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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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锤定因:医疗知识汇编 episodes

  •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二)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要想确认最终的赔偿数额,除了对医疗过失定责以外,还要对损害给患者造成的伤残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分为十级: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已经完全不能自理,如果离开别人的帮助或离开专门设备进行辅助,根本无法维持生活。

    2.大脑完全丧失意识。

    3. 各种行为活动都会受到限制,只能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虽然没有完全不能自理,但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丧失工作能力。

    4. 社会交往非常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工作职业受限制。

    4.在社交上存在困难。

    四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有时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工作职业种类受限。

    4. 社交受到严重限制。

    五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患者附近的活动。

    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的需要帮助。

    2. 各种活动能力降低。

    3. 不能胜任原工作。

    4. 社会交往变得狭窄。

    七级伤残

    1. 与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伤残:

    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远距离流动受限。

    3. 工作处于断断续续的状态。

    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3 min
  •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是怎么确定的?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需要大家了解五种医疗过失行为责任及相对应的过错参与度。

    1. 医疗损害事实。

    有责任就一定要有损害事实,医疗损害事实包括:

    (1)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或者健康权、身体权,比如生命的丧失、身体残疾。

    (2)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使其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为治疗损害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3)因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间接导致患者及其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2.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五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5)同等责任,指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过失行为与其他因素所起到的作用大致对等,难分主次。

    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该参照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

    (1)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

    (2)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

    (3)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

    (4)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5)负同等责任的,应承担全部责任的50%。


    患者陈某因××左食指外侧肿物”到湛江市某医院外科门诊就诊,被诊断为××左食指外侧胼胝”。门诊给予术前准备(查血常规、凝血)后行××左食指外侧胼胝切除术”。术后伤口皮肤坏死,感染致使指背溃疡伴近侧指间关节屈曲挛缩畸形,后入院,诊断为××左食指溃疡,××”。同年11月18日行右大腿取植皮于左食指背侧,11月24日出院,出院诊断:××左手第2指指背溃疡伴第一关节屈曲挛缩畸形,××,慢性肾衰竭(肾功能失代偿期),高脂血症,轻度贫血”。


    (1)经查明,医方在陈某左食指外侧胼胝诊疗过程中术前告知不足,且手术切除肿物进行伤口缝合及术后观察中,未尽到预见注意义务,导致关节畸形,存在过错。

    (2)经鉴定,湛江市某医院对陈某的门诊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为导致陈某××左手第2指指背溃疡伴第一指关节屈曲挛缩畸形”的主要因素,对此负主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1%—90%。综合陈某病情的轻重、医院的过错程度、陈某残疾的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认定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对陈某损伤的过错参与度为80%。陈某因本案造成损失合计为80813.45元,医院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应付给陈某64650.76元(80813.45元×80%)。

    5 min
  • 患者住院期间的人身安全需要医患双方共同维护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我们今天要探讨的是医院在患者住院期间对患者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和患者或其家属的高度注意义务。

     

    张某的父亲因反复发作性胸闷痛到某医院处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诊断为高血压,入院时给予一级护理。住院期间,张某父亲进入病房内厕所方便,后从高处坠落躺倒在医院内科楼楼下地面,送至急诊室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在多次找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以医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父亲死亡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医院赔偿弃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丧葬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张某父亲因胸闷痛到医院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基于这种关系的存在,使医院产生了两种义务,一种是诊查、治疗等合同主要义务,另一种是对张某父亲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有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护的义务。如果医院不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附随义务,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医院在履行与张某父亲的医疗服务合同时,其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了呢?对于张某父亲的这种情况,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有没有责任呢?

     

    (一)医院的安全保障附随义务

    医院对患者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范义务、注意提示义务、报告义务。张某父亲住院治疗时被诊断为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组,张某父亲还告知医院1年前有晕厥病史,在此情况下,医院对张某父亲病情变化有注意义务以及提示、告知家属在陪护期间应当注意的事项的义务,以避免意外的发生。同时,医院根据张某父亲的病情将其护理等级确定为一级护理,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对此类患者的护理包括:

    1. 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2. 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3. 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与给药措施;

    4. 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实施安全措施;

    5. 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等内容。

    所以医院在张某父亲住院期间应该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为张某父亲做到相应的病情观察记录及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医院并没有按照一级护理的要求尽到相应的病情观察和护理职责,也没有针对患者的特殊情况进行不同的风险防范并加强安全保护措施,违反该合同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父亲坠楼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患者及其家属是否有责任?

