某医院为某甲选择手术治疗欠妥。某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在过错,与某甲的损害后果有次要因果关系。现本院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25%的过错责任。对某甲因此受到的合理损失,某医院在过错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医疗费:经核算某甲的合理医疗费为211702.39元,对其中未提交收费收据的部分及救护车费210元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某甲共住院14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900元;
3.残疾赔偿金:某甲于1953年2月22日出生,出具鉴定意见时为62周岁,其户籍为农业家庭户口。某甲提交的居住证明及用工合同可以证明某甲在城镇生活超过1年,其伤残等级为三级,残疾赔偿金为824760元;
4.残疾辅助器具费:780元;
5.营养费:经鉴定营养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共计490天,按每日30元计算,共计14700元;
6.护理费:经鉴定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为伤残评定前一日,共计490天。某甲在某医院住院期间支付护理费2760元,出院后按每月3000元计算,护理费共计40860元;
7.交通费:酌定2000元;
8.住宿费:254元;
9.误工费:某甲只提交了用工合同,未提交误工证明,不能证明其误工损失,本院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10.复印费:为间接损失,不予支持;
11.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对某甲经济损失中的1-8项由某医院按25%的责任比例赔偿,第9、10项本院不予支持,第11项确定为20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某甲医疗费529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25元、残疾赔偿金20619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95元、营养费3675元、护理费10215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驳回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99元,由某甲负担1499元(已交纳);由某医院负担3000元;鉴定费16350元、出庭费2000元,均由某医院负担(出庭费已交纳,其他费用某医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文仅用于学习、交流与研究,部分观点如与其他作者表述相同,欢迎来电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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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和封存服务:协助当事人去医院复印和封存病历。
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前几日在与一些患者朋友们交流过程中,我听到这样一些问题:医院提供的病历是伪造的,医院篡改了病历……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我相信许多患者朋友们也都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广大患者朋友们好好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众所周知,医学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都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因此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当对案件的事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需要申请对一些专门性的问题进行鉴定。既然要对医疗损害进行鉴定,那么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现在问题来了,如果对于医疗机构提交的病历有异议,患者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我们要知道医疗责任纠纷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医疗机构的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而这些事实是需要通过鉴定机构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的知识,以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为基础,通过科学的分析和研究,得出鉴定意见,其中,病历是最主要和重要的鉴定材料,病历往往影响着鉴定的结果。如果医疗机构提供一份伪造的或者被篡改过的病历,可能就会影响鉴定的结论,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影响。这时,如果患者朋友们对病历的真伪存在异议,那么可以在人民法院组织鉴定之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提出质疑,但是患者朋友们该从哪些方面提出异议呢?
我们知道,病历是书证,根据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当然适用民事证据规则,民事证据的三个最基本的属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病历材料同样应该具备,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在质证过程中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进行质疑。
1、病历的真实性,首先我们可以从病历的真实性方面来进行质疑,真实性是指病历材料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病历的真实性是将来可以形成正确的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觉得医院提供的病历是伪造的或者经过篡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人民法院先组织对病历有关文字的书写进行笔记鉴定,以此来判断病历是否真实。
2、病历的合法性,然后我们可以从病历的合法性方面来进行质疑,合法性是指病历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是指病历材料的书写都有国家规定的书写规范,如果医院的病历书写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那么患者就可以以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
3、病历的关联性,最后我们可以从病历的关联性方面来进行质疑,在鉴定过程中,关联性是指病历要和需要鉴定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果在鉴定中医院提供了一大堆和需要鉴定的事实没有关联的病历来引导鉴定的方向,那么患者在鉴定前的质证环节,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质疑。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广大患者朋友们已经知道了对病历存在异议时该如何处理了,关键是在鉴定前的质证环节,对医疗机构所提交的病历,通过对病历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三个方面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那么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先组织对病历真伪性等方面的文字书写笔迹鉴定,然后再决定是否将病历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的鉴定。
事件经过
某甲因“双下肢麻木无力伴小便失禁23年,加重2年”于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3月26日在某医院处住院治疗14天。某医院于2012年3月15日对某甲行椎管内占位切除术。出院时某医院建议某甲回当地医院继续康复训练。
患方观点
2012年3月12日,某甲入住某医院接受治疗。某医院进行检查后,决定进行胸12-腰3髓内表皮样囊肿切除手术。术后出现双下肢瘫痪。2012年3月26日,经某医院主治医生推荐转院至北京某医院,该院诊断为:胸12-腰3髓内表皮样囊肿切除术后;胸11脊髓损伤(AIS=A);马尾神经综合征;颅内多发性病变;脑积水。家属询问某医院为何术后出现脊髓损伤,是否会影响身体机能,得到的答复是进行康复治疗后就能恢复。经过北京某医院97天的康复治疗后没有任何效果。又分别转院至另外两家医院。经多次治疗均无效果。因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给某甲及近亲属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赔偿:
1.伤残赔偿金356393.60元;
2.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已发生)179972.34元,扣除已报销的65390.88元,要求支付114581.46元;
3.护理费59887.04元(住院期间248天,按每天两人护理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24800元;
5.营养费5000元;
6.误工费59904元(每月工资2304元,自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10日定残前一日,按26个月计算);