    张某父亲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十分清楚,其在上厕所期间没有根据自身病情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意外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患者在住院期间,自身及家属一定要格外注意这段特殊时期,维护患者安全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更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努力。

    6 min
  • 发生在你身上的真的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么?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要探讨的问题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是不是只要纠纷对象是医生那就一定是这种纠纷呢?精神损害抚恤金是不是只要造成损害侵权方就必须赔偿呢?

     

    患者李某左脚踝生了一颗小疮后发痒,到镇远县某中心卫生院求医,医生方某约李某去其家中诊治。经过最后一次治疗后,李某左脚踝发热红肿并剧烈疼痛,不能行走。此后李某先后在某县人民医院、镇远县某中心卫生院接受治疗,后再转入某县人民医院、岑巩县某骨科医院、贵州某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左踝骨软组织重度感染发炎”,可致骨髓病变和截肢。经治疗,李某的病情基本好转。李某认为所有的不良后果都是方医生的行为导致的,不仅让自己的身体承受痛苦而且使自己的精神长期受到损害,于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侵权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医疗损害发生的场所必须是在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而且是在医务人员进行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这里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患者李某脚部感染的后果是医生在家里的诊疗行为造成的,并非在医疗机构里,因此双方并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只是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

     

    2. 精神损害抚恤金的申请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受害者申请精神损害抚恤金的,损害给受害者造成的后果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如果后果不够严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不会支持抚恤金的申请。经过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没有达到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所以他没有申请精神损害抚抚恤金的依据。

     

     

     

     

    4 min
  • 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收集证据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小编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医疗诉讼中有关证据的问题。患者在收集证据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2016年的某一天,贺某母亲到某医院处诊治,经医院化验检查,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术后贺某带母亲复诊时,采取了医院的建议,使用伽马刀治疗。因治疗效果不明显医院便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不久贺某母亲便离开了人世。贺某认为:医院在给其母亲进行诊治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要求,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母亲死亡的根本原因,因此诉至人民法院。

     

    贺某为了证明她的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贺某母亲的户口卡身份信息,证明贺某母亲与贺某的身份关系。

    证据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贺某母亲死亡的事实。

    证据三、火化证,证明贺某母亲死亡的事实。

    证据四、出院诊断书,证明贺某母亲在某医院就诊事实。

    证据五、第一次住院病案,证明贺某母亲就诊事实。

    证据六、第二次住院病案,证明贺某母亲就诊事实。

    证据七、住院费用清单,证明病伤未好,就要出院,手术存在问题。

     

     

    贺某最终想要证明母亲的死亡是由于医院的诊疗过错导致的,其证据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这正是大家在搜集证据时应注意的问题之一,只有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才能作为证明自己观点的依据。

     

    但是我们发现要想依靠上述证据还是很难证明贺某的观点,这就是患者们要注意的第二个问题: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对于患者来讲取得直接有力的证据是很重要的,打官司主要就是看证据,它直接关系到官司的输赢。要想取得直接有力的证据证明贺某的观点,要对医院的行为和患者死因进行专业的分析,需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中的专业人员能够准确地分析出院方到底有没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可以说鉴定报告是最直观有力的证据。

     

    以上就是患者们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4 min
  • 医疗诉讼一审程序中患者应该注意的那些事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医疗诉讼一审程序中大家应该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确定管辖法院

    患者无论是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还是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都要到医院所在地法院主张权益。

    二.证据保全

    由于患者起诉的事实已经发生,而从起诉到判决需要一段时间,所需的证据可能会由于没有及时的收集而被人为或客观的原因破坏,于是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保存下来,这就是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院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在提起民事诉讼时,患者应该向法院提出或委托律师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三.医疗损害鉴定

    1.可以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包括:

    ①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②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③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④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⑤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⑥患者的护理期、休息期、营养期;

     ⑦其他专门性问题。

    2.医疗损害鉴定申请

    医患双方可以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若医患双方未申请鉴定,而人民法院认为有些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

    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1)双方协商委托鉴定机构。

    医患双方协商确定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双方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双方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医患双方就共同委托鉴定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中一方对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不认可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对有证据足以证明异议成立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采信

    (2)医患一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除非获得另一方的认可,否则不予采信。


    3.再次鉴定与补充鉴定

    (1)医患一方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必须提出证据对下列情形进行证明: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于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只要有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支持其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请求。