7.医疗护理依赖240000元(按鉴定意见计算20年);
8.终身护理依赖费用705121.60元(按鉴定意见计算20年);
9.交通费3000元(估算);
以上共计1568687.70元,要求按80%标准赔偿即1254950.16元;
10. 精神抚慰金20万元;
11. 诉讼费、鉴定费8100元、律师费5万元由某医院承担。
院方观点
某医院辩称:我院不同意鉴定意见,其依据的是手术记录中医方记载的肿瘤完全切除,加上患者术后出现目前的神经损害症状结果,由结果反推医方存在辨别正常脊髓与肿瘤之间界限的错误,我院认为这种推定本身就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该鉴定系单方委托,没有经过人民法院委托,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故我院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不应成为法院作为参考的依据之一。所述在我院处治疗经过属实,我院认为没有过错,对主张的伤残不予认可;关于医疗费,我院于2012年3月16日对进行手术,故在16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是患者为治疗病情而应当承担的治疗费;住院期间是否需护理应依据医院当时出具的医嘱和检查意见,如在重症监护室是根本不需要护理的;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按每日50元计算,且住院天数也应减去手术前的天数;营养费应依据医嘱和诊断证明来确定;误工费,需提交相关证明,证明其在定残前有收入,包括工资单、完税证明等证据;对医疗护理依赖费用及终身护理依赖费,不予认可;交通费,应有相关票据;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律师费,不同意;诉讼费、鉴定费,依法律规定处理。
专家评析
根据某司法鉴定所专家鉴定:
(一)某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
1.术前检查不完善。
2.术中操作有误,损伤脊髓神经根;
3.术后对某甲检查不全面,检查记录不符合要求;
4.术后对某甲病情加重的情况未给予充分的重视。
(二)某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某甲的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某医院负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评价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看其在医疗诊治活动中是否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行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甲要求承担其合理损失80%的赔偿责任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患者所要求的赔偿条目和具体观点如下:
1.伤残赔偿金,依据鉴定结论及相关规定计算应为356384.96元,某医院应赔偿部分为285107.97元;
2.医疗费,因某甲未能提供2012年4月12日至同年7月3日在北京某医院支付住院费发票原件或报销凭证,某医院对此不予认可,本院对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根据某甲提供其他票据计算,某甲支付的医疗费共计73178.75元,某医院应赔偿58543元;
3.护理费,某甲未能提供此期间需二人护理的医嘱,故本院根据某甲病情考虑一人护理,某医院应赔偿29943.52元;
4.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医院应赔偿19840元;
5.营养费5000元,本院认为根据某甲的病情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某医院应赔偿4000元;
6.误工费,某甲提供证据证明某甲系退休返聘人员,其因病情所致无法继续工作,故某甲依据之前的劳务费主张至定残前一日的误工费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时间应为14个月,某医院应赔偿25804.80元;
7.医疗依赖费,有鉴定意见佐证,本院予以支持,某医院应赔偿192000元;
8.某甲主张20年的护理费,有鉴定报告佐证,本院予以支持,某医院应赔偿564097.28元;
9.交通费30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某医院应赔偿2400元。
10.精神损害赔偿金。鉴于某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中有过错,致某甲伤残,给某甲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某甲主张某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某甲主张数额过高,本院根据民事侵权责任程度、损害后果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万元。
11.鉴定费。因某医院申请重新鉴定的结论与某甲自行鉴定的鉴定结论一致,故某甲支付的鉴定费8100元,应由某医院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某医院赔偿某甲伤残赔偿金二十八万五千一百零七元九角七分、医疗费五万八千五百四十三元、护理费二万九千九百四十三元五角二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一万九千八百四十元、营养费四千元、误工费二万五千八百零四元八角、医疗依赖费十九万二千元、二十年护理费五十六万四千零九十七元二角八分、交通费二千四百元、鉴定费八千一百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二、驳回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四百一十七元,由某甲负担二千四百五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某医院负担一万五千九百五十九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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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每次听患者们倾诉:
甲:医院给我做没必要的手术,留下了后遗症,严重影响我的生活,我要起诉。
乙:医院治疗行为加重了我的病情,给我造成了新的伤害,我要起诉。
丙:医院误诊切除子宫剥夺了我做母亲的权力,我要起诉。
诉讼相较其他两种维权方式来讲的确更加客观、公正,但是医疗诉讼并不像患者心中所想,认为直接委托律师就万事俱备。产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最应该考虑的两个问题:能不能或者适不适合诉讼?诉讼全程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今天我们主要解决第一个问题。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医院行为有过错致患者损害的,医院承担责任。患者在诉讼前应该搞清楚医院有没有过错?院方过错行为与我的损害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医院造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有多少?清楚这些也就解决了能不能、适不适合起诉的问题,目的是少走弯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是问题是患者对医疗领域了解太少,无法对上述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此时就需要患者们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代理我们进行判断,进行医疗评估。评估主要通过对检查检验、诊断、治疗措施、病情观察、护理、病历书写、收费等环节的分析检验出院方的过错,尤其帮助患者清楚过错行为是否直接、间接导致损害,还是根本没关联。与此同时分析出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让患者清楚:1.医院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轻微?主要?次要?同等?无责任?2.赔偿金额大概是多少?
经过专业人士的分析,患者在诉讼前就已经有些眉目了。对于医院根本不存在过错或者与患者的损害无关联或确有关联但责任轻微不值得诉讼的情况,患者们就不要浪费时间和精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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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真假判断服务:判断病历是否真实、规范、合法。
医疗评估服务:评估医疗的每个环节,判断是否有医疗过错。
专家出庭服务:全程参与庭审环节,首次开庭病历真伪质证、司法鉴定听证会陈述和辩论、针对司法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质证。
咨询过程中,很多患者朋友们都问过我这样一个问题: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患者朋友们去医院封存病历,但是医院却不配合,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病历或者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由于病历在医院手中,并且患者朋友们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患者往往是束手无策,那么,当患者朋友们遇到这样的难题,到底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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