    (2)对有缺陷、遗漏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5 min
  • 遇到交通肇事与过失医疗行为的共同侵权时,如何划分责任?申请赔偿?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以往我们探讨的医疗损害都属于一因一果,即损害结果直接由医院一方过失行为导致,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交通肇事致人损害后又产生医疗损害的情况,属于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此时如何划分责任?患者在申请赔偿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1.责任划分

    患者杨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属于二级肢体残疾人,但其仍有劳动能力,不仅可以自由行走,而且还可以下地种田。有一天在回家的路上发生车祸,起先到某卫生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后转入县医院治疗,在县医院的治疗下有所好转,手术前本来已能勉强扶病床下地行走。但经医生手术后已经完全不能下地行走了,后杨某找到某市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心做鉴定显示医院存在诊疗过错。

     

    杨某现在的损害后果是由机动车交通肇事及医疗过错两个行为造成的,这两个行为共同造成杨某现在的伤残损害,属于多因一果的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共同侵权的司法解释,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杨某造成的伤害是基础性伤害,造成的损害较大,县医院是因为对手术估计不足、病历记录反应对患者的观察不仔细、术后对患者康复锻炼指导不到位、对患者的术后复查不及时,所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责任较大,应承担患者受到损害的主要责任,县医院责任相对较小,承担次要责任。

     

    2. 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这也就是说患者起诉时可以人身损害赔偿直接提起诉讼,既可单独起诉部分侵权人,也可将所有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患者主动放弃追究部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被放弃的份额将不再得到赔偿,绝对不能要求其他侵权人对这部分份额进行赔偿。

     

     

     

     

     

     

     

    4 min
  • 患者在遇到医疗纠纷责任竞合时应该如何维权

    患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小编为大家分享的是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产生责任竞合时,患者应该如何维护实体权利的问题。首先大家要了解一下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关系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我们作为劳动者与公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就产生了劳动法律关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中的一类,是指医生在医疗护理过程中发生过错,并因这种过错导致患者在医院就医时受到人身损害,医院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所引起的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是指医院和患者就达成的医疗服务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张某因临产入住某医院妇产科。当日生下了一女婴,女婴经医护人员检查,生命体征正常。第二天早上,女婴开始哭闹,家属便向护士询问,护士称婴儿哭是正常的。之后孩子哭闹不止,家属连续多次去叫了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均不予理睬,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之后女婴哭闹的越来越厉害,医护人员就是不采取任何措施,最后不幸死亡。张某认为女儿的死亡完全是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和拒绝救治所导致的,张某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7015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医院的一个不救治行为在造成婴儿死亡的同时也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即没有尽到标准规范的诊疗义务。像这样一个行为在构成侵权的同时也构成了违约,要为一个行为付两个法律责任的情况叫做责任竞合。注意,在竞合的情况下患者只能选择其一主张权利,所以本案患者张某除了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还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与医疗服务合同的责任范围虽然都包括财产损失,比如上述案例中张某诉求中的各项费用,但是合同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所以患者在提出诉求时必须先明白到底应该基于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4 min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关于尸检的那些事

    1.什么是尸检?

    尸检是对已经没有生命迹象的尸体进行解剖和检验,进而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

     

    2.为什么要进行尸检?

    要求尸检是因为医患有一方或双方都不能确定死者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

     

    3.尸检应该注意的那些事

    (1)哪些人可以提出做尸检的申请?

    医疗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院提出。只不过由医院提出尸体检验要求的,必须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2)尸检的最佳时间是几个小时?

    最佳时间应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如果可以对尸体进行冷冻,可以延长7天。

    (3)向哪些机构提出申请?

    必须委托已经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尸检。比如法医。

     

    4.如果拒绝尸检而影响对死因进行判断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首先,从医院的角度来讲,医院进行尸检必须经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如果医院缺乏说明义务导致患者家属不知情而不能签字进行尸检,不利后果则由医院承担。

    其次,从患者的角度来讲:

    ①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对死因判断产生影响的,由患方承担责任。

    ②患方家属若不同意进行尸检,患方对医院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临床死因诊断只能选择认同和接受,失去了以此作为反对院方的证据。

    ③患者死亡后,家属签字拒绝进行尸检。这种情况患者家属签字但却拒绝尸检属于法律上的知情而不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患方自己承担。

     

     

    3 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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